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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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1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2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目 录3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证据材料是诉讼证明的基础。证据材料的收集、保全、提交、审核和认定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内容。本章是第八章诉讼证明的基础,与第三编审判程序存在密切联系。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的关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证人证言的主要特征;证据保全的效力。本章教学重难点: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本 章 导 语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

2、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事实,才能称为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即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民事诉讼证据均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后,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作为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亦称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捏造或虚构的东西。首先,证据必须以某种能够被人感知的形式体现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观实际

3、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成分。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二)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首先,从形式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即人们运用逻辑规则可以从作为证据的事实推导出案件事实。其次,从内容上看,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也就是说,其中的联系必须是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三)合法性证

4、据的合法性,也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某种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适格性或者容许性。证据的合法性具有以下三层含义:1.从形式上看,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表现为以下八种形式之一:(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此外,某些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必须用某种特定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2.从取证方法看,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收集。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

5、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从证据的使用程序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成为定案根据。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证据三性的关系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也是最本质的属性。证据的客观性是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础。证据的关联性是在客观性的基础上对证据特征的进一步揭示,体现了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和价值。证据的合法性是在关联性的基础上对证据提出的法律要求,体现了诉讼证明与日常生活中

6、普通形式的证明的本质区别,体现了证据的法律属性。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某一证据材料在诉讼上可被容许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大陆法系称之为证据资格,英美法系则称为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可采性与有无证据能力有时并非完全一致。无证据能力,便无成为证据的资格;虽有证据能力,但审判人员经审查判断,认为已有充分的证据、立证价值甚微或已无必要的,也不得采纳为诉讼上的证据。三、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二)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或称证据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证据的证

7、明力体现的是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方面的作用大小与强弱、分量与程度。证据的证明力是由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定的。从发展历史来看,证据证明力的确定经历了从“法定证据原则”到“自由心证原则”的演变。对证明力的认定是审判人员的职能所在。但是,即使在现代,也还保留着由法律直接规定证明力有无及大小的做法。三、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三)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的关系证据能力是证据证明力的前提,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可言,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证据能力上均具有适格性。当事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质疑,既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也不存在互为前提的问题。审判人员对证据能力的审

8、查判断属于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判断,而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属于对证据的实质要件进行的审查判断。二者的统一构成了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完整内容。总之,对证据能力的采证属于形式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证据证明力的采证属于实质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三、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1.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2.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3.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

9、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直接获得的证据。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和辗转过程而形成的第二手以上的证据。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因此低估传来证据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确立了有关书证的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运用的一般规则。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始证据。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

10、物、原件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出示书证的复制件:(1)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2)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4)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5)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

11、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言词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言词证据具有形象性和生动性。(2)言词证据较易失真且不易固定。实物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较强。(2)可变性较强。(3)间接性较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都既有优点又存在缺陷。二者之间具有显著的互补性。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区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实践意义在于,可以针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特征,制定相应的收集、质证和认证规则。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言词证据应当主要运用询问或录音、录像的方法;收集实物证据则主要采用勘验、搜查、扣押、查封

12、、冻结等方法。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都应当通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必须辨明两种证据的不同特征。对于言词证据应主要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存在使证据失实的主客观因素。对于实物证据,应着重审查证据是否被伪造、篡改,是否因时间的推移或环境的变化而失真等。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明

13、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只有若干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针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各自特点,将两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在间接证据的使用方面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单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2)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并且必须具有关联性;(3)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4)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进行推理时

14、,所得出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唯一的。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四)本证与反证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事实主张,提出能证明该事实主张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抗辩事实主张而提出的旨在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15、与法定种类(一)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庭作出的陈述。特征:真实性较强;具有偏向性。在诉讼过程中,除本人向法院进行陈述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诉讼代理人或者专家辅助人进行陈述。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一)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二)书证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

16、法定种类(二)书证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书证具有以下特征:(1)书证以材料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此为书证的最主要特征。(2)书证记载的思想内容明确,容易被常人所理解,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易于长期保存,即使被伪造、篡改,也容易被发现。(3)书证能够客观地记述和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真实性强,往往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2.书证的分类(1)根据内容所体现的法律后果不同,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2)根据制作的主体不同,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公文书证与非公文书证。一般来说,公文书证的证明力

17、高于非公文书证。(3)根据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可将书证划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4)按照制作方法及来源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一般而言,原本、正本的证明力高于副本、复印件、节录本的证明力。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3.文书提出命令与文书提出义务文书提出命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向持有文书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发出提出文书的指令。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

18、法院可以认定“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三)物证物证,是以形状、规格、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物证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及其存在的位置、状态等对案件事实a起证明作用。其次,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与稳定性。最后,物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差。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

