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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司法鉴定制度的差异分析国内外司法鉴定制度的差异分析 本文关键词:司法鉴定,差异,国内外,制度,分析国内外司法鉴定制度的差异分析 本文简介:国内外司法鉴定制度的差异分析现阶段,对与我国来说,缺少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以及科学合理的相关制度措施,使得我国的司法鉴定领域较为混乱,有着不少的弊端,鉴定出来的结果,现在称为鉴定看法,缺乏公信力、证明力以及权威性.因此来说我们应当借鉴全球不同法系的先进司法鉴定理念,探究出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司国内外司法鉴定制度的差异分析 本文内容:国内外司法鉴定制度的差异分析现阶段,对与我国来说,缺少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以及科学合理的相关制度措施,使得我国的司
2、法鉴定领域较为混乱,有着不少的弊端,鉴定出来的结果,现在称为鉴定看法,缺乏公信力、证明力以及权威性.因此来说我们应当借鉴全球不同法系的先进司法鉴定理念,探究出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当下司法领域的重中之重。本文中笔者从司法鉴定的基础理论着手,比较一下中外司法鉴定制度,以期探究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一、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法庭科学,鉴定人员则被称之为专家证人.而与之对应的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诉讼法法庭审理规定是采纳了鉴定、鉴定人等名称。在我国,司法鉴定说明为鉴定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辞海中对于司法鉴定的说明是:司法机关为查名案情,运用案情须要的专业的科学学问合
3、技能对案件中有关的事物所做出的鉴评。然而,我国学界对于司法鉴定的概括没有达成一样,大致分为了三种学说:泛义说、广义说、狭义说。泛义说讲的主要是:司法鉴定是在接受司法与仲裁机关或者当事人的托付后,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业的学问技能,对诉讼、仲裁活动中的一些涉及到的特地性的问题进行鉴别与判定。因此来说,泛义说的司法鉴定概念中包含了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以及对行政执法等一系列的非诉讼活动中的鉴定。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托付专业鉴定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个人,对案件所涉及的特地性问题给出的推断称之为司法鉴定,这就是广义说的内容。而狭义说对司法鉴定的说明为:法院在审查案情时,为了查明事实真
4、相,托付特地的鉴定机构或个人对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综上可知我国司法鉴定在概念上的混乱根源就在于其确定权范围以及鉴定对象在相识存在着一些差异2-3.而狭义说在本人认为较为合理,理由是:1,对于司法来说,现今的定义即指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司法鉴定也应当狭义的归为审判机关法院进行确定。2,对于英美法系来说,它们把司法鉴定叫做法庭科学技术,这就说明司法鉴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法庭审判还有诉讼活动供应服务。3,司法鉴定的原则是公正性,被动性,中立性,而广义说还有泛义说中的司法鉴定并不完全具备这些特征。因此来说,狭义说较为合理。二、鉴定确定权的归属(一)英美法系鉴定确定权归属在英美法系中,诉讼
5、模式会带有非常明显的对抗性质,因而司法鉴定的确定权也与之相适应,确定权由参加控辩的双方同等拥有.在英美法系中,突出的是当事人双方拥有同等的地位与权利,当事人也可行使鉴定权。案件完全的诉讼过程有控辩的双方共同推动着进行,是否须要专家的鉴定,如何进行鉴定也有控辩双方来确定。(二)大陆法系鉴定确定权归属鉴定确定权归于法官是大陆法系普遍采纳的鉴定制度,这种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相适应。该法系的多数学者觉得鉴定权应当被国家司法机关所驾驭,这是归属于国家的法定权利.三、司法鉴定的性质与法律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案件查清事实的责任完全由当事人双方担当,鉴定是当事人双方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
6、鉴定人与证人一样,也是有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为其服务的.鉴定人在英美法系被称之为专家证人,其地位较之一般证人差不多。在大陆法系中,鉴定人的地位较证人要高,他们并不是当事人的协助人员,而是以法官的协助人的身份存在。司法鉴定在我国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和证明手段,是法院审查调查证据的方式。司法鉴定人在我国兼具着法院协助人和专家证人的职能.四、鉴定人的选任鉴定人,可以说是鉴定活动中最为重要关键的部分。在不同法系的诉讼模式中,鉴定人的名称与法律地位以及资格的获得等等都各有不同。在大陆法系中,司法鉴定人被当做法院的成员。专家们所涉及的特地技术领域的与案情相关内容的了解调查,实质上是带替了法官进行的协助活动,鉴定人
