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课件(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樊崇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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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 主 编 樊崇义,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一、诉讼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曰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曰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曰审问辩论式)诉讼。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

2、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就诉讼活动的主体而言,包括国家的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执行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其诉讼行为和程序而言,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的刑事诉讼专指审判程序,即公诉人提起公 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人民法院与控、辩双方以 及控辩双方相互之间的诉讼行为。有着自己的特点: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 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在当事人

3、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 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 诉讼结构)下进行的。,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 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 讼活动的进行、诉讼

4、的方式、诉讼内容及其效力的 各项规定的总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 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监狱等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 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 3.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刑事 诉讼程序的规定。 4.国家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所作的决 定或补充规定。 5.司法解释。,6.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 定。 7.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令 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或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

5、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 的规定。 8.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 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及其所作的解释。 9.有关国际条约。,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 之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 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 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2.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决定了 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3.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宪法是 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 政治制

6、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国家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重要工具。刑法是实体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以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贯彻实施,它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按照怎样的步骤、原则和方法追究和惩罚犯罪。刑法是刑事诉讼进行的内容和实体上的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刑法正确实施的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个诉讼法同是程序法,都是为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服务的。所以,三个诉讼法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三大诉讼法所要保证实施

7、的实体法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各自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所要解决的则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三大诉讼法的任务、目的的差异,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理论 3.刑事诉讼实务,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1.上古的刑事诉讼立法 2.中古的刑事诉讼立法 3.近现

8、代刑事诉讼立法 二、国际社会制定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公民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 内容主要有: 1.权利平等原则。 2.司法补救。,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 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 待遇或刑罚。 5.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 6.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 严的待遇。 7.独立、公正审判。 8.辩护的权利。 9.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 10.无罪推定。 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12.刑事赔偿。 13.禁止双重危险。 14.罪刑法定原则。,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2.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9、 3.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4.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5.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二、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2.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 1.建国初期颁布的有关单行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3.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修正 4.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 修改,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 一、诉讼目的的含义 二、刑事诉讼的目的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

10、主义社 会秩序。 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统一,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价值 1.价值的含义 2.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 3.功用意义上的价值 4.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的平衡,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职能 一、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诉讼职能指在诉讼中,诉讼主体基于某一特定 职权或特定地位,承担相应的职责、具有相应的效 能。 二、诉讼职能的分离 1.控诉(公诉)职能从审判职能中分离 2.辩护职能独立于审判和控诉,从而形成了现 代诉讼的基本格局,三、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可以分为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 两类。 1.将控诉、辩护和审判视为刑事诉讼的三大基 本职能,是因为在近代以后的刑事诉讼中,缺乏其

11、中任何一项,诉讼的意义都是不完整的。 2.非基本职能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以外的其 他职能,包括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员等在诉讼中履行的职能,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履行 的除基本职能以外的其他职能。,四、诉讼职能的界限及其意义 控诉、辩护和审判三大职能的划分,不仅具有 形式上的意义,而且具有实质上的意义。三大诉讼职 能的关系是既互相依赖、存在共生现象,又互相对立、 相互排斥的。 1.审判职能的排他性表现为:法院享有对审判 的独占权。实行不告不理原则。防止审前预断原 则。 2.控诉职能相对于其他两大职能也具有排他性, 法律往往对控诉权人的范围作出规定,控诉权通常只 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人行使

12、。,3.辩护职能也是如此,辩护职能与其他两项职 能相排斥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辩护律师承担保守职业 秘密的义务辩护律师作为辩护职能的重要承担 者,有权拒绝提供认定其当事人犯罪的证据,有权 拒绝披露被告人告诉他的有关犯罪的情况。,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模式,一、诉讼模式的含义和各自特征诉讼模式是由不同刑事庭审方式的本质性特 征所构成的相互区别的诉讼类型。 (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早期的弹劾式诉讼(Accusatorial Procedure) 主要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初期实行,古罗马 帝国中后期则渐变为纠问式诉讼。 古罗马弹劾式诉讼的典型特征是:控诉与审判 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二)传统的纠问

