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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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ICS 13.040.40 Z 60 华国国标华国国标中人民共和家准中人民共和家准GB 31572-20152015-04-16 发布 2015-07-01 实施环护境保部 国质监检 验 检总家量督疫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4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0 6

2、污染物监测要求.17 7 实施与监督.2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常见合成树脂种类.2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单位合成树脂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计算方法.2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树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

3、的锅炉和导热油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是合成树脂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

4、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环境保护设计专业委员会、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

5、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

6、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

7、光光度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8、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9、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3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

10、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 HJ/T 3

11、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

12、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13、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14、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6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4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

15、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合成树脂 synthetic resin 人工合成的一类高分子聚合物,依据其受热后的行为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两大类合成树脂。其中:热塑性合成树脂为粘稠液体或加热可软化的固体,受热时熔融或软化,在外力作用下呈塑性流动状态;热固性合成树脂为加热、加压下或者在固化剂、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化学反应,最终交联固化为不溶、不熔的合成树脂,受热时不熔融或软化。常见合成树

16、脂种类参见附录 A。3.2 合成树脂工业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3.3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3.4 单位

17、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m3/t 产品)。5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

18、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8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9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10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

19、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3.11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 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3.12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3.13 单位

20、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per unit product 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t 产品)。3.1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6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树脂工业企业

21、或生产设施。3.1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3.1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22、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H 值 6.09.0 2 悬浮物 30 3 化学需氧量 6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5 氨氮 8.0 6 总氮 40 7 总磷 1.0 8 总有机碳 20 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所有合成树脂 10 苯乙烯 0.3 0.6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 11 丙烯腈 2.0 2.0 ABS 树脂 12 环氧氯丙烷 0.02 0.02 环氧树脂 氨基树脂 13 苯酚 0.5 0.5 酚醛树脂 14 双酚 A(2)0.1 0.1 环氧树脂 聚碳酸酯树脂 聚砜树脂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15 甲醛

23、1.0 5.0 酚醛树脂 氨基树脂 聚甲醛树脂 16 乙醛(2)0.5 1.0 热塑性聚酯树脂 17 氟化物 10 20 氟树脂 18 总氰化物 0.5 0.5 丙烯酸树脂 19 丙烯酸(2)5 5 丙烯酸树脂 20 苯 0.1 0.2 聚甲醛树脂 21 甲苯 0.1 0.2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环氧树脂 有机硅树脂 聚砜树脂 22 乙苯 0.4 0.6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23 氯苯 0.2 0.4 聚碳酸酯树脂 24 1,4-二氯苯 0.4 0.4 聚苯硫醚树脂 25 二氯甲烷 0.2 0.2 聚碳酸酯树脂 26 总铅 1.0 27 总镉 0.1 28 总砷 0.5 29

24、总镍 1.0 30 总汞 0.05 31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2 总铬 1.5 33 六价铬 0.5 所有合成树脂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

25、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H 值 6.09.0 所有合成树脂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2 悬浮物 20 3 化学需氧量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10 5 氨氮 5.0 6 总氮 15 7 总磷 0.5 8 总有机碳 15 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10 苯乙烯 0.1 0.2

26、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 11 丙烯腈 2.0 2.0 ABS 树脂 12 环氧氯丙烷 0.02 0.02 环氧树脂 氨基树脂 13 苯酚 0.3 0.5 酚醛树脂 14 双酚 A(2)0.1 0.1 环氧树脂 聚碳酸酯树脂 聚砜树脂 15 甲醛 1.0 2.0 酚醛树脂 氨基树脂 聚甲醛树脂 16 乙醛(2)0.5 0.5 热塑性聚酯树脂 17 氟化物 8.0 15 氟树脂 18 总氰化物 0.3 0.5 丙烯酸树脂 19 丙烯酸(2)5 5 丙烯酸树脂 20 苯 0.1 0.1 聚甲醛树脂 21 甲苯 0.1 0.1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环氧树脂 有机硅树脂 聚砜

27、树脂 22 乙苯 0.2 0.4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23 氯苯 0.2 0.2 聚碳酸酯树脂 24 1,4-二氯苯 0.4 0.4 聚苯硫醚树脂 25 二氯甲烷 0.2 0.2 聚碳酸酯树脂 26 总铅 1.0 27 总镉 0.1 28 总砷 0.5 29 总镍 1.0 30 总汞 0.05 31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2 总铬 1.5 所有合成树脂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9 33 六价铬 0.5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

