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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32018 代替 HJ 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urface water environment 2018-09-30 发布 2019-03-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发布稿)HJ 2.32018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确定.4 6 环境现
2、状调查与评价.7 7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10 8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15 9 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划.18 10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污染物及当量值表.2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环境现状调查内容.2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补充调查监测布点及采样频次.2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27 附录 E(规范性附录)河流、湖库、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常用数学模型基本方程及解法.29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特殊数学模型及基本解法.41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建设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45 附录 H(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
3、响评价自查表.48 HJ 2.32018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水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本标准于 1993 年首次发布,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有:修改了标准名称,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调整、完善了术语和定义;修改、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据,简化了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增加了水文要
4、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增加了评价范围与评价时期的确定内容;调整、完善了现状调查与补充监测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调查要求;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增加了河流、湖库、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的数值解预测模型,完善了解析解预测模型;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预测要求;完善了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评价要求;增加了污染源排放量、生态流量的计算要求和评价内容;增加了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内容要求;调整、增加了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废止。本标准附录 AG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5、。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9 月 3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2.32018 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6、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 GB 18486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 GB 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T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GB/T 14914 海滨观测规范 GB/T 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 25173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
7、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SL 278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地表水 surface water 存在于陆地表面的河流(江河、运河及渠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HJ 2.32018 2 3.2 水环境保护目标 wate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arget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涉水的自然保护区、风
8、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渔业水体,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3.3 水污染当量 water pollution equivalent 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地表水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地表水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3.4 控制单元 control unit 综合考虑水体、汇水范围和控制断面三要素而划定的水环境空间管控单元。3.5 生态流量 ecological flows 满足河流、湖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位)与过程。3.6 安
9、全余量 margin of safety 考虑污染负荷和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之间关系的不确定因素,为保障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安全而预留的负荷量。4 总则 4.1 基本任务 在调查和分析评价范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或水环境保护目标及水环境控制单元的影响范围与影响程度,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管理要求与监测计划,明确给出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4.2 基本要求 4.2.1 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主要包括水污染影响与水文要素影响。根据其主要影响,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划分为水污染影响型、水文要素
