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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水利工程生产平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稿) 编制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17年,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生产平安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 344号,以下简称判 定标准),判定标准实施以来,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 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 的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判定标准给出的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两种方式, 以工程建设为例,直接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100项,综合 判定的95项,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较为宽泛、门槛较低,与 现行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定义的相关规定有一定偏差。为进一 步优化、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促进更加科学准确的 判定,更好地与
2、2021年新修订刑法中关于重大事故隐 患规定的匹配适应,我们认为对判定标准进行修订是十 分迫切和必要的。二、修订的原那么(一)危险性将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事故的隐患列入判定范 围;将可能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作为列入的条件。(二)水利特殊性充分表达水利行业自身特点,保证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的 工程能覆盖水利行业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 点部位。(三)整改难易程度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在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时,首 先是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能够整改;其次是整改难度较大, 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 排除的隐患。(四)隐患内容明确性隐患判定应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内容不能
3、太宽泛, 不宜出现如临时用电不规范、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等含义模糊 的措辞。(五)判定依据准确性考虑到刑法中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关规定,确定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 (条文)及相关行业标准。三、修订的过程2021年年初,我部组织对判定标准进行修订,开展 了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咨询会, 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经充分吸纳和修改完善后, 形成判定标准修订稿。四、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总体情况根据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事故 隐患的定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的隐
4、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 除的隐患。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定义,充 分考虑事故隐患的危险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综合考虑“危 险性+专业性+整改难易程度,重点考虑危险性。主要选择 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物的不平安状态可能导致的重大事故隐 患,减少管理上的缺陷所导致的重大事故隐患数量。(二)重点修订的内容.判定方式的选择本次修订取消了综合判定方式,根据所编制的重大事故 隐患清单直接判定。1 .科学压减重大事故隐患数量经研究修订后,工程建设直接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为23 项,运行管理为24项。2 .考虑与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关系重点考虑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3 .梳理与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确定过程中,综合 考虑了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内容。对易引起群死、 群伤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内容列入清单中, 并进行了适当的分类和整合,归类为某项事件或行为。4 .完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清单内容涵盖了工程法人、勘 测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市场建设主体。5 .考虑了运行管理工程规模效应运行管理局部重大事故隐患,适当考虑了工程规模(等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