28、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4.4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3 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3 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 合成树脂类型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监控位置 1 悬浮法聚苯乙烯树脂 3.5 2 ABS 树脂 4.5(7.0)3 环氧树脂 4.0(6.0)4 酚醛树脂 3.0 5 不饱和聚酯树脂 3.5 6 氨基树脂 3.5 7 氟树脂 4.0(6.0)8 有机硅树脂 2.5 9 聚酰胺树脂 4.0

29、10 光气法聚碳酸酯树脂 7.0(8.0)11 丙烯酸树脂 3.0 12 醇酸树脂 3.5 13 热塑性聚酯树脂 3.5 14 聚甲醛树脂 6.0 15 聚苯硫醚树脂 3.5 16 聚砜树脂 3.0 17 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树脂 3.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注:ABS 树脂、环氧树脂、氟树脂、光气法聚碳酸酯树脂间接排放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中括号内的限值。4.5 合成树脂加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 1、表 2 和表 3 的标准限值。4.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

30、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规定的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产品生产周期。若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若企业同时生产单体或数种产品,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10 实基总基=QYQ (1)式中: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总Q排水总量,m3;Y产品产量,t;基Q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实实测水污染

31、物排放浓度,mg/L。若总Q与基QY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 现有企业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5.1.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非甲烷总烃 100 2 颗粒物 30 所有合成树脂 3 苯乙烯 50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32、 不饱和聚酯树脂 4 丙烯腈 0.5 ABS 树脂 5 1,3-丁二烯(1)1 ABS 树脂 6 环氧氯丙烷(1)20 环氧树脂 氨基树脂 7 酚类 20 酚醛树脂 环氧树脂 聚碳酸酯树脂 聚醚醚酮树脂 8 甲醛 5 酚醛树脂 氨基树脂 聚甲醛树脂 9 乙醛 50 热塑性聚酯树脂 10 甲苯二异氰酸酯(1)(TDI)1 聚氨酯树脂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1 11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1)(MDI)1 聚氨酯树脂 12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1)(IPDI)1 聚氨酯树脂 13 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1)(PAPI)1 聚氨酯树脂 14 氨 30 氨基树脂 聚酰胺树脂 聚酰亚胺树脂 15 氟

33、化氢 5 氟树脂 16 氯化氢 30 有机硅树脂 17 光气 0.5 光气法聚碳酸酯树脂 18 二氧化硫 100 聚砜树脂 聚醚砜树脂 聚醚醚酮树脂 19 硫化氢 5 聚苯硫醚树脂 20 丙烯酸(1)20 丙烯酸树脂 21 丙烯酸甲酯(1)50 丙烯酸树脂 22 丙烯酸丁酯(1)50 丙烯酸树脂 23 甲基丙烯酸甲酯(1)100 丙烯酸树脂 24 苯 4 聚甲醛树脂 25 甲苯 15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环氧树脂 有机硅树脂 聚砜树脂 26 乙苯 100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27 氯苯类 50 聚碳酸酯树脂 聚苯硫醚树脂 28 二氯甲烷(1)100 聚碳酸酯树脂 29 四氢呋喃

34、(1)100 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树脂 30 邻苯二甲酸酐(1)10 醇酸树脂 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 产品)0.5 所有合成树脂(有机硅树脂除外)(2)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2)有机硅树脂采用单位产品氯化氢排放量(0.2kg/t 产品)。5.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2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

35、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非甲烷总烃 60 2 颗粒物 20 所有合成树脂 3 苯乙烯 20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 4 丙烯腈 0.5 ABS 树脂 5 1,3-丁二烯(1)1 ABS 树脂 6 环氧氯丙烷(1)15 环氧树脂 氨基树脂 7 酚类 15 酚醛树脂 环氧树脂 聚碳酸酯树脂 聚醚醚酮树脂 8 甲醛 5 酚醛树脂 氨基树脂 聚甲醛树脂 9 乙醛 20 热塑性聚酯树脂 10 甲苯二异氰酸酯(1)(TDI)1 聚氨酯树脂 11 二苯基甲烷二

36、异氰酸酯(1)(MDI)1 聚氨酯树脂 12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1)(IPDI)1 聚氨酯树脂 13 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1)(PAPI)1 聚氨酯树脂 14 氨 20 氨基树脂 聚酰胺树脂 聚酰亚胺树脂 15 氟化氢 5 氟树脂 16 氯化氢 20 有机硅树脂 17 光气 0.5 光气法聚碳酸酯树脂 18 二氧化硫 50 聚砜树脂 聚醚砜树脂 聚醚醚酮树脂 19 硫化氢 5 聚苯硫醚树脂 20 丙烯酸(1)10 丙烯酸树脂 21 丙烯酸甲酯(1)20 丙烯酸树脂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3 22 丙烯酸丁酯(1)20 丙烯酸树脂 23 甲基丙烯酸甲酯(1)50 丙烯酸树脂 24 苯 2

