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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J 860.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sug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稿)2017-09-29 发布 2017-09-29 实施 环环 境境 保保 护护 部部 发布发布 i 目 次 前 言.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
2、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8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5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9 10 合规判定方法.3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5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
3、定了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糖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
4、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2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
5、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除蔗渣用于生物质燃料锅炉和甜菜制糖中的颗粒粕生产外,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不适用于本标准。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 2016 189 号)中附件 1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
6、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
7、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2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8、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
9、加工业 HJ-20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0、国发201665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 sug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所有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制作原糖或成品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以及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的排污单位。3 3.2 甜菜颗粒粕 beet pellet 指由甜菜粕经压榨、干燥和造粒制成的便于保藏和运输的饲料。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4 特殊时段
11、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5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自启动制糖开始至结束制糖的时间段,按日计。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中未包括,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
12、,可自行增加内容。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制糖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编号)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
13、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4 表 1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参数 单位 原料系统 机械化原料场、非机械化原料场 原料场 原料场面积 m2 液压翻板卸蔗系统 卸蔗能力 t/次 其他 其他 其他 提汁系统 甘蔗压榨提汁 撕解机/切蔗机、压榨机 处理能力 t/d 其他 其他 其他 甜菜预处理、渗出提汁 流送沟或皮带输送机 输送能力 t/d 洗菜
14、机 处理能力 t/d 渗出器(扩散器)提汁率%其他 其他 其他 溶糖系统 原糖回溶、砂糖回溶 回溶槽 回溶处理量 kg/h 其他 其他 其他 清净系统 石灰法:加灰过滤 石灰消和机 每小时消和石灰量 t/d 沉降器 沉降器容积 m3 过滤机 过滤面积 m2 其他 其他 其他 亚硫酸法:中和过滤 硫熏燃硫炉 硫熏强度 mgSO2/L 石灰消和机 每小时消和石灰量 t/d 磷酸箱 有效容积 m3 沉降器 沉降器容积 m3 真空吸滤机 过滤面积 m2 其他 其他 其他 碳酸法:饱充过滤 石灰窑 石灰石用量 t/d 饱充罐 有效容积 m3 硫熏燃硫炉 硫熏强度 mgSO2/L 自动板框过滤机 过滤面积
15、 m2 其他 其他 其他 离子交换法 离子树脂交换塔 塔的有效容积 m3 其他 其他 其他 蒸发系统 加热蒸发 蒸发罐 加热面积 m2 喷射冷凝器 用水量 m3/h 其他 其他 其他 结晶分蜜系统 煮糖助晶 结晶罐 有效容积 m3 喷射冷凝器 用水量 m3/h 其他 其他 其他 分蜜 离心分蜜机、干燥器、筛分机 处理能力 t/d 其他 其他 其他 包装系统 自动包装、手工包装 振动筛选机、包装机、其他 处理能力 t/d 其他 其他 其他 贮存系统 产品、蔗渣、煤 产品仓、蔗渣堆放仓、煤场 储藏能力 m3 其他 其他 其他 5 续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参数 单位 颗粒粕系统 甜菜
16、粕生产颗粒粕 压榨机、干燥器、造粒机 处理能力 t/d 燃烧炉 炉排有效面积 m2 引风机 风量 m3/h 鼓风机 风量 m3/h 其他 其他 其他 公用单元 供热、综合污水处理站、其他辅助系统 生物质(蔗渣)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 锅炉蒸汽量 t/h 冷却循环水系统 冷却循环水能力 t/h 综合污水处理站 处理能力 t/d 其他 其他 其他 4.3.3 生产设施编号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4.3.4 产品名称 包括原糖、绵白糖、白砂糖、
17、赤砂糖、黄砂糖、红糖、精幼砂糖、颗粒粕、其他。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4.3.7 其他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5”为必填项,“4.4
18、.6”为选填项。6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甘蔗、甜菜、原糖、砂糖、水、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石灰石、石灰、硫磺、磷酸、絮凝剂、其他。燃料种类包括蔗渣、煤、重油、柴油、天然气、焦炭、其他生物质燃料(如花生壳燃料)、其他。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 t/a 或 Nm3/a。4.4.4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中硫元素等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固体和
19、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挥发分及热值,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4.4.6 其他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废气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1.2-4.5.1.5”为必填项。4.5.1.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
20、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2。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9078、GB 13271、GB 14554、GB 16297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7 表 2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原料系统 原料场 装卸料废气 颗粒物 无组织 洒水抑尘、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煤场防尘网、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液压翻板卸蔗系统 转运废气 清净系
21、统 石灰消和机 石灰消和机加料废气 颗粒物 无组织 喷水除尘、加强密封、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喷水除尘、加强密封、其他 同上 过滤机 滤泥发酵臭气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无组织 及时清运、减少堆放量和堆放时间、防止日晒雨淋、加强通风、其他 同上 硫熏燃硫炉 硫熏燃硫炉尾气 颗粒物、二氧化硫 无组织 采用喷射式自控燃硫炉、汽化旋风低温燃硫炉等高效燃硫设备、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其他 同上 石灰窑 石灰窑加料废气 颗粒物 无组织 加料控制、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其他 同上 结晶分蜜系统 筛分机 糖粉 颗粒物 有组织 回收回溶、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加强密封、其他 同上 包装
