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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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J 860.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ng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8-06-30 发布 2018-06-30 实施 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部 发布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5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0 10 合规判定方法.4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5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73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

3、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

4、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中国肉类协会。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6 月 3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06 月 30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在全国排污许可

5、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肉类分割、羽绒清洗、清洁蛋、无害化处理(焚烧、化制)等也适用于本标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

6、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7、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8、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

9、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81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

10、201816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3.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ng industry 指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3.2 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

11、ng wastewater 指位于屠宰及肉类加工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5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

12、求 4.1 基本原则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13、”)、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

14、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其他生产可参照表 1 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表 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及单位设施参数及单位 屠 宰 宰前 准备 静养、待宰 待宰圈*待宰圈面积(m2)、待宰时间(h)淋浴设备 流量(m3/d)刺

15、杀 放血 剌颈法、切颈法、心脏法 真空放血系统*处理能力(头(只)/h)集血槽*容积(m3)煺毛 或剥皮 机械法煺毛或脱羽、机械(手工)法剥皮 蒸汽烫毛设备 处理能力(kg/min)浸烫池*池体积(m3)、水温()、停留时间(min)打毛设备 处理能力(头/h)燎毛设备 处理能力(kg/min)风送系统 风量(m3/h)剥皮设备*处理能力(头/h)喷淋设备*流量(m3/d)脱毛设备 处理能力(只/h)开膛 解体 半自动(全自动)劈半 劈半设备*电机功率(W)、电压(V)、刀片规格(m)清洗设备*流量(m3/d)净膛 清洗设备*流量(m3/d)胴体 整修 手工法 清洗设备*流量(m3/d)内脏

16、处理 手工法 清洗设备*流量(m3/d)分割 手工法、机械手工法 清洗设备*流量(m3/d)羽绒 清洗 分毛 分毛设备*处理能力(t/d)除尘 除尘设备*处理能力(t/d)洗涤 清洗设备*流量(m3/d)脱水 离心设备 处理能力(转/min)洗脱设备 处理能力(t/d)5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及单位设施参数及单位 肉 制品 加 工 原料处理 解冻 蒸汽解冻设备 处理能力(t/h)清洗设备 流量(m3/d)解冻间 解冻间面积(m2)分割 清洗设备 流量(m3/d)腌制 湿腌法、干腌法、注射法、混合腌制法 清洗设备 流量(m3/d)搅拌 绞(斩)切

17、、搅拌混合 清洗设备 流量(m3/d)填充 直灌、打卡、模具、吊挂、摆盘 清洗设备 流量(m3/d)热加工 加热成熟:卤制(煮制)、烟熏、蒸煮、煎炸、熏烤 非加热成熟:恒温恒湿发酵 蒸煮设施(夹层燃气(蒸汽)煮锅*、高压灭菌釜(压力锅)*)、水槽 处理能力(kg/h)烟熏炉(电加热、煤气加热、燃气加热)*处理能力(kg/h)中式土烤炉(箱)(电、煤、气)*处理能力(kg/h)油炸锅(箱)*、煎盘*处理能力(kg/h)、基准灶头数(个)、灶头总功率(kW)、排气罩总投影面积(m2)副产品加工 天然肠衣加工 原料储存 原料库*原料库面积(m2)半成品加工 刮制设备*处理能力(千根/h)盐渍设备*处

18、理能力(千根/h)成品加工 清洗设备*流量(m3/d)分路设备 处理能力(千根/h)量码设备 处理能力(千根/h)盐腌设备 处理能力(千根/h)套管压缩或缠把设备 处理能力(千根/h)包装 包装设备 处理能力(千根/h)畜禽油脂加工 原料储存 原料库*原料库面积(m2)前处理 清洗设备*流量(m3/d)前处理车间 车间面积(m2)加热提炼 炼油锅*处理能力(t/h)加热炉*发热量(万卡/h)油渣压滤 压榨设备(榨油设备)处理能力(m3/h)净化 油料杂质过滤器 处理能力(t/h)产品储存 贮油池 容量(m3)灌装 灌装线 处理能力(m3/d)清洁蛋 蛋品清洗 清洗设备*流量(m3/d)公 用

19、单 元 供热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蒸汽量(t/h)制冷 制冷压缩机 制冷量(kW)、冷媒种类 管线 长度(m)6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及单位设施参数及单位 液氨等冷媒储罐*容积(m3)无害化处理 焚烧炉*二燃室温度()、停留时间(s)、处理能力(t/h)化制设备*处理能力(t/h)其他 清洗设备 流量(m3/d)煤场*面积(m2)厂内实验室 检测项目(列出介质与污染物名称)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m3/d)注: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标有“*”且企业具有的设施。4.3.3 生产设施编号 屠宰及肉类加

