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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危险与保险知识点名称内容危险及危险 处理1. 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 生的不确定性 ,损失发生的时间 、地点 、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损失的(不确定性) 是危险固有的内在本质,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性,危险是存在于人们活动中的 负面效应 。2. ( 危险处理)指人类以理性态度对抗各种(危害行为或事件),以便减小对于正常生活与社会正 常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动或被动的应对措施 。3. ( 转移危险)指将具有危险较高的行为或标的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以一定转让或委托方式交由 其他管理或处置,用以达到化解危险的
2、目的 。例如,( 将易于伤人的耕牛出售给他人,将经营收 益不稳定 、有可能亏损的店铺出兑给别人)等。4. ( 中和危险):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属于运用折中思想降低较大 损失的一种化解危险的技术手段,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危险的处置 。例如:( 某甲担心房价未来 走低 ,将所有的部分房产出售用以预防发生大幅度降低时资产价值的降低) 。5. ( 抑制危险) ,指危害事件发生后 ,采用一定方法力求使损失程度有所降低的危险处理方法 。6. 保险作为一种应对危险的制度 ,其核心是( 分散危险) 。7. 危险的特征:( 客观性 、不确定性 、可测定性 、损失性) 。保险的特征8. (
3、 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危险发 生受到损害时 ,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 ,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9. 从保险的本质和要素看,保险的特征包括(危险依赖性、危险选择性、行为营利性、分担社会性、 资金公益性 、 目的合法性 、利益对等性 、金融中介性) 。10. 危险依赖性: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地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 险的手段,俗语讲“( 无危险即无保险)”就是形象的说法,正是为了解决危险处理人类运用智 慧创造了保险 。11. 保险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
4、全体保险团体 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地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 而不是说基金具有 公共福利性质不能运用于经营性的目的)。例如: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 持对于防灾救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规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 加安全的资金投入 ,体现了(保险资金公益性) 。12. 危险选择性: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它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 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赢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 的投资人有(可预见的利润回报) 。根据创设保 险目的的不 同进行分类13. 按照( 保险实施方式)
5、不同 ,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4. 按照( 保险标的) 的不同性质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15. 根据(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 ,保险分为再保险和原保险 。16. 根据( 保险的目标 、职能和根本性) 的差异 ,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17. 商业保险: 由私人创办的( 营利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18. 社会保险:( 德国在 1881 年创立)是由国家创办,( 不以营利为目的) ,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向1 / 15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 ,强制性将某些风险向社会分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能 分担风险职19. 保险的职能主要有:(1)( 分担风险 )职能 :是保险
6、的( 最基本职能 );(2)( 经济补偿 ) 职能 :是保险( 经济价值的最集中体现) ,是投保人参加保险的( 最终目的) 。(3)( 防灾防 损 )职能;(4)( 金融中介 )功能 。第二章 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知识点名称内容保险特别法1. 保险特别法:保险法之外其他商法部门法、保险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法院判例有关保险关系的 法律规范。例如,( 简易人身保险法) 、规定于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法) 。海商法中的海上保 险法、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法、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都属于保险特别法。规定保险特别经营 授权方面的立法。2. 保险特别法构成:(1) 以( 保险合同法为基本法) ,突出某种保险品种
7、的特色 ,有必要单独设 立法规 。例如 ,简易人身保险法 、规定于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法;(2)为了推行公共政策 ,强 化保险的保障功能 ,促使社会事业繁荣而设立的强制保险项目 。如(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 、 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法 、地震保险法 、水灾保险法 、渔业保险促进法)等;(3)规定( 保险特 别经营授权方面) 的立法 。如,( 邮政保险法 ,银行保险法 ,保险合作社法 ,相互保险公司法) 等。保险法是私 法3. 保险法的特征:( 私法 )、具有( 公法性 )的商法 、( 公益法 )、具有鲜明的( 技术性 )。国外保险法 的沿革4. ( 英国现代保险立法的里程碑 ),是(1906年制定
8、的海上保险法 )。5. ( 德国)全面建立保险法律制度是 1900 年与民法典同时生效的( 德国商法典 )。6. 最早的成文保险法据考证是( 意大利康索拉都海事条例 ),( 1369 年热那亚法令 )标 志着保险立法的诞生。发展与完善 时期7. ( 1995 年)6 月 30 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通过的( 保险法 )是新中国成 立以来(调整保险关系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保险法立法与法制建立进入了(发展与 完善时期 )。8. 2009 年 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保险法 ),这是我国 保险基本法制定后的第二次较大的修订,( 最新
9、一次修订) 。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债券性1. 定义 :在财产关系领域 ,债权合同( 与物权合同相区别而存在) 。保险合同属于( 债权合同) , 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保险债券债务关系 。2. 特征:( 债权 )性 、( 非典型双务 )性 、( 强制有偿 )性 、( 射幸 )性 、( 不要式 )性 、( 格式 ) 性。射幸性3.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时间及数额有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发生结果而定 。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在合同成 立时,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不能确定,须视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或发生迟早而定的
10、合同是 射幸合同 。其不确定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发生但发生迟早 不确定。2 / 15格式性4.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 订立缺乏协商)的过程,内容具有( 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格式性使合同缔约具有(高效性和低成本) 的特点。5. 在合同法 、保险法中,亦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所带来的弊端进行了校正 。其内容主要包 括( 立法控制 、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 ,此外 ,还有( 社会组织控制) 。定值保险合 同6. 实际生活中,( 定值保险合同)多是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 例如 ,古董 、字画艺术品等) 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 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