13、式诉讼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 是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并盛行于欧洲中世纪中后 期的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 犯罪。具体表现为: 1.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 分,集于法官一身。 2.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 进,不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即使没有被害人的告 诉,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 3.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 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 4.纠问式诉讼与野蛮的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 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Litigat

14、ion System)模式, 国外也有学者称之为“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主 要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 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 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3.采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 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 志。,(四)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 对抗制诉讼(Adversary System),又称“双 方对争制度”、“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 “竞争主义”诉讼。 英美法

15、系采对抗制诉讼,其主要特征是: 1.诉讼进程由控辩双方推进。 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 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3.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 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 4.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 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5.实行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这种供述的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并无不同。 6.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陪审团制度对对抗制

16、诉讼程序的设置和诉讼规则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这一诉讼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 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混合式诉讼的特征是: 1.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 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 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 2.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 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二、诉讼模式理论 1.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 2.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 3.对抗模式(当事人抗争模式)和非对抗模式 (纠明模式),4.同位模式和阶层模式

17、 三、 我国当代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建立的法庭审 判机制,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吸收了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使我国的开庭审判机制 具有明显的混合色彩,表现为如下特点: 1.注重强化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为控辩双方的 举证和辩论留下更多空间。 2.强化控、辩职能的同时,保留了审判人员主动 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权力。 3.法庭审判方式更加灵活。 4.未能防止预断。,第五节 刑事诉讼的结构,一、刑事诉讼结构的含义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 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及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 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这个定义包 含的内容较广,分为两个部

18、分: 1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 式。 2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形成 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二、诉讼结构与诉讼功能 诉讼结构是由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构成的相 互联系的体系。 刑事诉讼的功能是揭示案件真相、确认犯罪行 为人及其刑事责任,并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三、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及其优化 要优化刑事诉讼结构,需要将“倒三角形”结构 转变为“正三角形”结构。理由是:,1.在刑事诉讼中,结构模式的选择是由对该结 构发挥的功能的预期所决定的。 2.非正三角形结构的设计容易造成法官在诉讼 过程中失去中立立场,偏向于控诉或者辩护一方, 甚至与控

19、诉或者辩护一方混同;控诉与辩护两方诉 讼地位失衡,其中一方(往往是控诉方)高居另一 方之上;两方诉讼权利不对等,另一方(往往是辩 护方)权利受到压抑。 3.刑事诉讼的功能是揭示案件真相,确认犯罪 行为人及其刑事责任,并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4检察机关当事人化。,第六节 刑事诉讼的主体 一、诉讼主体的含义 诉讼主体应指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拥有一 定权力或者享有一定权利、履行一定职责或者承担一 定义务的机关或者个人。 二、诉讼主体理论的实践意义 三、诉讼主体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可以分为两类: 1.权力主体,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所赋予 的侦查权、检

20、察权、审判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 审判机关,2.权利主体,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 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 以外的人,统称为“诉讼参与人”。可分为两大类: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七节 刑事诉讼的客体 一、诉讼客体的含义 诉讼客体为诉讼实施的对象。 二、案件与诉 三、案件的单一性 所谓“刑事案件之单一性”,意味着“法院对此一 案件,只能行使一个刑罚权,为一次裁判,如经判 决确定后,不得重为诉讼之客体”。 1.被告人单一 2.犯罪事实单一,四、案件的同一性 案件是否同一以被告人和犯罪事实是否相同为 标准;也就是说,必须具有人的同一性及物的同一 性两项要素,才能确定

21、案件具有同一性。易言之, 判断案件同一的标准是:被告人同一和犯罪事实同 一。,第八节 刑事诉讼行为 一、刑事诉讼行为的含义 二、 诉讼行为的效力 (一)诉讼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具体而言,诉讼行为的有效需要符合如下要件: 1.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应当一致。 3.意思表示应当出自本人的意思。 (二)诉讼行为的不成立与无效 三、诉讼行为的放弃与撤销 可以撤销的诉讼行为主要包括: 1.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诉讼行为 一般都可以撤销。 2.检察机关在第一审判决之前可以撤回起诉。,3.不能以上诉方式获得救济的法院裁定、决定 可以由法院自行撤销。 4.确有错误的判决,允许以特定

