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30合同法高频主观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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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1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1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1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2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3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4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5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6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7第十章 违约责任. 8第十一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 10第十三章 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11第十四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11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 12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内容1、简述合同权利及其效力。(简答题)合同权利为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 权利。包括:(1)受领力;(2)保持力;(3)请求力;(

2、4)处分力;(5)保全力。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点。(简答题)(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非专属某类 合同之义务;(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 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 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 之抗辩;(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分类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 同的意义1、论述合同区分有偿与无偿、诺成性与实践性、双务与单务的意义。(论述 题)(1) 区分合同的有偿与无偿的意义: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高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成为 无偿合同(纯获利) 当事人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

3、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撤销权成立要 件不同 ;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无偿合同无对待 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2)区分合同的诺成性与实践性的意义在于表明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 要件。(3) 区分合同的双务与单务的意义:双务合同可以适用抗辩规则,而单务 合同不可适用抗辩制度规则;双务合同发生对待履行的效力,而单务合同 不产生对待履行的效力。利他合同1、简述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简答题)利他合同具有如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受约人有权以对于约定人的 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

4、权和给付请求权。受益人在行使权利时 无须约定人的辅助。倘若受约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受益人可以直接追究其违 约责任。(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简述合同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简答题)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两个功能:(1)直接规范功能:要求合同义务人恪守信用,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合 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合同权利人积极协 助、配合义务人履行义务,依约受领给付 ;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执行合 同的过程中,依据约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补救成文规定不

5、足的功能:用以解决合同约定不周延、合同条款歧义问 题。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1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与 条件一般成立条件1、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简答题)(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 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 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 主要条款己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 成立时 间、地点承诺1、简述承诺成立的要件(条件)。(简答题)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

6、容一致, 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对方;(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节几种特殊的缔约方 式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1、简述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简答题)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即 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 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悬赏广告的效力1、简述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与效力。(简答题)成立

7、要件:(1)必须以广告方式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2)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 和对完成人支付报酬为内容;(3)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 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效力:(1)广告发布后,指定行为完成前为要约;(2)指定行为完成后,具 有合同效力。第四节缔约中的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1、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简答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 的信赖利益的受损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 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 背诚实信

8、用原则的行为。2、比较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简答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违反缔约中的义务致他方损失而应进行赔偿的民 事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违约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前者 是法定义务,后者主要是约定义务。(2)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以过错为成立 要件,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既有过错也有无过错为原则。(3)缔约过失责任属 于法定之债,违约责任可以约定。(4)缔约过失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 责任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节合同解释的1、简述合同解释的标准。(简

9、答题)合同的解标准和方(1)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2) 以交易习惯解释合同;(3)运释法用任意规范解释合同;(4)遵循诚信原则解释合同。2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节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1、举例论述合同特殊生效的条件。 (论述题)(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或登记后生 效。如按现行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应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 政府批准后才生效。(2)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 生效。如双方约定合同自次年元旦起生效,或约定赠与合同自一方考上大学后 生效。一方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不

10、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成就。第三节可变更、可撤销的 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1、简述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简答题)(1)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2)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3)造成双方 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 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4)显失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 立合同之时。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1、论述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及后果。 (论述题)(1) 以隐瞒或虚构扩大事实的手段诱惑他人订立的合同。(2)构成要件是其一,一方实施欺诈行为。其二,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其三,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

11、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 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其四,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 合同的故意。(3)后果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造成损 失的,由过错方赔偿;而已损害他人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集体或返还他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1、试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表现形式。(论述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规避法律的合同,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 违法。其表现形式:(1)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为了逃避法院对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而 将责任财产赠与他人,使自己的责任财产减少致使不能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2) 以合法形式掩

12、盖非法行为,例如两家工厂所订立的“名为联营,是为借 款 ”的合同。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1、比较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论述题)(1)前者,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后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左右合 同的效力在前者,不管合同当事人想法如何,该合同都不发生合同效力。在后 者,合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有效,则可以放弃变更权、撤销权,或者在除斥期 间内不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合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变更,可以行使变更权;合 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不发生效力,可以行使撤销权。(2)前者,合同无效的后果无需合同当事人提出,该合同自始无效,无论合 同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都确定无效;后者,必