11、人双方缔约时 ,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 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在海上保险 、内 陆货物运输保险中 ,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时间 、不同地点可能存在很大差别,为避免在计 算保险标的价值时发生争议,其当事人常采用(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 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 。区分财产保 险合同与人 身保险合同 的法律意义7. (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合同约定所负 的保险给付的最高限额 。( 保险价值)指财产保险
12、中的保险标的的价格 ,又称( 保险价额) 。人 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 、健康 )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保险价值 。所以保险价值的概念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故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不适用 于(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知识点名称内容保险合同关 系人的概念1. ( 保险合同关系人),指虽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因保险合同的订立而与保险合同具有利害关系 的人 ,包括(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2.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系订立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合同权利),负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包括( 投 保人与保险人) 。投保人应具 备的条件3. 具有权利能力与
13、相应的行为能力 。凡(具有权利能力者),不论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均 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4.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须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的 概念与资格5. 在(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转让或质押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合同不生效 力。6. 被保险人可以是(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 人 。至于财产保险 ,法律对于被保险人无资格限制,但要求被保险人有权利能力,且(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7. 定义: 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的人 。8. 受益
14、人的第一法定继承人为其( 子女 、父母 、配偶),第二法定继承人为其( 兄弟姐妹、祖父)。 9. ( 原始受益人) ,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初指定的受益人 。10. ( 后继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原始受益人死亡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 受益人先于 被保险人死亡) ,被保险人再次指定的受益人。11. ( 法定受益人) ,即当以上两种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并基于该受益人地位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12. 法律特征:(1)基于保险合同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2)受益人3 / 15须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而产生
15、) 。(3)在(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 权利人指定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权13. ( 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受益权是基于合同而产生并行使的 权利,而非继受的权利,无须收取遗产税或个人所得税 。已确定的受益人,其受益权以保险事故 发生时 ,该受益人仍生存为限 。若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 ,受益权即行消灭 。14. 依保险法第 39 条 、第 40 条规定 ,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并未被限定为要式行为 。但依该法第 41 条规定 ,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则为要式行为 。此时按当然解释 ,指定受益人 ,从而使受益权产 生的行为亦应以要式方式为之 ,
16、即采( 书面形式),且应在保单上载明 。当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 ,应当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来指定 。15. 受益人的指定既可以在( 订立保险合同的当时) ,亦可以在( 合同成立之后) 。16. ( 受益份额)指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相同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份 额。17. ( 受益权)可因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的变更而变更 。受益人经指定后或经指定并经被保 险人同意后 ,亦可以变更。18. 保险法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未经 (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按反对解释 ,以死亡
17、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 签发的保险单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便可以转让或者质押 。19. 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该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再存在,指定权人可再行指定 他人为新的受益权人 。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依保险 法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给付 请求权 )。保险经纪人 的概念20. (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 ( 收取佣金) 的机构 ,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人身保险的 保险利益的 含义及特点21. 人身保险
18、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有不同的特点 ,表现在:(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为已足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缔约时即须 存在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内容限于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利害关系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以 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为必要内容) 。(3)保险利益的大小有无( 客观标准不同)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估量 ,无双重受益或代位求偿存在的余地 。(5)在以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人身保险中, 由于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 求权之人 ,所以 ,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是否会引发赌博与道德危险。人身保险利 益的具体认 定22.
