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HJ1030.2-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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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1030.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Condiment and fermented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

2、019-06-19 发布 2019-06-19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4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8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4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7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2 10 合规判定方法.3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43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3、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4、。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工商大学、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6 月 1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06 月 1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5、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调味品料酒制造中将原料酒和其他原料调配生产料酒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本标准执行;原料酒(黄酒、白酒、糟烧酒)制造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执行。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涉及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

6、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

7、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9430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2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

8、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6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 9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2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

10、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ndiment and fermented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 GB/T 4754 中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代码 146)的排污单位,包括从事味精制造(代码 1461)、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代码 1462),以及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代码 1469)的排污单位。其中,味精制造指以淀粉或糖蜜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提取、精制等工序制

11、成的,谷氨酸钠含量在 80及以上的鲜味剂的生产活动;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指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麸皮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各种酱油和酱类制品,以及以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3 糖的物料或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的酸性调味品的生产活动;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指复合调味品、调味油、调味汁、酱、调味料、芥子粉及其调制品、汤料及其制品、其他复合调味品、酵母、食品用氨基酸、柠檬酸及其盐和酸酯、食品用发酵有机酸、食品用酶制剂。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3

12、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4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

13、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

14、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其他产品生产可参照表 1 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的,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

15、填报。表 1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单位单位 原料系统 存储 平仓或筒仓或贮存罐 体积或重量 m3或 t 自动装卸、人工装卸 装卸料设施*装卸量 t/h 输运 输运设施 输运量 t/h 粉碎 原料粉碎设施*粉碎量 t/h 味精、赖氨酸、柠檬酸、酵母制造 生物发酵 微生物发酵 发酵罐*罐容积 m3 分离提取 蒸发浓缩 多效蒸发器或机械式蒸汽 再压缩器(MVR)蒸发量 t/h 等电结晶 等电罐 罐容积 m3 分离 离心机或分离机 出料量或进料量 t/h或m3/h 离

16、子交换 离子交换柱 吸附量 mg/mL 过滤 过滤机或压滤机或真空转鼓*过滤面积 m2 精制包装 脱色 活性炭柱*填充量 t 过滤 过滤机或压滤机*过滤面积 m2 结晶 结晶罐 罐容积 m3 分离 离心机 出料量 t/h 造粒 造粒机*出料量 t/h 干燥 流化床或干燥机/塔/床*出料量 t/h 蒸馏 蒸馏塔 出料量 t/h 筛分 筛分机*孔径大小 目 包装 包装机*包装量 t/h 副产品 制备 分离 气浮设施或离心机或分离机*出料量或进料量 t/h或m3/h 蒸发浓缩 多效蒸发器或机械式蒸汽 再压缩器 蒸发量 t/h 造粒(味精制造)喷浆造粒机*出料量 t/h 热风炉*炉排有效面积 m2 引

17、风机*风量 m3/h 干燥(除味精制造以外的其他制造)流化床或干燥机/塔/床*出料量 t/h 包装 包装机*包装量 t/h 5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单位单位 酱油、醋 制造 原料 处理 原料 前处理 蒸料 蒸煮罐或连续蒸料机*罐容积或处理量 m3或 t/h 曲料冷却 冷凉机 功率 kWh 制曲 接种、通风制曲 圆盘制曲机或曲房 处理能力 t/d 酱油 制造 发酵 盐卤配制 液位调浆罐 罐容积 m3 酱醅(醪)发酵 发酵罐/池*罐(池)容积 m3 淋油 清油析出 储罐或淋油池 罐(池)容积 m3 二油、三油 提取 储罐 罐(池)容积 m

18、3 压榨分离 板框过滤机、液压榨滤机、过滤池*压榨能力 t/h或m3/h 勾兑 组分和风味成型 调配罐*罐容积 m3 陈储 澄清和醇和 保温储罐*罐容积 m3 醋 制造 酒精发酵 酒醅(醪)发酵 发酵罐/池*罐(池)容积 m3 醋酸发酵 醋酸发酵 发酵罐/池*罐(池)容积 m3 熏醅和 淋醋 熏醅/淋醋/煮醋 熏醅缸、浸泡罐/池、加热罐、淋醋池 罐(池)容积 m3 压榨过滤 板框压滤、液压榨滤*处理能力 t/h或m3/h 配制 调制 调配槽/罐 槽(罐)容积 m3 陈酿 封缸、日晒夜露 陶缸、储罐、储池 容积 m3 成品 澄清或过滤 沉淀池/罐或过滤*处理能力 t/h或m3/h 包装 灌装系统