7、所作出的结论,也就是鉴定看法对于法官分析了解案情,最终判定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力.对于英美法系来说,鉴定人是指那些拥有专家实力的,可以解决一般证人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的证人。因此其鉴定人也是证人,本质上来说并没有不同,与证人享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这种制度,任何具有特地学问的人经法官认可具有鉴定资格后都可以成为案件的鉴定人,所以说诉讼当事人有权利确定聘请何人作为其鉴定人,鉴定人从当事人处获得工作酬劳。因此英美法系的鉴定人往往会有肯定的倾向性,缺乏公正客观,使得鉴定结果不能让人信服。有人称这种制度下的鉴定人为:具有特地学问的辩护人.分析两大法系以后,可以看得出其对司法鉴定人的定义还是有许多共同点的
8、。主要归结下了三点:一是鉴定人必需具有某种特别技能或者阅历学问。二是鉴定人所作出的结论的动身点必需是技术跟科学;第三点,鉴定人在对诉讼中的某一项事务或者物品进行鉴定并给出的鉴定看法所依据的必需是自身自由的专业技术学问与阅历.因此来说,鉴定人必需要拥有跟一般人不一样的技能阅历,而且能够用这些技能对一些比较困难的问题作出合理的推断。五、我国司法鉴定制度问题现状(一)鉴定权的归属方面在我国,司法的鉴定权是属于公检法机关的。即便是向法院提出了合理的申请,要求法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也要看法院是否批准,假如说不批准,则被告方就只能听从这项确定。这种强职权的诉讼结构会使得被告人在司法鉴定中的权利被
9、压缩到特别小的地步,控诉方的权利随之增大,导致了不公允的发生.(二)鉴定主体的资格认定方面在我国的现状中,一般会由以下几种人出任司法鉴定人:第一种是侦查机关的法医;二是被授予鉴定资格的一些学术界的人士;三是其他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在这种模式下,鉴定人员大多出自公检法机关,鉴定者的官方背景较重,审查不严格导致其专业实力不肯定足够且看法不严谨,甚至会导致公检法部门在诉讼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变弱。最终致使鉴定结果权威性的分歧。这些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客观公正性.(三)司法鉴定程序方面一项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包括了对鉴定人的委任以及对司法启动的确定。而在我国,司法鉴定的启动具有很强的指定性,
10、即在一个启动程序的确定之上,最具权威的首先是法官,然后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公检法三方机关都有权利自行托付鉴定人精选鉴定,然而,当事人对启动没有法律上所给予的启动权.这样就会使得检察侦查部门自行启动的鉴定活动失去了司法鉴定所要求的中立性与客观性。除了启动程序,还有鉴定人的托付程序。我国的鉴定人有两种指定方法,指派与聘请。而无论是哪种形式,都是公检法三部门作出确定,明显体现不了司法鉴定的客观中立。(四)司法鉴定看法方面出庭率低。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里包含有司法鉴定看法,须要查证属实,反复论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这种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详细的查证规则。使得我国很少有鉴定人接受质证的状况,
11、多少仅在法庭上当庭宣布鉴定看法内容,然后就认定案件事实.六、小结纵然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问题重重,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须要一个按部就班的过程。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任重而道远,须要学术界理论的进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跟进,以及民众的意识提升,须要我们共同的努力。参考文献:王健。论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大连海事高校,2022.马柏华。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D.湖南师范高校,2004.郭勤,施昌虬。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刍议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76-80.霍宪丹,郭华。建设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理性思索J.中国司法鉴定,2022(1):1-6.罗亚平,郝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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