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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环境行政处罚本节简介:本节讲授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主要类型本节知识点:1.需要了解的知识点包括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2.需要熟悉的知识点: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3.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按日计罚、行政拘留。一、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点案例:某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进行金属表面处理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由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十日拘留。1.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又不够刑
2、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征:第一,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有权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特定行政机关”。第二类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由这些组织在法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中的违法者。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强调的是,监管部门与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存在监管与被监管法律关系,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在前面的案例中,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暗管排污是违法行为。因此,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属于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3、中的违法者,属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第三,环境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制裁,是为了申明环境保护义务的严肃性,惩罚恣意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教育人们自觉地保护和改善环境,恢复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环境保护权益和监督管理秩序。在前面的案例中,体现为对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处以十日拘留,即人身罚。第四,环境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性行为。行政处罚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承担行政责任者给予惩罚的单方行动,不依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前面的案例中,表现为某市环保局可以单方面作出行政处罚决
4、定,而不需要经过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同意。倘若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可在时效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第五,环境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环境保护领域中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行政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从上述规定可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超过此期限之后无论何时发现,均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设置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它要求行政机关提高责任心,
5、认真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及时发现并依法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总之,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或者污染环境,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二、环境行政处罚形式之一按日计罚案例: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9日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有3台熔铸炉部分废气在关闭废气治理污染设施情况下直接向环境排放,且屡查不改。当日,该市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1月15日,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有两台熔铸炉在生产使用,部分烟尘未经废气治理设施直接排放。该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
6、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按照原处罚数额(25万元整)为基数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段为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15日,计罚日数为6日,即对该公司处罚款150万元整(25万元/日6日=150万元)。1.按日计罚的概念“按日计罚”是指排污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按日计罚的特征第一,按日计罚的适用范围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
7、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在该案中,该公司关闭废气治理污染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污,其适用的是第二款,“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第二,按日计罚实施程序。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1.当发现排污者涉嫌存在该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8、2.在认定之日起3日内向违法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3.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三,计罚方式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所以,在该案中这家企业被处以的罚款数额是25万元/日
9、6日=150万元从上述规定可知,这是比一般罚款更严重的行政处罚形式。但也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而是通过对其按日连续处罚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则强令其履行法定义务(减少或者停止违法排污)。体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三、环境行政处罚形式之一行政拘留案例:4月18日,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造纸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并于次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同年5月17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厂无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仍然持续进行非法排污。县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将造纸厂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一案移送公安
10、机关,对该厂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1.环境行政拘留的概念环境行政拘留是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污染或者破坏生活环境或者生态环境的人在一定时间内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2.环境行政拘留的特征第一,环境行政拘留是针对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而非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也就是说,该行为首先是严重违法并且符合法定行政拘留条件,但又未达到刑法中规定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拘留是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中最重的惩罚措施,因为它直接限制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第二,受行政拘留的排污单位责任者是因为严重污染环境已受过行政处罚但又拒不停止违
11、法行为,才需要通过短期剥夺责任人员的人身自由来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和悔改;在案例中体现为某造纸厂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第三,行政拘留属于“并罚”的行政处罚形式,即既要对违法排污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又同时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在案例中体现为既对某造纸厂处以行政处罚,又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第四,行政拘留适用范围是法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分别是:(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
12、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案例中,适用的就是该法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第五,需要行政拘留的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只是将案件移送,具体实施拘留行为的适格主体仍然是公安机关。在前面的案件中,也是如此,县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将造纸厂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该厂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而不是由环保局自己来实施拘留。第六,环境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上15日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环境保护法修订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体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的决心,增强了法的威慑性,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是非常必要的。总之,环境行政拘留是针对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是一种人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