19、 灌装 灌装机或灌装线*包装量 t/h 料酒制造 调配系统 调配 调配机或调配线*调配能力 m3/h 公用单元 贮存 煤场*面积 m2 石灰石堆场*面积 m2 柠檬酸石膏堆场*面积 m2 糟渣堆场*面积 m2 硫酸储罐 体积或重量 m3或 t 盐酸储罐 体积或重量 m3或 t 液碱储罐 体积或重量 m3或 t 液氨储罐*体积或重量 m3或 t 制冷 制冷压缩机*制冷量 kW 冷媒种类/污水处理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量 m3/d 注: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标有“*”且排污单位具有的设施。4.3.3 生产设施编号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

20、8 进行编号并填报。续表 6 4.3.4 产品名称 包括味精、赖氨酸、谷氨酸、其他氨基酸、柠檬酸、乳酸、衣康酸、其他发酵有机酸、酵母制品、酵母衍生制品、酱油、酱、醋、其他。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4.3.7 其他 调味品、发酵制

21、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玉米、大米、木薯干、糖蜜、淀粉、淀粉糖、小麦、豆饼、黄豆、豌豆、蚕豆、面粉、麸皮、其他。辅料种类包括液氨、硫磺、亚硫酸、硫酸、盐酸、液碱、纯碱、石灰石粉、氯化钾、磷酸、糖蜜、酵母、曲、食盐、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料、其他

22、。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t/a、Nm3/a 等。4.4.4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固体燃料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发分,增加填写水分,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7 4.4.5 其他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 废

23、水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4.5.1.2 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8978、GB 19430、GB 19431和 GB 25462 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

24、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1.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4.5.1.4 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25、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4.5.1.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调味品、发酵制品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6 排放口类型 实行重点管理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

26、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8 表 2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废水类别 排放去向排放去向 排放口排放口 类型类型 执行执行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a,b 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浓度 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 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设施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综合污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直接排放c或 间接排放d 主要 排放口(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一般 排放口(简化管理排污单位)GB 19430(柠檬酸制

27、造)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磷、色度 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e 1)预处理:粗(细)格栅;调节;酸化;沉淀;气浮;其他。2)生化处理:厌氧处理(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内循环厌氧(IC)反应器等);好氧处理;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O 法);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2/O 法);厌氧氨氧化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4)深度处理: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气浮;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其他。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

28、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GB 25462(酵母制造)GB 19431(味精制造)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GB 8978(除柠檬酸、味精、酵母制造以外的其他制造)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磷酸盐(总磷)、色度、动植物油f 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时)直接排放c 一般 排放口 GB 19430(柠檬酸制造)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磷、色度/1)预处理:粗(细)格栅;除油;沉淀;其他。2)生化处理:好氧处理;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

29、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4)深度处理: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其他。同上 GB 25462(酵母制造)GB 8978(除柠檬酸、酵母制造以外的其他制造)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磷酸盐(总磷)、色度、动植物油f 间接排放d/注:a 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b 柠檬酸制造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水适用 GB 19430,味精制造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水适用 GB 19431(但厂内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时适用 GB

30、8978),酵母制造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水适用 GB 25462,其他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水适用 GB 8978,执行不同排放标准的污水混合排放时按 5.2.2.1 执行。c 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d 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e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制造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管控总氮许可排放量。f 适用于调味油制造等排放动植物油的排污单位。9 4.5.2 废气

31、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4.5.2.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9078、GB 14554、GB 16297 和 GB 19431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

32、确定。4.5.2.3 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5.2.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5 排放口类型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4.6 图件要求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

33、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10 表 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废气产污 环节环节 排放排放 形式形式a 排放口排放口 类型类型 执行执行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b,c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34、)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 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设施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原料系统 平仓或筒仓或贮存罐、装卸料设施 装卸料废气 无组织/GB 16297 颗粒物/采用覆盖防风抑尘网并加强密封;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喷淋系统、旋风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等)后排放;其他/输运设施 输运废气 无组织/GB 16297 颗粒物/输运车辆采用覆盖防风抑尘网或洒水抑尘;加强输运设施密封;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喷淋系统、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旋风除尘+袋式

35、除尘等)后排放;其他/原料粉碎设施 粉碎废气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6297 颗粒物/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水膜除尘器;除尘组合工艺;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味精、生物发酵 发酵罐 发酵废气 无组织/GB 19431(味精制造)硫化氢、臭气浓度/收集经水封或处理后排放;其他/GB 14554(除味精制造以臭气浓度/11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废气产污 环节环节 排放排放 形式形式a 排放口排放口 类型类型 执行执行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b,c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36、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 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设施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赖氨酸、柠檬酸、酵母制造 外的其他制造)精制包装 造粒机 造粒废气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6297 颗粒物/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水膜除尘器;除尘组合工艺;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流化床或干燥机/塔/床 干燥废气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6297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水膜除尘;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水膜除尘器;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水膜除尘器;旋风除尘器+袋