22、系统 振动筛选机 振动筛选机糖粉 颗粒物 有组织 回收回溶、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加强密封、其他 同上 包装机 包装机废气 贮存系统 蔗渣 蔗渣堆放发酵臭气、废气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颗粒物 无组织 堆场周围设置防尘网、挡尘棚、加强密封、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蔗渣堆场地面采取排水、硬化防渗措施、其他 同上 煤 煤粉 颗粒物 无组织 煤场周围设置防尘网、挡尘棚、加强密封、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其他 同上 8 续表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颗粒粕 系统 干燥器 干燥器废气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有组织
23、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其他 同上 造粒机 造粒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其他 同上 公用单元 生物质(蔗渣)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 燃烧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水浴除尘器、其他 同上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燃用净化后煤气、脱硫系统(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氨法、氧化镁法、双碱法、循环流化床法、旋转喷雾法、密相干塔法、
24、新型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MEROS 法脱硫技术)、脱硝系统(SCR、SNCR、低氮燃烧)、炉内添加卤化物、烟道喷入活性炭(焦)、其他 同上 综合污水处理站 污水处理废气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无组织 产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至生物脱臭装置(干法生物滤池)处理、设置喷淋塔除臭、其他 同上 9 4.5.1.3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根据固定
25、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写。4.5.1.4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5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和甜菜制糖颗粒粕系统的干燥器废气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4.5.2 废水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2.2-4.5
26、.2.6”为必填项。4.5.2.2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3。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1909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10 表 3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污染物种类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冷凝水、汽凝水、冷却水、冷却循环水、真空吸滤机水喷射泵用水等循环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直接回用、排入循环热水池、经冷却塔冷却降温后回用、冷却
27、后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生活污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处理后回用、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其他 同上 综合污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干化场沉淀过滤 预处理:除油、沉淀、过滤等 生化处理:好氧、水解酸化-好氧、厌氧-好氧、兼性-好氧、氧化沟、生物转盘等 深度处理:生物滤池、过滤、混凝沉淀(或澄清)等 其他 同上 11 4.5.2.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
28、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
29、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2.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写。4.5.2.5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6 排放口类型 制糖工业
30、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4.6 图件要求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4.7 其他要求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
31、应评估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 12 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5.1.2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
32、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
33、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不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废水总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
3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13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依据 GB 9078、GB 13271、GB 14554、GB 16297 确定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大气污
35、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5.2.2.2 废水 对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 GB 21909 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若制糖工业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为两种
36、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对于制糖排污单位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情况,按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责单位商定值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无商定值时,按照 GB 8978 中的三级排放限值、GB/T 31962 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从严确定。对于制糖排污单位废水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况,按照GB 8978 中的三级排放限值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从严确定。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气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a)年
37、许可排放量 1)年许可排放量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如式(1)所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年许可,jjEE (1)式中:年许可,jE排污单位第 j 项大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主要排放口年许可,jE主要排放口第 j 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2)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的主要排放口是锅炉烟囱和甜菜制糖颗粒粕生产中干燥器的废气排放口。14 对锅炉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依据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和设计燃料用量相乘核定。燃煤或燃油锅炉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式(2)所示:610ijiiij
38、CQRD (2)燃气锅炉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式(3)所示:910ijiiijCQRD (3)式中:ijD第 i 个锅炉排放口废气第 j 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 t/a;iR第 i 个锅炉排放口设计燃料用量,燃煤或燃油时单位为 t/a,燃气时单位为Nm3/a;iQ第 i 个锅炉排放口基准排气量,燃煤时单位为 Nm3/kg 燃煤,燃油时单位为Nm3/kg 燃油,燃气时单位为 Nm3/Nm3天然气,具体取值见表 4;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ijC第 i 个锅炉排放口废气第 j 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mg/Nm3。表 4 制糖工业排污单