19、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外观上书证与物证十分接近,物证容易与书证混淆。同一文书有时既可以作为书证又可以作为物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与物证是两种不同的、相互独立的证据形式,它们存在以下的区别:首先,证明方法不同。其次,形式要求不同。最后,书证只要保存完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可以起到证明作用;物证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有变质、损毁、灭失的可能。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特征

20、:(1)生动形象。(2)储存信息量大,易于保存和携带。(3)容易被伪造。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视听资料与书证:视听资料与书证虽然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但视听资料以音响、图像、数据反映的内容,而不是文字、符号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可以以动态和静态两种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只能以静态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与物证:视听资料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载体,因此从外观上,视听资料也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形式。但与物证不同,视听资料以其记载的图像、声音、色彩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而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理或化学状态

21、对案件起证明作用。视听资料往往可以形成直接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一般属于间接证据。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五)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又称电子证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网络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以电子形式存在于电脑硬盘、光盘等载体的客观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电子数据的特征:首先,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电子介

22、质中,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复制。其次,需借助特定的电子设备,按照操作程序将电子介质中储存的信息显示出来,让人们能够感知与理解,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后,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易改动、删除等,必须要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与判断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六)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是指就其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证的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向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二,虚假、失实的可能性大。第三,具有较好的证明效

23、果。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2.证人的范围与资格。在我国,证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两类证人的资格也称证人的适格性,指由法律规定的证人作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般而言,证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作证:一是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证人必须知道案件情况,这是证人作证的首要条件;二是必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第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判断证人作证能力的标准。第二,诉讼代理人。第三,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

24、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3.证人出庭作证的获准与作证要求。证人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可以经法院同意后出庭作证:(1)当事人是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2)法院认为符合民诉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3)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获得法院的同意,而且在出庭作证前,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

25、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4.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证人享有如下权利:第一,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第二,补充、更正笔录权。第三,受到保护权。第四,获得补偿权。(2)证人的义务主要有:第一,按时出庭作证的义务。第二,如实陈述的义务。第三,保守秘密的义务。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按照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基本义务,也是最主要的作证方式。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定理由:基于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

26、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七)鉴定意见1.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鉴定意见,是指法院依据其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由鉴定人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意见具有以下特征:(1)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案件事实材料,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进行研究

27、、分析和鉴别活动的结果,具有专门性、科学性。(2)鉴定意见只能就法庭据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而不能对法律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2.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鉴定人与证人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不同:(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3)能否发生回避不同。(4)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不同。(5)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3.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专家辅助人,是指

28、受当事人聘请,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向法庭进行说明和质证的人。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都必须具有专门知识,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2)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不同。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4.鉴定人的选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鉴定人的选任方式有三种:(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2)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3)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

29、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5.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的权利有四项:一是有权了解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二是有权根据自己对问题的理解,独立地提出鉴定意见,不受其他人干涉;三是如果认为对委托其鉴定的事项不具有鉴定能力,可以拒绝鉴定;四是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劳动等,有权要求给付报酬。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鉴定人的义务有三项:一是不能接受他人的贿赂或委托,作出虚假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必须在客观、公正基础上作出。二是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提交鉴定书,并出庭

30、作证。三是在鉴定开始之前,鉴定人签署承诺书,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勘验笔录具有以下特征:(1)勘验笔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2)勘验笔录必须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是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3)除用文字方式制作勘验笔录外,还可以辅用拍照、录像、测量、绘图等方式。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法院在进行勘

31、验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1)在进行勘验之前,勘验人必须出示法院的证件,以表明身份。(2)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3)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了解勘验的过程和情况。(4)为维持现场的秩序,可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5)根据需要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勘验。(6)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必须全面、客观、准确。还应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被邀请参加人在笔录结尾处分别签名或盖章。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一)当事人收集证据由于当事人是民事纠纷

32、的实际参与者,不仅了解案情,而且会保存或掌握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因此,当事人是承担收集证据责任的主要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既可自行收集证据,也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主要是律师)收集证据。如果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手中或者由第三人掌控,举证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二)法院收集证据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的证据。(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第三节民

33、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2.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和保全的制度。证据保全是一种法定的、通过必要手段使某种证据材料不因时间的推移而使

34、其本身的证明力减损或消失的取得证据的方式。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二)证据保全的类型1.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前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另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依法向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公证机构等部门申请证据保全。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三)证据保全的方法法院进行

35、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四)证据保全的效力1.双方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均可加以利用。2.保全的证据效力并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3.已保全的证据用于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仍应在辩论中予以陈述。4.证据一经保全,在效力上相当于法院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就是与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具有同等效力。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思 考 题1.怎样理解证据与证据材料之间的区别?2.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间是什么关系?3.如何认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在审判实务上的表现形态?4.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学理要素是什么?5.为什么说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法上的义务?6.在何种情形下当事人本人必须出庭?7.为什么要规定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8.如何界定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之间的关系?9.如何从人证的角度理解证人与鉴定人之间的共性?10.为什么说专家辅助人对于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具有保障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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