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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第六节 商标权的终止商标权的终止,即商标权的绝对消灭,一般包括三种情形:一、概 述010203因注册商标被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而终止撤 销无 效因注册商标被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无效而终止放 弃因商标权人放弃商标权而终止二、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及程序1.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
2、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三、无效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及程序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2.注册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3.注册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4.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一)法定事由(一)法定事由三、无效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及程序5.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而构成的三维标志;6.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注册。(一)法定事由(一)法定事由三、无效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及程序1.注册商标与他人所有的驰名商标混同,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
3、损害;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二)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的法定事由(二)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的法定事由三、无效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及程序3.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二)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的法定事由(二)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的法定事由三、无效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及程序5.不符合本法
4、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6.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7.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的法定事由(二)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的法定事由三、无效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及程序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三)一般程序(三)一般程序三、无效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及程序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应当自收到
5、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三)一般程序(三)一般程序三、无效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及程序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一般程序(三)一般程序三、无效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及程序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三)一般程序(三)一
6、般程序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商标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提起事由不同;2.提起时限不同;3.审理时限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四、放弃权利的情形商标局收到注销申请的当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制定商品上的效力即告终止。1.1.申请注销申请注销2.2.到期不续展到期不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