37、 聚甲醛树脂 25 甲苯 8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环氧树脂 有机硅树脂 聚砜树脂 26 乙苯 50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27 氯苯类 20 聚碳酸酯树脂 聚苯硫醚树脂 28 二氯甲烷(1)50 聚碳酸酯树脂 29 四氢呋喃(1)50 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树脂 30 邻苯二甲酸酐(1)5 醇酸树脂 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 产品)0.3 所有合成树脂(有机硅树脂除外)(2)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2)有机硅树脂采用单位产品氯化氢排放量(0.1kg/t 产品)。5.1.4 合成树脂加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

38、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 4 或表 5 的标准限值。5.1.5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进行计算。实实基基=OO2121 (2)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基O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O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5.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5.2.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39、起,执行下列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5.2.2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5.2.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的设计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 14 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的设计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c)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

40、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5.2.4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5.2.5 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 1 年以上。5.3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5.3.2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

41、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a)泵;b)压缩机;c)阀门;d)开口阀或开口管线;e)法兰及其他连接件;f)泄压设备;g)取样连接系统;h)其他密封设备。5.3.3 泄漏检测周期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a)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一次。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c)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30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d)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 15 现滴液迹象。5.3.4 泄漏的认定

42、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a)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 2000 mol/mol。b)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500 mol/mol。5.3.5 泄漏修复 a)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15日。b)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c)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43、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5.3.6 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应保存 1 年以上。5.4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5.4.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5.4.2 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 15m。5.4.3 废气收集系统 废气收集系统需满足以下要求:a)生产

44、设施应采用密闭式,并具有与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连接的部件或装置。b)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c)废气收集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防腐蚀、耐高温、防结露、防堵塞等问题。5.4.4 废气处理装置 为保证废气处理装置的净化效果,需要在线测定相关工艺参数:a)冷凝器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尾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b)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16 c)洗

45、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 pH 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d)焚烧设施的焚烧效率应大于 99.9%,焚烧效率指焚烧炉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5.4.5 废水、废气焚烧设施 废水、废气焚烧设施除满足表 4、表 5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SO2、NOx 和二噁英类进行监测,并达到表 6 规定的限值。表6 焚烧设施 SO2、NOx 和二噁英类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现有和新建企业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1 二氧化硫 100 50 2 氮氧化物 180 100 3 二噁英类 0.1 ng-TEQ/m3 5.4.6 物料

46、输送(转移)与装卸 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装卸必须采取控制措施,见表 7。表7 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装卸废气控制措施 序号 操作单元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 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采用无泄漏泵。2 挥发性物料装卸 1挥发性物料装卸应配置气相平衡管,卸料应配置装卸器。2装运挥发性物料的容器必须加盖。5.4.7 物料投加、分离、抽真空与干燥过程 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物料投加、分离、抽真空与干燥过程必须采取控制措施,见表 8。表8 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物料投加、分离、抽真空、干燥废气控制措施 序号 操作单元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 挥发性物料和粉体物料投加 1采用无泄漏泵或高位

47、槽投加液体物料。2采用管道自动计量并投加粉体物料,或者采用投料器密闭投加粉体物料。2 挥发性物料分离(离心、过滤)1采用全自动密闭式(氮气或空气密封)的压滤机。2采用全自动密闭或半密闭式的离心机。3 挥发性物料抽真空 1采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泵前与泵后均需设置气体冷却冷凝装置。2如采用水喷射泵和水环泵,必须配置循环水冷却设备(盘管冷却或深冷换热)和水循环槽(罐),对挥发性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并执行表 4、表 5 规定。4 挥发性物料干燥 1采用密闭式的干燥设备。2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必须收集、处理,并执行表 4、表 17 5 规定。5.5 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5.5

48、.1 企业边界任何 1 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 9 规定的限值。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1 颗粒物 1.0 2 氯化氢 0.2 3 苯 0.4 4 甲苯 0.8 5 非甲烷总烃 4.0 5.5.2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特点和规律及当地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49、。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6.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6.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6.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50、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6.1.5 合成树脂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6.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6.2.2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10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10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18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2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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