37、式除尘器+水膜除尘器+VOCs 治理装置;其他 同上 筛分机 筛分废气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6297 颗粒物/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水膜除尘器;除尘组合工艺;其他 同上 包装机 包装废气 无组织/GB 16297 颗粒物/加强密封;回收利用;收集经处理后排放;其他/副产品制备 喷浆造粒机(味精制造)喷浆造粒 废气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9078 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旋风除尘器+三级洗涤;旋风除尘器+三级洗涤+静电除雾器;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续表 12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废气产污

38、环节环节 排放排放 形式形式a 排放口排放口 类型类型 执行执行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b,c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 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设施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证明材料 无组织/GB 19431 硫化氢、臭气浓度/收集并经 VOCs 治理装置处理后排放;其他/流化床或干燥机/塔/床(除味精制造以外的其他制造)干燥废气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6297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水膜除尘;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水膜除尘器;旋风除尘器+袋式

39、除尘器+水膜除尘器;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水膜除尘器+VOCs 治理装置;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包装机 包装废气 无组织/GB 16297 颗粒物/加强密封;回收利用;收集经处理后排放;其他/酱油、醋制造 制曲 圆盘制曲机或曲房 制曲废气 无组织/GB 14554 臭气浓度/加强通风;其他/发酵 发酵罐/池 发酵废气 无组织/GB 14554 臭气浓度/加强通风;其他/公用 单元 贮存 煤场 煤场扬尘 无组织/GB 16297 颗粒物/煤场周围设置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其他/石灰石堆场 堆场扬尘 无组织/G

40、B 16297 颗粒物/堆场周围设置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其他/柠檬酸石膏 堆场 堆场扬尘 无组织/GB 16297 颗粒物/堆场周围设置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续表 13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废气产污 环节环节 排放排放 形式形式a 排放口排放口 类型类型 执行执行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b,c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 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设施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等降尘措施;其他 糟渣堆场

41、 糟渣废气 无组织/GB 14554 臭气浓度/增加通风次数、及时清运;收集经处理后排放;其他/液氨储罐 储罐废气 无组织/GB 19431(味精制造)臭气浓度/定期加强储罐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其他/GB 14554(除味精制造以外的其他制造)氨、臭气浓度/制冷 制冷压缩机(以氨为制冷剂)制冷废气 无组织/GB 19431(味精制造)臭气浓度/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其他/GB 14554(除味精制造以外的其他制造)氨、臭气浓度/污水 处理 厂内综合 污水处理站 污水处理、污泥处理 和堆放废气 无组织/GB 19431(味精制造)硫化氢、臭气

42、浓度/集水池、调节池、厌氧处理设施(无沼气利用)、兼氧处理设施等产臭区域加罩或加盖;投放除臭剂;采用引风机将臭气引至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放;其他/GB 14554(除味精制造以外的其他制造)臭气浓度 注:a 表中所列排放方式为最低要求,如排污单位将表中列为无组织排放方式的废气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则执行相应标准中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b 味精制造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适用 GB 19431,其他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适用 GB 14554。c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从严确定。续表 14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

43、标准 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4、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

45、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不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规定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不规定许可排放量。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 5.2.3 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46、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对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 GB 19430、GB 19431、GB 25462 和 GB 8978 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15 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对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柠檬酸、酵母工业排污单位分别

47、按照 GB 19430、GB 25462 中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执行。对于味精工业排污单位,当污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时,按照 GB 19431 中的规定,应达到负责审批该污水处理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放要求;当污水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时,按照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对于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当污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时,依据 GB 8978 的三级排放限值确定;当污水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时,按照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

48、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适用 GB 8978 的,则按 GB 8978 附录 A 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 GB 8978 附录 A 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5.2.2.2 废气 依据 GB 9078、GB 14554、GB 16297 和 GB 19431 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

49、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和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速率),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5.2.3 允许排放量 实行重点管理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

50、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许可管控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实行重点管理的含发酵工艺的味精制造排污单位,还应明确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5.2.3.1 单独排放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最高允许值,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当仅能通过一种方式计算时,以该计算方式确定。1)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1)所示。16 61()10njiiijiDSQC (1)式中: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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