19、( 法定保险利益)包括:(1)本人对其自身具有保险利益 ,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无 限利益, 皆得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任何一种人身保险;(2)投保人对其配偶 、子女 、父母具 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对其配偶 、子女 、父母以外与其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 他成员 、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4)投保人对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 / 15知识点名称内容保险合同的 订立与成立1. (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一部分),标志保险合同的产生与存在,是静态的协议结果;保 险合同订立除了包括成立 ,还有投保人与保险人接触和洽商的其他动态过程。保险要
20、约2. 保险要约有如下效力:(1)保险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或进行变更扩张); (2)受要约人在保险要约到达后失效前即( 享有承诺权);(3)保险要约一般( 以其到达受要 约人时生效) 。保险要约的生效时间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判断。3. 保险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保险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保险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该受 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要约( 不得撤销):(1)保险要约人确定了( 保险承诺期限) 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保险要约不可撤销;(2)受保险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保险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 并且( 已经为履行保险合同作了准备) 。告知义务的 根据4. 告知义
21、务不是保险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即基于诚信原则所派生的义务,包括通知、 忠诚 、协助等 。先合同义务源于诚信原则 ,告知义务的制度基础在于诚信原则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5.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如果义务人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对其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但(应退还保险费); 如果义务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对其没 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6. 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1)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同 。(2)义务作用的对象不同 。(3)违 法义务的后果不完全相同 。(4)两者的目的不同 。说明的时间
22、与方法7.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8. 在实践中,说明义务的履行大致有三种做法:(1)采用( 书面形式 )。(2)( 口头方式 )。(3) 在投保人请求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将已印就的有关免责条款的书面说明交由投保人阅读,投 保人有疑问的 ,保险人及时向其作出说明 ,并就此阅读及说明行为作有效记载 。保险合同的 一般生效要 件9. 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1)缔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3、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 。保险合同的 特别生效要 件10. 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1)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向投保人合理提示和明确说明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义务的条款,未合理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力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的部分无效 。(3)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为 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无 效的原因11. 一般说来,保险立法上规定的( 保险合同无效事由 )主要有:(1)承保危险不存在 。(2)权利 人对保险标的
24、不具有保险利益 。(3)在人身保险中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立法一般对以他 人生命为标的而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加以限制 。其主要表现为:首先,订立合同时必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其次,父母以外的人以无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合同时 ,合同无效 。5 / 15投保单12. 投保单亦称(投保申请书) ,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 。13. 投保单的( 法律意义)在于:(1)投保单所载内容是投保人发出的书面保险要约 ,对投保人具 有约束力;(2)投保单上所载内容经保险人承诺后 ,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其真实与否直 接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保险
25、单14. 保险单,简称“保单 ”,有人称“保险证券 ”。系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 式书面凭证, 以载明当事人的保险合同权利 、义务 。15. 保险单的法律意义表现在如下方面:(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单证是保险人依据已成立 的保险合同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存在的书面凭证 。(2)证明保险合同内容;(3)明确当事人 合同义务 。基本条款16. 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 。通常所谓“基本条款 ”,是指保险合同必须 具备的条款 ,否则影响合同成立 。基本条款决定合同类型 ,确定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和量 。 一般认为 ,保险法所规定的必备事项即为基本条款 。
26、17. 保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不同险种的要求,在保险单中预先拟定的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 项主要包括:( 当事人的姓名及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 。 此即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缺此则保险合同不成立。18. 保险法第 18 条规定 ,保险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 合同当事人 、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 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责及其支 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 、月 、 日 )。特约条款19. 保险合同中特约条款的常见形式有( 附加条款 、共保条款 、协会条款和保证条款)
27、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知识点名称内容原已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1. (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 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 ,则无变更的对象) 。( 基于法律的直 接规定)而变更合同 ,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 不以经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 。 (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例如,(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 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保险合同内 容发生变化2. (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 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