20、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3.4 产品名称 包括猪胴体、牛四分体、羊胴体、禽肉(成品鸡、成品鸭、成品鹅)、分割肉、中式肉制品(腊肉、咸肉、中国火腿、肉松、肉干、肉脯、酱卤肉制品、糟肉制品、熏烤肉制品、腊肠、风干肠、生鲜香肠、生熏香肠、半干香肠、调制肉制品、肉糕、腌制肉)、西式肉制品(熏煮火腿、熏煮香肠、香肠制品、血肠、发酵香肠、培根、火腿、肉灌肠)、天然肠衣、畜禽油脂、炼油渣饼、羽绒、清洁蛋、其他。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原料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

21、位为 t/a 或千根小肠/a。屠宰的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头(只)/a 的,排污单位根据情况依次按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换算为 t/a,按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相应数据(如有)计算,或者按近三年来排污单位屠宰的实际平均重量计算,或者参考以下数据换算,即牛的活屠重为500kg/头,羊的活屠重为 50kg/只,猪的活屠重为 110kg/头,鸡的活屠重为 1.75kg/只,鸭的活屠重为 2.5kg/只。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所确定的年生产天数。4.3.7 其他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7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

22、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5”为必填项,“4.4.6”为选填项。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生猪、活牛羊、活禽、猪胴体、牛四分体、羊胴体、禽肉(成品鸡、成品鸭、成品鹅)、分割肉、鲜蛋、小肠、肠油、下腹肥膘、边角肉、其他。辅料种类包括肠衣、淀粉、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料、其他。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

23、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 t/a 或 Nm3/a。4.4.4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或元素成分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生物质燃料还需填写水分、不填写挥发分。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填写此项。4.4.6 其他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

24、其他内容,可填写。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废水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4.5.1.2 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13457、GB 21901和 GB 8978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8 4.5

25、.1.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进入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如土地利用)。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

26、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1.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污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写。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

27、“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4.5.1.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6 排放口类型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4.5.2 废气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

28、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4.5.2.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9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3。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9078、GB 13271、GB 14554、GB 16297 和 GB 18483 确定。待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污染控制项目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2.3 污染治理设施、

29、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10 表 2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污染控制项目 排放去向 排放口 类型 执行 排放标准a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生活污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磷酸盐 不外排b/f 经处理后厂内回用;其他/直接排放c 一般 排放口 G

30、B 8978 1)预处理:粗(细)格栅;沉淀;过滤;其他。2)二级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间接排放d(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般 排放口/其他e/g 经处理后土地利用;其他/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综合污水、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综合污水(天然肠衣加工生产废水、畜禽油脂加工废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磷酸盐 不外排b/f 经处理后厂内回用

31、;其他/直接排放c 主要 排放口 GB 8978 1)预处理:粗(细)格栅;平流或旋流式沉砂、竖流或辐流式沉淀、混凝沉淀;斜板或平流式隔油池;气浮;其他。2)生化法处理: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IC 反应器或水解酸化技术;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及其各类改型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O 法);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2/O 法);膜生物反应器(MBR)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间接排放d 其他e/g 经处

32、理后土地利用;其他/厂内综合污水含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不外排b/f 经处理后厂内回用;其他/11 废水类别 污染控制项目 排放去向 排放口 类型 执行 排放标准a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处理站的综合污水、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综合污水(屠宰及肉制品加工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羽绒清洗 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大肠菌群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直接排放c 主要 排放口 GB 13457和 GB 21901 取严执行 1)预处理:粗(细)格栅;平流或旋流式沉砂、竖流或辐流式沉淀、混凝沉淀;斜板或平流式隔油池;

33、气浮;其他。2)生化法处理: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IC 反应器或水解酸化技术;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及其各类改型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O 法);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2/O 法);膜生物反应器(MBR)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4)消毒处理:加氯(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消毒;臭氧消毒;紫外消毒;其他。5)深度处理:V 型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电渗析;人工湿地;其他。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间接排放

34、d 其他e/g 经处理后土地利用;其他/不含 羽绒清洗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大肠菌群数 不外排b/f 经处理后厂内回用;其他/直接排放c 主要 排放口 GB 13457 1)预处理:粗(细)格栅;平流或旋流式沉砂、竖流或辐流式沉淀、混凝沉淀;斜板或平流式隔油池;气浮;其他。2)生化法处理: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IC 反应器或水解酸化技术;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及其各类改型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O 法);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2/O 法);膜生物反应器(MBR)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