10、影响型以及两者兼有的复合影响型。4.2.2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评价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分为三级,分级原则与判据见 5.2。复合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应按类别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开展评价工作。4.2.3 建设项目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并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衔接。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还应满足生态流量的相关要求。4.3 工作程序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见图 1,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工程方案和环境影响的初步分析,开展区域环境状况的初步调查,明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
11、功能区管理要求,识别主要环境影响,确定评价类别。根据不同评价类别,进一步筛选评价因子,确定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明确评价标准、评价重点和水环境保护目标。HJ 2.32018 3 第二阶段,根据评价类别、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等,开展与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污染源、水环境质量现状、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调查与评价,必要时开展补充监测;选择适合的预测模型,开展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文要素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范围与程度,在此基础上核算建设项目的污染源排放量、生态流量等。第三阶段,根据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结果,制定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地表水环
12、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评价,编制地表水环境监测计划,给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清单和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现场踏勘 工程分析 研究有关文件,项目工程方案和环境影响初步分析、区域环境状况初步调查 识别主要环境影响 水文要素影响型 水污染影响型 筛选评价因子、确定评价等级、评价范围,明确评价标准、重点、水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调查 补充监测 评价 区域水污染源 水环境质量 水文水资源 水环境保护目标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水环境保护措施、监测计划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图 1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框图 HJ 2.32018
13、 4 5 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确定 5.1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5.1.1 地表水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应按照 HJ 2.1 的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下同)各阶段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文要素的影响行为。5.1.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的筛选应符合以下要求:a)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开展建设项目污染源与水污染因子识别,结合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筛选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与影响预测评价的因子;b)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c)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d)
14、水温应作为评价因子;e)面源污染所含的主要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f)建设项目排放的,且为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指近 3 年来水质浓度值呈上升趋势的水质因子),应作为评价因子。5.1.3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地表水体水文要素影响的特征确定。河流、湖泊及水库主要评价水面面积、水量、水温、径流过程、水位、水深、流速、水面宽、冲淤变化等因子,湖泊和水库需要重点关注水域面积、蓄水量及水力停留时间等因子。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主要评价流量、流向、潮区界、潮流界、纳潮量、水位、流速、水面宽、水深、冲淤变化等因子。5.1.4 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受纳水
15、体富营养化的,评价因子还应包括与富营养化有关的因子(如总磷、总氮、叶绿素 a、高锰酸盐指数和透明度等。其中,叶绿素 a 为必须评价的因子)。5.2 评价等级确定 5.2.1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5.2.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主要根据废水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划分评价等级,见表 1。5.2.2.1 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A,根据废水排放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确定。5.2.2.2 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为三级 B。5.2.3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划分主要根据水温、径流
16、与受影响地表水域等三类水文要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判定,见表 2。5.3 评价范围确定 5.3.1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指建设项目整体实施后可能对地表水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5.3.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工程特点、影响方式及程度、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等确定。5.3.2.1 一级、二级及三级 A,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根据主要污染物迁移转化状况,至少需覆盖建设项目污染影响所及水域。b)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应满足覆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与消减断面等关心断面的要求。HJ 2.32018 5 表 1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表 判定依据 评价等级 排放方式