13、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变 更、撤销行为才能发生变更、撤销后果 。(3)前者,诉讼和仲裁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必经程序,主张合同无效不受除3斥期间、诉讼期间的限制;后者,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必须经过诉 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诉讼或仲裁是合同变更、撤销的必要方式,且受除斥 期间的限制。(4)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欠缺的是意 思与表示一致的合同有效条件。为了尊重合同行为人的意志,当合同行为意思 与表示不一致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作一次选择,即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还是 坚持内心的想法;如果当事人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则放弃合同的变更、撤销; 如果当事人坚持内心的想法,则可以行使

14、变更权、撤销权。无效合同所欠缺的 是其他合同有效条件,如行为人主体不合格、行为内容违法。第五节合同效力待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简述无权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 件。(简答题)(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签署了无权代理合同;(2)该无权代理行 为未被追认;(3)第三人不知签约人无代理权;(4)无权代理合同造成了第三 人的损害。第六节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的概念与 特征1、简述附条件合同所设附款中的条件的特点。(简答题)(1)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不是法定的。(2)该条件的内容必须 是合法的。(3)条件所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15、。(4)条件的成就与 否不确定。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 同的内容1、简述情势变更原则及适用中调整合同关系的主要方式。(简答题)情势变更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 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 的内容,重新协商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调整合同关系的主要方式是:(1)增加、减少给付,以期双方利益平衡;(2) 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3)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4)解除合同。2、简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简答题)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这主要表现为合同关

16、系建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了变化,比如税收的增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2)情事的变更为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3)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 为当事人所预料。(4)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若 发生在此期间以外,即使发生情事变更,也不适用此原则。(5)情事的变更 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 的,方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调整合同关系, 以重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1、简述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法律调整。 (简答题)合同履行期限即合同义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时间。合同应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的:可以协

17、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 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1、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要件(条件)。 (简答题)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合同条款之外的义务。4同附随义务成立要件:(1)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2)须为法律或合同未规定的义务(3)须根据诚 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 抗辨权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基础1、简述双务合同对待履行效力。(简答题)(1)一方拒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拒绝履行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

18、人的事由致履行不可能的,另一方亦可拒绝履行义务; (3)一方部分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不可能,另一方可按比例相应地减少债务 履行义务。如果部分履行对另一方毫无意义,另一方则可拒绝履行全部义务; (4)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而另一方因履行不能而未作出相应 给付,无论此种履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致, 已履行义务的一方 有权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已给付的利益。2、简述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属性(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简答题)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双务合同的 抗辩权具有如下属性: (1)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2)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

19、阻却的抗辩权(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对人的抗辩 权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 为给付义务1、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其成立的条件。 (简答题)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 务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有权拒绝履行。(1)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2)行使抗辩权一方无先为给付 义务;(3)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4)相对人无 给付不能之情形。当事人双方存在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为对价义务1、简述不安抗辩权及成立条件。(简答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

20、生了财产减少 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 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 当事人双方存在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为对价义务(2) 当事 人有义务先为给付(3)相对人于订约后财产状况发生了恶化,且因财产状况 的恶化而难为相应的给付或者实施了不履行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4)相对人 未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合适的担保第三节 债权人受 领迟延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含义1、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含义及成立条件。 (简答题)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为必

21、要之协助,谓之债 权人受领迟延。成立条件:(一)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二)债务须届履行期。(三)债务人已实 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四)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 合合同的要求。(五)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及不能受领。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节债权人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1、简述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及其构成要件。(简答题)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5位权三人的权利构成要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3) 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对于债务人的效力1、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

22、债务人的效力(简答题)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被代位行使的债权的处分权理应受到限制, 即债务人对该权利不得予以行使,也不得予以处分。(2)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系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法律效果上应相 当于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因此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发生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果。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 18 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 债权也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3)代位权行使费用的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包括律师代理费、

