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4普通管辖刑事诉讼法学.ppt

上传人:刘静 文档编号:96443100 上传时间:2023-11-28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45.9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2)--6.4普通管辖刑事诉讼法学.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22)--6.4普通管辖刑事诉讼法学.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2)--6.4普通管辖刑事诉讼法学.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2)--6.4普通管辖刑事诉讼法学.ppt(2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一节概论内容提示第六章管辖第二节立案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内容提示普通管辖第 六 章管辖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二专门管辖一普通管辖1级别管辖2地区管辖3指定管辖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即一起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它解决的问题是哪些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

2、审审判。在确定级别管辖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1)案件的性质和影响;(2)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3)不同级别法院的工作重点和工作量多少;(4)案件涉及面的大小;(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只能是普通刑事案件。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影响;罪行严重,案情重大。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特别规定(级别管辖变通)1、上级可以审下级的案子吗?刑事诉讼法

4、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

5、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

6、法院审判。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怎么办?5、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二、地区管辖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上的划分。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何为“犯罪地”犯罪地的狭义解释:是构成某一罪名的犯罪的主要行为的实施地或完成地。犯罪地的广义解释:犯罪地还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结果地,以及这一犯罪案件曾涉及到的其他地区,如盗窃案件的各个销赃地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

8、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以犯罪地为主划分地区管辖的原因1便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搜集和查对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2便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3便于犯罪地附近的群众参加旁听公开审判的情况,便于结合为大家所熟悉的事例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还可以就地平息民愤;4便于系统了解和分析研究犯罪地所属地区的犯罪情况,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防范和更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几个问题1、何为被告人居住地?被告人的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工作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被告人的户

9、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2、何为“更为适宜”?“更为适宜”的情况通常指:(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2)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管辖境界不明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的;(3)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4)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10、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等等。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交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为什么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争议而拖延案件的审判,同时,也由于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往往已进行了一些工作,由它进行审判,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必要的时候”,一般是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由本院审理不利于查清案情;一般应从是否更有利于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等方面来考

11、虑确定。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何为“主要犯罪地”?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主要罪行)的实施地;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等等。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特殊案件的管辖(自学)1、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3、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案件,4、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12、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5、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6、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的犯罪,7、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9、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10、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1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三、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一)因管辖不明而需要指定管辖的管辖不明包括两种:(1)地区管辖不明。(2)级别管辖不明。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

13、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如犯罪案件发生在两个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或者犯罪地不能确定,被告人又无固定居住地的,这类案件可以由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个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这类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二)因其他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的此种情形主要包括:(1)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移送案件发生争议的;(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3)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其他人民法

14、院审判更有利于正确、及时处理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18条: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四、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AB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别管理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

15、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管辖分配基本原则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下列案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随军家属在军队营区内犯罪的;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要由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第六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由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危害、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大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