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3、第十三章 刑罚裁量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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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本章详细阐释刑罚裁量中的四项制度:即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一、累犯二、自首与立功三、数罪并罚四、缓刑重点重点内容提要内容提要第一第一节 累犯累犯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二)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三)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二、累犯的分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和构成条件(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

2、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第一第一节 累犯累犯(二)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4、除外条件第一第一节 累犯累犯(二)特特别累犯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第一第一节 累犯累犯三、累犯的刑事三、累犯的刑事责任任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3、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3、累犯不适用缓刑4、累犯不适用假释第二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一)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二)特特别自首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三)意义:1、自首从宽是我国坚持的刑事政策。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罪犯悔过自新3、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案件的处理第二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二、自首的种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及其成立条件(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

4、.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二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三、自首的三、自首的认定定(一)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第二节

5、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供述全部罪行的 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罪行的 犯有不同种数罪的情形 特别自首交代“本人其他罪行”是否要求是非同种数罪?(二)过失犯罪的自首符合自首条件的一样成立自首第二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供述全部罪行的 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罪行的 犯有不同种数罪的情形 特别自首交代“本人其他罪行”是否要求是非同种数罪?(二)过失犯罪的自首符合自首条件的一样成立自首第二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三)自首与坦白(三)自首与坦白1、坦白指犯罪分子

6、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二者的相同之处: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 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第二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3、二者的区别:自首自首 坦白坦白 自动投案 被动归案 交代已被发觉的罪行 交代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或尚未被发觉得罪行 供述为主动 供述为被动 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 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第二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四、自首犯的刑事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任(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

7、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现,应应当减当减轻轻或者免除或者免除处罚处罚(已修正;(已修正;删删除)除)五、立功五、立功(一)立功的概念和意义1、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2、意义立功从刑事政策确立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第二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二)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1、附属于减刑制度的立功2、附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

8、除处罚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删除)第三第三节 数罪并数罪并罚一、数罪并一、数罪并罚概述概述(一)概念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1、必须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三)数罪并罚的意义第三第三节 数罪并数罪并罚二、数罪并二、数罪并罚的原的原则(一)原则供述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 4、折衷原则(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9、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不同种自由刑如何并罚折抵说?以决定总和刑期3、并科原则附加刑第三第三节 数罪并数罪并罚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原则的具体适用的具体适用(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1、同种数罪要并罚;2、起刑点可能会升高。(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先减后并”1、同种数罪要并罚;2、起刑点升高;3、数罪并罚可能超过最

10、高限20/25年;4、刑罚执行的时间越长,或者说,剩余的刑期越短,犯新罪对被告人越不利第三第三节 数罪并数罪并罚四、关于数罪并四、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的其他问题1、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并且应当依法追诉数罪并罚或者一罪从重处罚 T69具体应用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合并处罚一次并罚说 T71具体应用3、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罪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的按照T70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按照T69并罚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时发现犯罪分子

11、有漏罪的先T70、再T715、在原判决认定犯罪人犯有数罪且予以合并处罚的条件下,所发现漏罪的T70具体应用,与原判决并罚第四第四节 缓刑刑一、一、缓刑的概念和意刑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和种类1、概念对被告人宣告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一般一般缓刑刑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判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战时缓刑刑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

12、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第四第四节 缓刑刑二、一般二、一般缓刑刑(一)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轻罪 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4个)本质条件(二)考验期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3、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四第四节 缓刑刑(三)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四)缓刑的法律后果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五)缓刑的宣告 1、一般适用:可以适用缓刑 2、特别适用:3类人,是应当适用缓刑第四第四节 缓刑刑三、三、战时缓刑刑(一)适用条件 1、必须是在战时 2、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本质条件)(二)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 2、适用的时间不同 3、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 4、适用的方法和考察内容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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