23、差旅费 等。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客观要件1、简述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客观要件。(简答题)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客观要件有:(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3) 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 间1、简述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简答题)因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 销该行为。撤销权消灭的原因:(1)知道和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2) 享有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对于债务人的效力1、简述合同保全制度下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的效果。(简答题)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24、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 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效果是:(1)对债务人的效果:一经撤销, 自始无效,未履行 的无需履行。(2)对受益人的效果:一经撤销,就发生受益人或转得人的不 当得利返还义务。(3)对债权人的效果:请求将标的返还债务人或交付自己。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合同的变更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1、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简答题)合同变更的条件:(1)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2)必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3)合同变更必 须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4)合同变更内容约定明确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1、简述债权让与的特征。(简答题)债权转让

25、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 部分债权的行为。(1)债权的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才成立, 并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债权的让与是处分财产行为,转让债权 的人应当是具有处分权的债权人;(3)债权的让与为要因行为,它建立在原6合同基础之上;(4)债权的让与发生债权移转的后果,原出让人债权的全部 或一部消灭,受让人取得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免责的债务承担1、简述免责债务承担的特征。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第三人,经 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协议,或者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由第 三人承担债务的全部或都分

26、并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全部或部分的协议。上述第 三人被称为承担人。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如下特征:(1)是一种以移转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是原债务人和承担 人或债权人与承担人所达成的协议。免责的债务承担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原 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达成的债务移转协议;另一种是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达 成的由承担人替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协议。(3)发生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的 后果。(4)是无因行为。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节清偿代物清偿的概念1、简述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简答题)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其他给付而替代原合同约定的给付,使债的关系消 灭的清偿行为。其要件如下:(1)

27、须有原债权的存在。(2)给付内容不同。(3)须有代物清偿合同。(4) 须有给付行为, 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第三人清偿1、试述第三人清偿与代物清偿的含义及构成要件。(论述题)(一)第三人清偿含义: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债务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 为。构成要件:(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清偿;(2)合同当事人之间无相反 的约定;(3)具有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清偿的情形,或未因债务人之异议 而拒绝第三人清偿的情形;(4)属于有效清偿。(二)代物清偿含义: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其他给付而替代原合同约定的给付,使债的 关系消灭的清偿行为。构成要件:(1)须有原债权的存在;(2)给付内容

28、不同;(3)须有代物清偿 合同;(4)须有给付行为, 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第三节解除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1、简述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法定解除的原因。(简答题)(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一方预期违约。(3) 当事人一 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 当事人一方 有根本违约情形的。2、简述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简答题)(1)合同法以及其他单行法律都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条件一旦成就, 解除权便发生。解除权发生的法定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共通的原因;二是每个具体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原因。(2)合同法总则第 94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发生原因如下:因不可抗

29、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 ”, 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 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法律规定的7其他情形。第四节抵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1、论法定抵消权的行使与效力。(论述题)法定抵销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行使抵销权应以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 的方法进行。实施抵销行为时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与抵销的本旨不符。法定抵销行为的实施发生双方债的关系消灭之效力。该效力溯及至能进行抵 销这一客观情况发生之时。因而,从能进行抵销时,双方均不发生利息债

30、务, 也不发生迟延责任。双方债务有量上的差异的,只能就低额抵销,未抵销部 分之债务依然存在,该部分之利息债务也不因抵销而消灭,若债务人未履行 该部分债务,则应该担迟延责任。第十章 违约责任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违约行为与违约责 任预期违约1、简述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简答题)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 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 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样态。预期违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 权而不是现实债权。(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

31、不同的。违约责任的特征1、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简答题)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3)违约责任的 内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第四节继续履行不能履行1、论非金钱债务中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论述题)(1)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陷入履行不能,可免于继续 履行,承担其它种类违约责任形式。(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有些债务的标的在性质上 不适宜强制履行。主要是以债务人的行为作为给付标的。由于给付标的具有 人身属性,如果强制义务人履行将有损人格,又不可能由他人代为履行, 因 此一律不得强制继续