17、废水排放量 Q/(m3/d);水污染物当量数 W/(量纲一)一级 直接排放 Q20 000 或 W600 000 二级 直接排放 其他 三级 A 直接排放 Q200 且 W6 000 三级 B 间接排放 注 1:水污染物当量数等于该污染物的年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附录 A),计算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当量数,应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统计第一类污染物当量数总和,然后与其他类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取最大当量数作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确定的依据。注 2:废水排放量按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种类统计,没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通过工程分析合理确定,应统计含热量大的冷却水
18、的排放量,可不统计间接冷却水、循环水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注 3:厂区存在堆积物(露天堆放的原料、燃料、废渣等以及垃圾堆放场)、降尘污染的,应将初期雨污水纳入废水排放量,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纳入水污染当量计算。注 4: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其评价等级为一级;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为受纳水体超标因子的,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注 5:直接排放受纳水体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等保护目标时,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注 6:建设项目向河流、湖库排放温排水引起受纳水体水温变化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且评价范围有水
19、温敏感目标时,评价等级为一级。注 7:建设项目利用海水作为调节温度介质,排水量500 万 m3/d,评价等级为一级;排水量500 万 m3/d,评价等级为二级。注 8:仅涉及清净下水排放的,如其排放水质满足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评价等级为三级 A。注 9:依托现有排放口,且对外环境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参照间接排放,定为三级 B。注 10: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中有废水产生,但作为回水利用,不排放到外环境的,按三级 B 评价。表 2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表 水温 径流 受影响地表水域 工程垂直投影面积及外扩范围 A1/km2;工程扰动水底面积 A2/km2
20、;过水断面宽度占用比例或占用水域面积比例 R/%工程垂直投影面积及外扩范围 A1/km2;工程扰动水底面积 A2/km2 评价 等级 年径流量与 总库容之比 兴利库容占年径流量百分比/%取水量占多年平均径流量百分比/%河流 湖库 入海河口、近岸海域 一级 10;或稳定分层 20;或完全年调节与多年调节 30 A10.3;或 A21.5;或 R10 A10.3;或 A21.5;或 R20 A10.5;或 A23 二级 2010;或不稳定分层 202;或季调节与不完全年调节 3010 0.3A10.05;或 1.5A20.2;或 10R5 0.3A10.05;或 1.5A20.2;或 20R5 0
21、.5A10.15;或 3A20.5 三级 20;或混合型 2;或无调节 10 A10.05;或 A20.2;或 R5 A10.05;或 A20.2;或 R5 A10.15;或 A20.5 注 1: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自然保护区等保护目标,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注 2:跨流域调水、引水式电站、可能受到大型河流感潮河段咸潮影响的建设项目,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注 3:造成入海河口(湾口)宽度束窄(束窄尺度达到原宽度的 5%以上),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注 4:对不透水的单方向建筑尺度较长的水工建筑物(如防波堤、导流堤等),其与潮流或
22、水流主流向切线垂直方向投影长度大于 2 km 时,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注 5:允许在一类海域建设的项目,评价等级为一级。注 6:同时存在多个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分别判定各水文要素影响评价等级,并取其中最高等级作为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HJ 2.32018 6 c)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一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5 km 的扇形区域;二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 3 km 的扇形区域;三级 A 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 1 km 的扇形区域。d)受纳水体为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时,评价范围按
23、照 GB/T 19485 执行。e)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到影响的水域;f)同一建设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废水排放口,或排入不同地表水体时,按各排放口及所排入地表水体分别确定评价范围;有叠加影响的,叠加影响水域应作为重点评价范围。5.3.2.2 三级 B,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满足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分析的要求;b)涉及地表水环境风险的,应覆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及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5.3.3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水文要素影响类别、影响及恢复程度确定,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a)水温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建设
24、项目形成水温分层水域,以及下游未恢复到天然(或建设项目建设前)水温的水域;b)径流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以及下游增减水影响水域;c)地表水域影响评价范围为相对建设项目建设前日均或潮均流速及水深、或高(累积频率 5%)低(累积频率 90%)水位(潮位)变化幅度超过5%的水域;d)建设项目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影响的水域;e)存在多类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分别确定各水文要素影响评价范围,取各水文要素评价范围的外包线作为水文要素的评价范围。5.3.4 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的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位置等控制点坐标。5.4 评价时期
25、确定 5.4.1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时期根据受影响地表水体类型、评价等级等确定,见表 3。5.4.2 三级 B 评价,可不考虑评价时期。表 3 评价时期确定表 评价等级 受影响地表 水体类型 一级 二级 水污染影响型(三级 A)/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河流、湖库 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至少丰水期和枯水期 丰水期和枯水期;至少枯水期 至少枯水期 入海河口(感潮河段)河流: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河口:春季、夏季和秋季;至少丰水期和枯水期,春季和秋季 河流:丰水期和枯水期;河口:春季、秋季 2 个季节;至少枯水期或 1 个季节 至少枯水期或 1 个季节 近岸海域 春季、夏季和秋季;至少春