22、程序予以撤销。 不过,有的诉讼行为是不可撤销的: 1.指定辩护不可撤销。 2.只能由其他机关撤销的诉讼行为,进行该行 为的机关不能自行撤销。 3.撤销某一诉讼行为需要经过法院审查而法院 不准许撤销的。 4.判决既经宣告,对于判决中的表述错误可以 更正,不必撤销;发现判决有实质错误的,非依特 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可撤销。,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所谓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 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 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 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23、: 1.规范性。 2.根本性。 3.普适性。,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 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 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 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 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 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 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二、司法审查原则 司法审查原则,是指未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任 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未 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 施以及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三、控审分离

24、原则 控审分离原则涉及控诉和审判两大诉讼职能的 配置。从内容上看,控审分离原则具有结构和程序 两方面的意义。结构意义上的控审分离,指的是作 为两种功能不同的诉讼职能,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 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承担。 四、审判中立原则 审判中立原则是指审判机关作为裁判者应当在 诉讼过程中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 对双方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和行为。为维护诉讼机 制的正常运作,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确保审 判的中立性:,1.必须实现司法独立。 (1)资源保障。 (2)资质保障。 (3)身份保障 (4)权利保障。 2.要建立程序保障机制。 (1)管辖制度。 (2)回避制度。 (3)合议制和

25、陪审制。,五、控辩平等原则 作为与审判中立相对应的一项诉讼原则,确立 控辩平等原则的目的在于正确定位控辩双方在诉讼 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控辩平等原则的要求,代表 国家追诉的侦控机关与作为个人应诉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之间应当在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的基础上, 展开对抗求证活动。控辩平等包括“平等武装”和“平 等保护”两方面的要求。 从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来看,一般都赋予被 追诉方以下诉讼特权: 1.无罪推定。 2.控方在庭前单方开示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六、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 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

26、人。 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关于被追诉人在诉讼中 的法律地位的一种法律推定,这种推定主要是解决 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具体而言: 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2.疑问有利于被告。,七、辩护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是现 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仅在审判阶段,而且在侦查、控诉阶段均可以行 使辩护权。 根据辩护原则的要求: 1.被追诉人享有自行辩护权。 2.被追诉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3.被追诉人有获得刑事司法援助的权利。,八、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首先就意味着当事人对诉讼的参与。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在参与诉讼

27、中享有以 下几方面的权利: 1.知情权。 2.在场权。 3.诉权。 公民参与诉讼有以下途径和形式: 1.协助司法。 2.见证司法。,3.决策司法。 4.监督司法。 九、及时性原则 所谓及时性原则,是指现代刑事诉讼应当以正当、 迅速解决刑事案件为目的, 不仅要求查明案件的事 实真相,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而且要求迅速、及 时地执行刑事程序,使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 决,以实现诉讼的高效化。,十、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它是指刑事追究措施,特别是侵 犯基本权利的措施在其种类、轻重上,必须要与所追 究的犯罪行为相适应。对于轻微的犯罪,不能适用 严厉的追究措施,而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也 不能适用较

28、轻的追究措施。 十一、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切含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诉讼系属效力,即原告不得就已起诉之案件,于 诉讼系属中再行起诉;判决的既判力,即判决 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 诉。,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具有广义和狭义两层涵义:广 义上的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应当尊重和 保障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狭义上的人权保障原则,往往与“惩罚犯罪”相对 称,被视作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两大基本任务和目的 之一,这个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原则,有其特定涵 义,指的是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29、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 使原则 1.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力具有国家专属性。,2.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行使职权时,应当 分工负责,相互之间不得出现权力配置和行使上的 混或合一。 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是国际通行的程序法定 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现代程序法 治要求社会主体对程序法的一体遵行。不仅公民应 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国家机关,更应 当带头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 检察院依照