28、的种类的变化 、数量的增减 、存放地点 、保险险别 、风险程度 、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 、保险费、 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保险合同变 更须遵守法 律要求的方 式3. 保险法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 附贴批单) ,或者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转 让的概念4. 所谓(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 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转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态: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无须经得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的保险合同是货物
29、运 输保险合同。6 / 15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5. 保险法第 36 条规定: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投保人(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3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 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 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 复效条件6. (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具备相应的条件,其效力即行 恢复如未中止前的状态 。人寿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有:
30、(1)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 (2)投保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效申请;(3)投保人补交保险费;(4)被保险人请 求复效时须符合投保条件;(5)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复效条件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解 除的含义7. 我国保险法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据此,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基本不受任何限制,保 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却受到相应限制。保险人法定 解除合同的 适用情形8. ( 法定解除条件)是指( 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的事由 ,包括:(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
31、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6)合同效力中止后 ,经过 2 年未达成复效协议;(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保险合同解 除权的行使9.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双方未就复效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 “一定时间 ”是指( 二年 )。10. 根据保险法第 37 条规定,( 经过 2 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对解 除权的行使却未设时间限制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投保人经过宽限期后仍未交付当期保 险费 ,合同效力即中止 。1
32、1. 根据保险法第 16 条第 3 款规定 ,如果义务人违法告知义务 ,保险人的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知识点名称内容保险费的法 律性质1. (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保障,依约向保险人给付的对价 。保险公司可以 就保险费向法院提出诉讼。怠于给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2.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 告之日起超过 3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
33、过约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 中止) ,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上述 30 日或 60 日的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 险费 。7 / 15保险费的返 还3. ( 无效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保险法第 31 条规定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 (2)投保人恶意投保或保险人恶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无效 。(3)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超额保险的 ,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4)保险合同订立时 ,保险标的危险已经发生或已经消灭的 ,该合同无效 。(5)保险
34、合同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行性规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事故发 生时间通知 义务的履行 时间4. “( 及时通知)”:应指除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通知义务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通知的“( 最 短时间内 )”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通知保险人。5.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保险事 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 )。施救费用6.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除了承担基本义务( 即承担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外,在某些情 况下还要承担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主要包括:( 施救费用,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
35、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以及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文义解释7. 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以(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为准 。 8. 保险合同解释规则:(1)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 ,以书面约定为准 。(2)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 ,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 (3) 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以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为准 。(4)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不一致的 ,按照批单优于正文 、后批注优于前批注 、加贴 批注优于正文批注 、手写条款优于打印条款的规则解释 。(5)若保险合同由数份文件构成而发生冲突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
36、容因记载时间不一致的 ,时间 上在后的文件优于时间上在前的文件 。第八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1. 依保险法第 95 条规定 ,以保险标的及保险人承担的( 危险性质) 、( 范围)为标准 ,财产 保险合同可分为(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 责任)保险合同 、( 信用)保险合同 、( 保证)保险 合同 。权利代位的 含义2. ( 保险代位)是指追偿权的代位 ,又称“保险代位权 ”或“代位求偿权 ”,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 依约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 后 ,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37、 。代位求偿权 的行使要件3. ( 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危险发 生受到损害时 ,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 ,是( 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代位权的功 能4. 代位权的功能:(1)( 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 :被保险人因受领保险给付后 ,其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 权即转移于保险人,以免被保险人获得保险给付后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于补偿损失外获不 当得利。(2)( 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 :保险人给付后 ,被保险人因不得于补偿损失外获不当得8 / 15利 ,其在给付范围内的损失亦不能再向第三人行使 。(3)( 通过减轻保险人
