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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述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1、体现刑事诉讼活的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2、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包括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联合国文件,某些区域性组织的文件等,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
2、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或重大指导意义。4、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弥补法律规定补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非法定主体不得行使上述权力。1、侦查
3、权、检察权、审判权参照上一章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权力。侦查权的行使除公安机关外,有其他侦查机关在特定领域内行使侦查权。2、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行使。(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既能完成惩治犯罪的任务,又能充分保障人权,防止出现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滥用现象。(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这些权力均具有强制性,任何公民和有关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均无权拒绝。(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各自职权,不能相互代替或者超越本机关的职权。不允许对刑事案件进行所谓的“联合办案”,不允许召开“三长会”、协调会。问:某超市男保安人员熊某怀疑女顾客琪琪在超市有盗窃行为,于是将琪琪领到经理办公室扣留并搜身,要求其交代犯罪事实,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独立主体: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不独立,接受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并接受所属人民政府的
5、领导。2、法院、检察院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3、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指的是检查系统独立于外部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并非检察院业务部门或个人的独立,也不是每一级检察机关的独立。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下级检察院要服从上级检察院命令。4、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指每一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通过审级方式进行监督,并非领导关系。但并非合议庭或者法官的独立,要服从审判委员会决定。判断:1、审判权职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对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约束。错(2017年试卷二第
6、65题)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CD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
7、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一)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所谓“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且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要求对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不能凭主观想象、推测、怀疑认定事实。(二)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准确地适用法律。在实体上,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判定被追诉人是否有罪以及如何定罪科刑;在程序上,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保证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四、依靠群众原则(一)动员证人积极作证和协助调查;(二)鼓励公民积极检举、揭发犯罪;(
8、三)在现场勘察、侦查实验等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会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四)在刑事审判中,吸收公民参加陪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自侦案件的过程中,施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五)在社区矫正等刑罚的执行过程中,离不开社区民众和基层群众组织的参与和支持。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一) 分工负责公检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取代,也不能相互推诿;(二) 互相配合公检法机关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互相补充,而不能各行其
9、是,甚至相互抵消力量;(三) 互相制约 公检法机关按照法律的分工,分别把关,互相检验,互相制衡,便于即使发现问题或错误,并加以纠正。(四) 三者的关系 三者密切相连,分工负责是基础,互相配合是要求,互相制约是三机关关系的关键。(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1、背景:出现较多的冤假错案,源头为公安出现错误,为防范冤假错案,要发挥审判作用。2、内容:(1)侦查、起诉、审判活动要以审判活动为中心,但并非三个专门机关以法院为中心。即侦查、起诉活动均需以审判的标准为标准。(2)审判应当发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决定性作用;(3)审判活动以庭审为中心,强调庭审要实质化。如:排除非法证据、证人出庭作证等
10、。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一)检察院对于三大诉讼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监督方式不同。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是事后监督,通过抗诉方式提起再审,不可以抗诉提起二审。对民事、行政诉讼过程可以提起检察建议。对刑事诉讼是全程监督,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监督。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都可以监督。(二)检察院监督的四个方面1、立案监督(1)监督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监督公安机关应当不立案而立案的行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公安
11、机关撤销案件。2、侦查监督(1)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行为等进行监督,可以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2)对侦查结果的监督。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注逮捕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做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不批捕就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结果的监督。3、审判监督(1)对审判行为的监督。如果发现庭审中存在违法行为,庭后以检察院名义,通过书面方式监督。(2)对审判结果的监督。可以通过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方式进行。4、执行监督(1)对刑罚的执行过程监督。对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的立场监督。对监狱:在监狱派驻监所检察室。(2)对于刑法的变更活动进行监督。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以提意见的方式进行
12、监督。(3)检察院还可以对强制措施的采用与实施、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死刑复核活动、办案期限等进行法律监督。(4)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
13、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2017年试卷二第64题)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14、律监督的原则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七、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88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一) 基本含义就公开内
15、容而言,审判公开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就公开对象而言,审判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二) 审判公开的例外1、 法庭评议不公开;2、 部分案件审理不公开:(1)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强奸案等,保护被害人隐私)(3)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4)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可以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三) 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1、 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前三日公开开庭信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2、 定期宣判的案件提前公告宣判日期。3、无论审理
16、是否公开,都应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杜绝书面审理。八、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内容同上。(一) 辩护权的基本内容1、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全程性和全面性。辩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不论案情如何重大、被控罪行多么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这一诉讼权利。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1)告知义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诉讼权利。(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如为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7、后面详细讲)(3)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3、辩护权是实现辩护职能的基本权能,与控诉权相对,服务和监督审判权的行使。(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三种方式1、自行辩护。整个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
18、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3、法律援助辩护。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检法都有义务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又符合法律援助辩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九、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1、除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都不得认定某人在法律上为有罪之人。但并非只有法院才可以认定某人在法律上为无罪之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皆可。2、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3、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不能讲
19、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视为罪犯。(二)与无罪推定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2、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2)犯罪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4)疑罪从无。3、该项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要素。(1)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呼。提起公诉前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的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只有法院的有罪判决作出后才能称为罪犯。(2)由控方(公诉案件-检察院、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20、。(3)疑罪从无。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做不起诉处理。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4)不完全等同于无罪推定。无罪推定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我国无此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如实回答。除了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外,二审及死刑复核程序并没有疑罪从无。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可以做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但是在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中,如果法院发现证据不足,则不能直接改判无罪,而是发回重审,即二审中不能做出疑罪从无的判决。十、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认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2、认罚,指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刑罚等处罚,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3、从宽,实体上从宽处理,程序上从简处理。对于此类案件,如无特殊情况,法院在判决时通常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