39、位锅炉废气基准排气量参考表 燃料分类 热值(MJ/kg)基准排气量 燃煤a 12.5 6.2 Nm3/kg 燃煤 21 9.9 Nm3/kg 燃煤 25 11.6 Nm3/kg 燃煤 燃油a 38 12.2 Nm3/kg 燃油 40 12.8 Nm3/kg 燃油 43 13.8 Nm3/kg 燃油 燃气b 燃用天然气 12.3Nm3/Nm3天然气 a 燃用其他热值燃料的,可按照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b 以混合煤气为燃料的燃气锅炉,其基准排气量为各类煤气的体积百分比与相应基准排气量乘积的加和。以蔗渣为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参考燃煤锅炉计算,基准排气量可参考燃煤锅炉确定,或采用近
40、三年企业实测的锅炉排气量或近一年连续在线监测的锅炉排气量除以相应的燃料实际使用量确定。蔗渣的热值优先采用实测结果,在没有实测数据的情况下,可参考式(4)或(5)进行计算。对于绝干蔗渣,热值为(按干基计算):17.882.51/(100)QWW (4)15 对于湿蔗渣,热值为(按湿基计算):17.880.2039QW (5)式中:Q蔗渣的热值,MJ/kg;W蔗渣的含水率,以质量百分比计,%。对于颗粒粕干燥器,废气中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式(6)所示:910ijiiijCQRD (6)式中:ijD第 i 个颗粒粕干燥器排放口废气第 j 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iR第
41、 i 个颗粒粕干燥器的颗粒粕产品产能,t/a;iQ第 i 个颗粒粕干燥器排放口基准排气量,11000Nm3(标态,干烟气量)/t颗粒粕;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ijC第 i 个颗粒粕干燥器排放口废气第 j 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 mg/Nm3。废气中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式(7)所示:310iiiDRP (7)式中:iD第 i 个颗粒粕干燥器排放口废气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 t/a;iR第 i 个颗粒粕干燥器的颗粒粕产品产能,t/a;iP第 i 个颗粒粕干燥器排放口生产单位产品的氮氧化物排放量限值,2.64kg/t颗粒粕。所有主要排放口
42、的年许可排放量等于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的加和,如式(8)所示。niijjDE1,主要排放口年许可 (8)式中:主要排放口年许可,jE主要排放口第 j 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 t/a;ijD第 i 个主要排放口废气第 j 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 t/a;n主要排放口数量。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9)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1(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日许可EE (9)式中:日许可E制糖工业排污
43、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t/d;16 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E根据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d;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排放量削减比例,%。5.2.3.2 废水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21909 中的其他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单独排放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年排放量的
44、最高允许值,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1)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10)所示。610jjCQSD (10)式中:jD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 t/a;S排污单位主要产品产能,单位为 t/a;Q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 m3/t 产品(糖),按照 GB 21909 及其修改单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算;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jC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 mg/L。2)依据生产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11
45、)所示。310jjDSP (11)式中:jD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 t/a;S排污单位年生产产品产能,单位为 t/a;jP生产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单位为 kg/t 产品(糖),按照表 5核算。表 5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 分类 CODCr(kg/t 糖)氨氮(kg/t 糖)总氮(kg/t 糖)总磷(kg/t 糖)执行特别排放 限值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 执行特别排放 限值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 执行特别排放 限值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 执行特别排放 限值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 甘蔗制糖 0.25 1 0.025 0.1 0.0
46、4 0.15 0.0025 0.005 甜菜制糖 0.75 2.4 0.075 0.24 0.12 0.36 0.0075 0.012 b)混合排放 排污单位同时排放制糖工业和其他工业等多种工业废水,年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如式(12)所示。同时,对于其中的制糖废水,生产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还不得超过表 5 17 规定的限值。61()10njjiiiDCQS (12)式中:jD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 t/a;jC排污单位废水中第 j 项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 mg/L;iQ第 i 个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 m3/t 产品;iS第 i 个产品产能,单位
47、为 t/a;n排污单位的产品数量。5.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分生产工序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 6。表 6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序号 生产单元 废气产污环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原料系统 装卸料废气、转运废气 采用覆盖防风抑尘网或洒水抑尘、喷洒抑尘剂等抑尘措施;输运车辆采用封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 2 清净系统 石灰消和机加料废气 对卸灰、加料设施作业车间采用加强密封等抑尘措施 滤泥发酵臭气 及时清运、减少堆放量和堆放时间、防止日晒雨淋、加强通风 硫熏燃硫炉尾气 采用自
48、动控制的燃硫设施或设置二氧化硫吸收装置或就近接入有组织排放口 石灰窑加料废气 加料控制、加强密封 3 结晶分蜜系统 糖粉 回收回溶或经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 4 包装系统 振动筛选机废气、包装机废气 回收回溶或经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 5 贮存系统 蔗渣堆放仓发酵臭气 堆场周围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蔗渣堆场地面采取排水、硬化防渗措施 煤尘 煤场周围设置防尘网、挡尘棚、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6 公用单元 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臭气 产臭区域投放除臭剂,或加罩、加盖,或采用引风机引至生物脱臭装置(干法生物滤池)处理、设置喷淋塔除臭 注: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时,可参
49、照执行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2.5 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1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
50、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待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6.2 废气 6.2.1 可行技术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结晶分蜜系统、包装系统、颗粒粕系统和锅炉等公用工程。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7。表 7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可行技术 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可行技术 结晶分蜜系统废气 颗粒物 袋式除尘技术;湿式除尘技术 包装系统废气 颗粒物 袋式除尘技术;湿式除尘技术 颗粒粕系统干燥器废气 颗粒物 旋风除尘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