26、季、秋季 2 个季节 春季或秋季;至少 1 个季节 至少 1 次调查 注 1:感潮河段、入海河口、近岸海域在丰、枯水期(或春夏秋冬四季)均应选择大潮期或小潮期中一个潮期开展评价(无特殊要求时,可不考虑一个潮期内高潮期、低潮期的差别)。选择原则为:依据调查监测海域的环境特征,以影响范围较大或影响程度较重为目标,定性判别和选择大潮期或小潮期作为调查潮期。注 2:冰封期较长且作为生活饮用水与食品加工用水的水源或有渔业用水需求的水域,应将冰封期纳入评价时期。注 3:具有季节性排水特点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水期对应的水期或季节确定评价时期。注 4: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的水生生物生长、繁
27、殖与洄游有明显影响的时期,需将对应的时期作为评价时期。注 5:复合影响型建设项目分别确定评价时期,按照覆盖所有评价时期的原则综合确定。HJ 2.32018 7 5.5 水环境保护目标确定 5.5.1 依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调查评价范围内水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5.5.2 应在地图中标注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并列表给出水环境保护目标内主要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以及与建设项目占地区域的相对距离、坐标、高差,与排放口的相对距离、坐标等信息,同时说明与建设项目的水力联系。5.6 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确定 5.6.1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应根据评价范围内水环境质
28、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6.1.1 根据 GB 3097、GB 3838、GB 5084、GB 11607、GB 18421、GB 18668 及相应的地方标准,结合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环境保护目标、生态流量等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5.6.1.2 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确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评价标准。对于间接排放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与污水处理厂在满足排放标准允许范围内,签订了纳管协议和排放浓度限值,并报相关生态环境主
29、管部门备案,可将此浓度限值作为污染物排放评价的依据。5.6.2 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或未明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应执行的环境质量要求;在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包括的评价因子,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要求。6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1 总体要求 6.1.1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应按照 HJ 2.1 的要求,遵循问题导向与管理目标导向统筹、流域(区域)与评价水域兼顾、水质水量协调、常规监测数据利用与补充监测互补、水环境现状与变化分析结合的原则。6.1.2 应满足建立污染源与受纳水体水质响应
30、关系的需求,符合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6.1.3 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可依据本标准执行,流域规划环评参照执行,其他规划环评根据规划特性与地表水环境评价要求,参考执行或选择相应的技术规范。6.2 调查范围 6.2.1 地表水环境的现状调查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断面的位置及涉及范围。6.2.2 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除覆盖评价范围外,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在不受回水影响的河段,排放口上游调查范围宜不小于 500 m,受回水影响河段的上游调查范围原则上与下游调查的河段长度相等;受纳水体为湖库时,以排放口为圆心,调查半径在评价范围基础上外延 20
31、%50%。6.2.3 对于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受影响水体为河流、湖库时,除覆盖评价范围外,一级、二级评价时,还应包括库区及支流回水影响区、坝下至下一个梯级或河口、受水区、退水影响区。6.2.4 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括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一级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二级、三级 A 评价时,调查范围应包括排放口所在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或湖(库)湾区。HJ 2.32018 8 6.2.5 受纳或受影响水体为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时,调查范围依据 GB/T 19485 要求执行。6.3 调查因子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因子根据评价范围水环境
32、质量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特点与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要求等综合分析确定。调查因子应不少于评价因子。6.4 调查时期 调查时期和评价时期一致。6.5 调查内容与方法 6.5.1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及区域水污染源调查、受纳或受影响水体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区域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水文情势与相关水文特征值调查,以及水环境保护目标、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相关的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等调查。涉及涉水工程的,还应调查涉水工程运行规则和调度情况。详细调查内容见附录 B。6.5.2 调查方法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监测、无人机或卫星遥感遥测等方法。6.6 调查要求 6.
33、6.1 建设项目污染源调查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确定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及进入受纳水体的污染负荷量。6.6.2 区域水污染源调查 6.6.2.1 应详细调查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或有关联关系的已建项目、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同)等污染源。a)一级评价,以收集利用排污许可证登记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及既有实测数据为主,并辅以现场调查及现场监测;b)二级评价,主要收集利用排污许可证登记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及既有实测数据,必要时补充现场监测;c)水污染影响型三级 A 评价与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主要收集利用与建设项目排放口的空间位置和所排污染物的性质关系密切的污染源资