38、的给付义务而降低保险团体的保费) :保险人给付后 ,通过对有清偿能 力的加害人行使代位权可获得一定的给付金额,两者相抵消,从个别合同而言,减少了保险人给 付的实际支出 ,从保险团体而言 ,降低了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 ,进而降低保险费率。足额保险5. ( 足额保险),系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在数额上相等的保险 。这是保险中最为理想的情况 。在此 情形,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以由保险人全部予以补偿,符合填补损失的初衷 。 同时,( 计算保险费标准的保险金额未超过保险价值),投保人亦未多付不必要的保险费,贯彻 了( 对价平衡原则 )。不足额保险6. ( 不足额保险系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
39、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表明被保险人对其标 的的价值只为一部分的危险保障,故可称为“一部保险 ”。不足额保险既可能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发生 ,亦可于缔约后发生。7. 不足额保险适用比例分担原则 ,其计算公式为:( 损失额 x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给付额 。 )8.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即保险 标的的损失程度) 为依据。超额保险9.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 、健康 )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价值的 概念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 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规
40、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 效 。不足额保险系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不足额保险适用( 比例分担)原则 。重复保险的概念与立法目的10. 重复保险,又称复保险,是指就( 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 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1. 重复保险的( 立法目的 )在于:(1)防止超额保险;(2)避免不当得利;(3)控制道德危险; (4)增强安全保障 。第九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知识点名称内容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损失1.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有形财产发生保险事故
41、所致损毁灭失的不当利益,其损 失范围的确定对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及保险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至关重要 。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一般 包括:(1)( 保险标的 )遭受的实际损失;(2)( 施救费用 );(3)( 查定保险事故及其所 致损失的费用) 。财产损失保 险合同的主 要种类2. 根据保险标的的具体形态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可分为(火灾保险合同( 在我国主要体现为企 事业财产保险合同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合 同) 。火灾保险合同承包的财产范围3. 火灾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广泛,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只要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 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被保险人经
42、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 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都可纳入承保范围 。火灾保险合同不予承保的财产范围4. 根据企事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对不同用途财产上的危险控制的不同要求,也可将 一定种类的财产不予承保 。下列财产通常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1)金银 、珠宝 、钻石及制 品 ,玉器 、首饰 、古币 、古玩 、字画 、邮票 、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2)货币 、票证 、 有价证券 、文件 、账册 、图表、技术资料 、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9 / 15违章建筑 、危险建筑 、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5)领
43、取执照并正常运 行的机动车;(6)牲畜 、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但当事人之间可以经过特约将上述财产纳入承 保范围。除外危险5.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战争 、敌对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罢工 、暴动;(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3)核反应 、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4)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本身因暴风 、暴雨所致损失;(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 质、霉烂 、受潮 、虫咬 、自然磨 损 、自然损耗 、自燃 、烘焙所造成的 损失;(7) 由于行政行为或
44、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机动车损失 保险的承保 危险范围6. ( 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概念:在运输工具保险中,机动车保险合同最为普遍 。是以机动车辆的 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为保险标的,补偿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机动车损失的财 产损失保险合同。7. (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承保危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承保危险包括( 碰撞损失与非碰撞损失) , 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非碰撞,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自然灾害,如 洪水 、暴风 、雷击 、泥石流等;各种意外事故;其他意外事故 。8. (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除外危险):一般包括:战争
45、 、军事行动或暴乱等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故 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车辆自身缺陷导致的损失;以及未履行相应义务(如增 加挂车而未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等)情形下出现的损失 。9. ( 机动车辆的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附加盗窃险、附加自燃损失险、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附加乘客意外责任保险 等 ,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附加险。第十章 责任保险合同知识点名称内容责任保险合 同的概念1. ( 责任保险),是(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为消极的期待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而期待某种责任不发生的利益,属于( 财 产 )上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区别于以某 种物质形态财产为标的的其他财产保险合同 。曾喧嚣一时的“扶老人险 ”属于(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