30、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含义: 1.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不受非法干涉。 2.独立的检察权、审判权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集体行使。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 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 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应当有明 确的分工,三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 也不应互相

31、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 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追 究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不能 各行其是、画地为牢,甚至相互扯皮、互相 抵消力量。 3.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制约、 相互平衡,以期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错 误,并加以纠正,以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正确惩 罚犯罪、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做到不枉不 纵、不错不漏。,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

32、机关,有权对 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原则被称 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简 称检察监督原则。检察官的这种“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 功能,使得检察官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更是程 序的监督者,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在侦查程序中,检察官需对警察的侦查活动施 以法律监督,防范警察滥用权力演变为权力不受制约 的“警察国家”。 2.在审判程序中,检察官的责任不仅是提出指 控,并且负责监督法院遵守程序规则,防止法官专权 擅断、枉法裁判。,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 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 无罪、犯罪情节轻重

33、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 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 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 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 查。,八、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 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 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 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 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含 义: 1.各民族公民,无论是作为当

34、事人还是作为其 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 语言文字从事诉讼行为。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公 安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 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括以下 含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 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均有权获得辩护。被 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主要 包括以下

35、两层含义: 1.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有罪,要求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不得将嫌 疑人、被告人视为有罪之人。 3.疑罪从无。 十一、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 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或者宣告无罪。,有以下要求: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 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

36、国刑事诉讼法原 则 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由公安司法 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应对外国人实 行差别对待。,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 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三、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 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五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与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与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

37、关,是各级人民政 府即国家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保卫国家社会 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公安机关属同级人 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二、公安机关的职权 1.立案权。 2.侦查权。 3.执行权。 三、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 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2.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 保卫机关,不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 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 3.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现人民法 院的生效裁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组织体系 我国

38、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设置为: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 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专门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有: 1.侦查权。 2.公诉权。 3.诉讼监督权。但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 没有执行逮捕的权力,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三节 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人民法院组 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

3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 人民法院构成。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 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有下列职权: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 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开 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 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 有权对被 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强制措施;有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 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 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有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 诉讼

40、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有权根 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 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有权对诉讼程序 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者决定;有权收 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有权执行某些判 决和裁定;有权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核裁 决;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虽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 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是没有搜查权。,第四节 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 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一)被害人 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 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以下特点:

41、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 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被害人通常也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陈述 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3.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 惩罚犯罪,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也有权要 求经济赔偿,保护其财产权利。,4.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二)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对于自诉人,需要指出以下两点: 1.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承 担控诉职能。,(三

4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 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 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 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 “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 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 害关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是重要的证据来 源。,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 有: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

43、讼。 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 问题。 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 事实发表陈述,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 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 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 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 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 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

44、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 包括: 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 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 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 审。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 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即酌量不起诉,或曰酌定不起 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 权以书状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

45、法院上诉,从 而启动第二审程序。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应当重新审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 这些程序保障有: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 下,不得被确定有罪;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获 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 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不受侦 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 行为;在提出上诉时不得

46、被加重刑罚,等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 有: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 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 侦查行为; 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 法庭审判; 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 执行。,(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既可以 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

47、人本人,包括公民、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也可以是已经死 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此外,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 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申请回避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为了保证赔偿的实现,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 采取保全措施; 为了解决生产或生活上的困难,有权要求先予 执行; 参加法庭调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 和证据作出陈述和发表意见,参加法庭辩论; 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 告人自行和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

48、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如实陈述案情; 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活动; 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1)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 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提起反诉; 有权申请回避; 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 辩论; 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自行和解;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有权 提出上诉;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有权提出申 诉。,(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如实陈述案情; 按时出席法庭审判,接受调查; 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 事诉讼部分。 (五)单位当事人 当事人通常都是自然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 下,单位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随着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 单位作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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