34、料,可不进行现场调查及现场监测;d)水污染影响型三级 B 评价,可不开展区域污染源调查,主要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设计进水水质、处理后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同时应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涵盖建设项目排放的有毒有害的特征水污染物。6.6.2.2 一级、二级评价,建设项目直接导致受纳水体内源污染变化,或存在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且内源污染影响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应开展内源污染调查,必要时应开展底泥污染补充监测。6.6.2.3 具有已审批入河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数据,以及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入河排放口数据的,可不对入河排放口汇水区域的污染源开
35、展调查。6.6.2.4 面污染源调查主要采用收集利用既有数据资料的调查方法,可不进行实测。6.6.2.5 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指标需要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时,还应对替代项目开展污染源调查。6.6.3 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6.6.3.1 应根据不同评价等级对应的评价时期要求开展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6.6.3.2 应优先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水环境状况信息。6.6.3.3 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照不同等级对应的评价时期要求开展现状监测。6.6.3.4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一级、二级评价时,应调查受纳水体近 3 年的水环境质量数据,分析其变化趋势。HJ 2.32018 9 6.6
36、.4 水环境保护目标调查。应主要采用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各相关名录中的统计资料。6.6.5 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调查。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一级、二级评价时,应开展建设项目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调查。6.6.6 水文情势调查 6.6.6.1 应尽量收集临近水文站既有水文年鉴资料和其他相关的有效水文观测资料。当上述资料不足时,应进行现场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宜与水质调查同步进行。6.6.6.2 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宜在枯水期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水环境影响预测需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其他时期(丰水期、平水期、冰封期等)进行。6.6.6.3 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满足拟采
37、用的水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对水文参数的要求。在采用水环境数学模型时,应根据所选用的预测模型需输入的水文特征值及环境水力学参数决定水文测量内容;在采用物理模型法模拟水环境影响时,水文测量应提供模型制作及模型试验所需的水文特征值及环境水力学参数。6.6.6.4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开展与水质调查同步进行的水文测量,原则上可只在一个时期(水期)内进行。在水文测量的时间、频次和断面与水质调查不完全相同时,应保证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所需的水文特征值及环境水力学参数的要求。6.7 补充监测 6.7.1 补充监测要求 6.7.1.1 应对收集资料进行复核整理,分析资料的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针对资料的不足,制订
38、必要的补充监测方案,确定补充监测的时期、内容、范围。6.7.1.2 需要开展多个断面或点位补充监测的,应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内开展同步监测。需要同时开展水质与水文补充监测的,应按照水质水量协调统一的要求开展同步监测,测量的时间、频次和断面应保证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6.7.1.3 应选择符合监测项目对应环境质量标准或参考标准所推荐的监测方法,并在监测报告中注明。水质采样与水质分析应遵循相关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方法可参照 GB 50179、GB/T 12763、GB/T 14914 的相关规定执行。河流及湖库底泥调查参照 HJ/T 91 执行,入海河口、近岸海域沉积物调查参照
39、 GB 17378、HJ 442 执行。6.7.2 监测内容 6.7.2.1 应在常规监测断面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以及环境保护目标所在水域的监测断面开展水质补充监测。6.7.2.2 建设项目需要确定生态流量时,应结合主要生态保护对象敏感用水时段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必要的生态流量与径流过程监测等。6.7.2.3 当调查的水下地形数据不能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要求时,应开展水下地形补充测绘。6.7.3 监测布点与采样频次 6.7.3.1 监测布点与采样频次要求见附录 C。6.7.3.2 底泥污染调查与评价的监测点位布设应能够反映底泥污染物空间分布特征的要求,根据底泥分布区域、分
40、布深度、扰动区域、扰动深度、扰动时间等设置。6.8 环境现状评价内容与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特点与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选择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开展评价:a)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评价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各评价时期的水质状况与变化特征,给出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结论,明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HJ 2.32018 10 超标因子、超标程度,分析超标原因。b)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水质达标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或断面各评价时期的水质现状与时空变化特征,评价控制单元
41、或断面的水质达标状况,明确控制单元或断面的水质超标因子、超标程度,分析超标原因。c)水环境保护目标质量状况。评价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各评价时期的水质状况与变化特征,明确水质超标因子、超标程度,分析超标原因。d)对照断面、控制断面等代表性断面的水质状况。评价对照断面水质状况,分析对照断面水质水量变化特征,给出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设计水文条件;评价控制断面水质现状、达标状况,分析控制断面来水水质水量状况,识别上游来水不利组合状况,分析不利条件下的水质达标问题。评价其他监测断面的水质状况,根据断面所在水域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质要求,评价水质达标状况与超标因子。e)底泥污染评价。评价底泥污染项目及污染程度