32、履行。有些绩务的标的虽然可以继续履行,且在性质上也适宜强制履行,但有可能 产生过高的履行费用, 因此法律处于经济考虑,不支持守约方继续履行的请 求,一般仅允许请求损害赔偿。(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 行,则可能使违约方的责任形态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对于尽快确定法律关系 不利,也可能造成履行不能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第五节损害赔偿减损规则1、简述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简答题)(1)我国合同法第 11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 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2)减损规则要求守约方承担

33、“减损义务 ”,此项义务系法定义务。 但该项 义务效力较弱,一方面,相对人不得单独请求减损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 违反减损义务并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而仅仅减损守约方的相应权利。减损 规则与所谓双方违约有着本质的区别。双方违约系合同当事人均违反其合同 义务的现象,应各自根据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8(3)减损义务人所应该采取的减损措施,一般有如下四种:停止工作;替代 安排;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减损义务人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采取恰当的减损措施。2、简述减损违约方赔偿规则的内容。(简答题)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对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责,但守约方也并非完 全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基

34、于诚信原则,守约方在可能的范围内应采取必要措 施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即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损规则要求守约方承担“损失义务 ”,此项义务系法定义务,但该项义务效 力较弱,一方面相对人不得单独请求减损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违反损义 务并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仅仅发生守约方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 由自己 负担的后果,理论上称为“不真正义务 ”。第六节违约金责任违约金的概念1、简述违约金的法律特征。(简答题)(1)违约金以金钱或者其他给付为客体。(2)违约金在违约时支付。(

35、3)违 约金兼具债务履行担保和损害赔偿的双重功能。(4)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第七节定金责任定金责任的效力1、简述定金的性质及定金罚则。(简答题)定金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期届至之前,向他方交付的一定数 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有价物。当事人就定金须独立形成意思表示,故定金具有合同的性质。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 生效要件。定金合同辅助于主合同为目的,故定金合同又属于从合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

36、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第八节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概述1、试分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及处理方法。(论述题)(1)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调整其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但法律规范在调整 范围内又难免发生重合,针对同一社会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律规范 均可能作出调整,如果这些法律规范又恰恰相反好都是涉及各种法律责任的 规定,则同一法律实施根据不同法律规范,就可能产生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法 律责任,这就是责任竞合。(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损失、 因果关系,无过 错原则,守约方却无需就违约方的过错负举证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7、 不法行为、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过错原则,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加害人的 过错。赔偿范围不同: 由于两种责任在功能上和保护对象上的差异,其在 赔偿范围上仍有很大的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体现在因违约造成的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 和间接损失。诉讼时效不同:违约的诉讼时效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诉 讼时效期间为 4 年。 民事权利受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为 2 年,侵权纠纷诉讼 时效期间为 2 年。责任方式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方式有: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9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38、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 响和恢复名誉。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原则上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 条款,只要免责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 40 条和第 53 条规定的情形,都应 该具有法律效力。除免责条款外,违约责任还具有“不可抗力 ”等法定免责 事由。侵权责任却不得预先加以免除,否则将有悖于权利保护的精神,违反 善良风俗原则。侵权责任的免责只能依据法定的各类免责事由。(3)我国既 有具体的侵权责任规则,又有具体的合同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没 有位阶上的区别,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 第 122 条对于责任竞合作出了原则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 方人身、财产权

39、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 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一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 特征1、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简答题)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 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 不要式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1、分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论述题)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以交付作为风险负担的基本 界限。标的物毁损、灭失

40、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依约交付标的物,则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 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 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 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 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分期付款买卖1、简述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简答题)

41、(1)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金额的 1/5 时,出卖人有权 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在双方基于合同解除而各自承担 返还义务的同时,出卖人还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占有标的物期间所得的利益, 这就表现为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相应价金或扣留相应价金,但数额不 得超过相当于标的物通常使用费的金额。如果标的物毁损,则出卖人可以要 求买受人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第四节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 征1、简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点的区别。(简答题)借款合同依贷款人身份不同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前者属于商事合同,后者属于民事合同。正因两者在性质上存在差异,相应 的在法律适用上就会存在诸多不同, 以下分述。(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个人之间是实践合同;10(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个人之间是非要式合同;(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个人之间可有偿也可无偿;(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个人之间是单务合同。2、简述借款合同的含义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简答题)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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