35、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4)消毒处理:加氯(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消毒;臭氧消毒;紫外消毒;其他。5)深度处理:V 型滤池;臭氧氧化;膜分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间接排放d 12 废水类别 污染控制项目 排放去向 排放口 类型 执行 排放标准a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电渗析;人工湿地;其他。其他e/g 经处理后土地利用;其他/注:a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b 不外排指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通过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排出的排放方式。c 直

36、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d 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e 其他指污水用于土地利用等非排入环境水体的去向。f 污水回用时应达到相应的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g 污水进行土地利用等用途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13 表 3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生产单元

37、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 环节 污染控制 项目 排放形式 排放口 类型 执行 排放标准a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屠宰 宰前 准备 待宰圈 恶臭气体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无组织/GB 14554 清洗;及时清运粪便;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生物除臭、活性碳吸附、UV高效光解除臭等)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刺杀 放血 真空放血系统、集血槽 恶臭气体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无组织/GB 14554 清洗;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等)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煺毛 或剥皮 蒸汽烫毛设备 或浸烫池、剥皮设备、脱毛设备 恶臭气体 氨、硫化氢、

38、臭气浓度 无组织/GB 14554 清洗;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等)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燎毛 设备 燃烧废气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无组织/GB 16297 清洗;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等)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开膛 解体 劈半设备 恶臭气体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无组织/GB 14554 清洗;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等)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羽绒 清洗 分毛设备 粉尘 颗粒物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6297 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湿式除尘;电袋复合除

39、尘器;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尘设备 粉尘 颗粒物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6297 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湿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器;其他 同上 14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 环节 污染控制 项目 排放形式 排放口 类型 执行 排放标准a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肉制品 加工 热加工 烟熏炉 烟熏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9078 静电除尘器;湿式除尘;其他 同上 中式土烤炉、油炸锅、煎盘 油炸废气 油烟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8483 静电油烟处理器

40、;湿法油烟处理器(油烟滤清机、水浴式油烟处理器、旋流板塔油烟处理器、文氏管油烟处理器);其他 同上 副产品 加工 天然肠衣 加工 原料库、加工车间、包装设施 恶臭气体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无组织/GB 14554 原料与产品不长时间储存、加强原料仓库通风并及时清理、产品及时分装进入带盖收集桶、运输过程采用密闭设备;使用天然提取物除臭剂喷洒加工车间和原料仓库;集中收集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畜禽油脂 加工 原料库、加工车间、包装设施 恶臭气体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无组织/GB 14554 原料与产品不长时间储存、加强原料仓库通风并及时清理、产品及时分装进入带盖收集桶、运输过程采用密闭

41、设备;使用天然提取物除臭剂喷洒加工车间和原料仓库;集中收集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炼油设备 炼油废气 油烟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8483 静电油烟处理器;湿法油烟处理器(油烟滤清机、水浴式油烟处理器、旋流板塔油烟处理器、文氏管油烟处理器);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加热炉 燃烧废气 颗粒物、二氧化硫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9078 集中收集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同上 公用 单元 供热 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燃烧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主要 排放口 GB 13271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

42、);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是 否 15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 环节 污染控制 项目 排放形式 排放口 类型 执行 排放标准a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燃油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其他 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水浴除尘器;其他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脱硫系统(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氨法、氧化镁法、双碱法、循环流化床法、旋转喷雾法、密相干塔法、新型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MEROS 法脱硫技术);脱硝系统(SCR、SNCR、低氮燃烧);协同处置

43、装置(活性炭(焦)法);炉内添加卤化物;烟道喷入活性炭(焦);其他 同上 制冷 冷冻库 制冷压缩机、管线 制冷废气 氨 无组织/GB 14554 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其他/无害化 处理 焚烧炉 燃烧废气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6297 集中收集烟气到净化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化制设备或车间 化制废气 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6297 干化工艺: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湿化工艺:车间安装自动喷淋消

44、毒系统、排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HEPA 过滤器)等处理装置;其他 其他 煤场 煤场煤尘 颗粒物 无组织/GB 16297 煤场周围设置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其他/厂内综合 污水处理 氨、硫化氢、无组织/GB 14554 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投放除臭剂;集/16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 环节 污染控制 项目 排放形式 排放口 类型 执行 排放标准a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污水处理站 废气 臭气浓度 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注:a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17 4.5.2.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5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4.6 图件要求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

46、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4.7 其他要求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

47、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18 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

48、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49、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不许可排放量。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 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

50、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对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应依据 GB 8978、GB 13457、GB 21901 中的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确定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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