42、,识别超标因子,结合底泥处置排放去向,评价退水水质与超标情况。f)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程度及其水文情势评价。根据建设项目水文要素影响特点,评价所在流域(区域)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程度、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域岸线空间占用状况等。g)水环境质量回顾评价。结合历史监测数据与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状况信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变化趋势,评价主要超标因子变化状况,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或水域的水质问题,从水污染、水文要素等方面,综合分析水环境质量现状问题的原因,明确与建设项目排污影响的关系。h)流域(区域)水资源(包括水能资源)与
43、开发利用总体状况、生态流量管理要求与现状满足程度、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空间的水流状况与河湖演变状况。i)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评价。评价建设项目依托的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状况,分析建设项目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6.9 评价方法 6.9.1 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及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水质达标状况评价方法,参考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指南、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规范等。6.9.2 监测断面或点位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方法。采用水质指数法评价,评价方法见附录 D。6.9.3 底泥污染状况评价方法。采用单项污染指数法评价,评价方法
44、见附录 D。7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7.1 总体要求 7.1.1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应遵循 HJ 2.1 中规定的原则。7.1.2 一级、二级、水污染影响型三级 A 与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应定量预测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水污染影响型三级 B 评价可不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7.1.3 影响预测应考虑评价范围内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中,与建设项目排放同类(种)污染物、对相同水文要素产生的叠加影响。7.1.4 建设项目分期规划实施的,应估算规划水平年进入评价范围的污染负荷,预测分析规划水平年评价范围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HJ 2.32018 11 7.2 预测因子与预测范围 7.2.1 预测因子应根
45、据评价因子确定,重点选择与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关系密切的因子。7.2.2 预测范围应覆盖 5.3 规定的评价范围,并根据受影响地表水体水文要素与水质特点合理拓展。7.3 预测时期 水环境影响预测的时期应满足不同评价等级的评价时期要求(见表 3)。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水体自净能力最不利以及水质状况相对较差的不利时期、水环境现状补充监测时期应作为重点预测时期;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以水质状况相对较差或对评价范围内水生生物影响最大的不利时期为重点预测时期。7.4 预测情景 7.4.1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分别选择建设期、生产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进行预测。7.4.2 生产运行期应预测正常排放、非正
46、常排放两种工况对水环境的影响,如建设项目具有充足的调节容量,可只预测正常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7.4.3 应对建设项目污染控制和减缓措施方案进行水环境影响模拟预测。7.4.4 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应考虑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情景下的模拟预测。7.5 预测内容 7.5.1 预测分析内容根据影响类型、预测因子、预测情景、预测范围地表水体类别、所选用的预测模型及评价要求确定。7.5.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a)各关心断面(控制断面、取水口、污染源排放核算断面等)水质预测因子的浓度及变化;b)到达水环境保护目标处的污染物浓度;c)各污染物最大影响范围;d)湖泊、水库及半封闭
47、海湾等,还需关注富营养化状况与水华、赤潮等;e)排放口混合区范围。7.5.3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a)河流、湖泊及水库的水文情势预测分析主要包括水域形态、径流条件、水力条件以及冲淤变化等内容,具体包括水面面积、水量、水温、径流过程、水位、水深、流速、水面宽、冲淤变化等,湖泊和水库需要重点关注湖库水域面积、蓄水量及水力停留时间等因子;b)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水动力条件预测分析主要包括流量、流向、潮区界、潮流界、纳潮量、水位、流速、水面宽、水深、冲淤变化等因子。7.6 预测模型 7.6.1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包括数学模型、物理模型。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宜选用数学模型。评价等
48、级为一级且有特殊要求时选用物理模型,物理模型应遵循水工模型实验技术规程等要求。7.6.2 数学模型包括:面源污染负荷估算模型、水动力模型、水质(包括水温及富营养化)模型等,可根据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需要选择。7.6.3 模型选择 7.6.3.1 面源污染负荷估算模型。根据污染源类型分别选择适用的污染源负荷估算或模拟方法,预测污染源排放量与入河量。面源污染负荷预测可根据评价要求与数据条件,采用源强系数法、水文分析法以及面源模型法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比对分析确定,各方法适用条件如下:HJ 2.32018 12 a)源强系数法。当评价区域有可采用的源强产生、流失及入河系数等面源污
49、染负荷估算参数时,可采用源强系数法。b)水文分析法。当评价区域具备一定数量的同步水质水量监测资料时,可基于基流分割确定暴雨径流污染物浓度、基流污染物浓度,采用通量法估算面源的负荷量。c)面源模型法。面源模型选择应结合污染特点、模型适用条件、基础资料等综合确定。7.6.3.2 水动力模型及水质模型。按照时间分为稳态模型与非稳态模型,按照空间分为零维、一维(包括纵向一维及垂向一维,纵向一维包括河网模型)、二维(包括平面二维及立面二维)以及三维模型,按照是否需要采用数值离散方法分为解析解模型与数值解模型。水动力模型及水质模型的选取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源特性、受纳水体类型、水力学特征、水环境特点及评价等
50、级等要求,选取适宜的预测模型。各地表水体适用的数学模型选择要求如下:a)河流数学模型。河流数学模型选择要求见表 4。在模拟河流顺直、水流均匀且排污稳定时可以采用解析解模型。表 4 河流数学模型适用条件 模型空间分类 模型时间分类 模型 分类 零维 模型 纵向一维模型 河网模型 平面 二维 立面 二维 三维 模型 稳态 非稳态 适用 条件 水域基本均匀混合 沿程横断面均匀混合 多条河道相互连通,使得水流运动和污染物交换相互影响的河网地区 垂向均匀混合 垂向分层特征明显 垂向及平面分布差异明显 水流恒定、排污稳定 水流不恒定,或排污不稳定 b)湖库数学模型。湖库数学模型选择要求见表 5。在模拟湖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