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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学习阶段的重要考核之一,是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为了使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规范开展,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研究生中期考核是指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获得规定学分后,进入毕业/学位论文写作之前,对研究生品质、专业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中期考核的目的在于建立激励机制,检查、督促研究生加强自身修养,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培养质量。二、考核内容(一)品质考核1.道德品质与行为表现;2.治学态度与学术道德。(二)专业考核1.课程考核、其他环节完成情况及学分;2.参加学术活动、课题研究情况;3.科研成果
2、及论文发表情况;4.博士生综合性学科考试情况及成绩。5.学业进展汇报、读书报告、前沿讲座等考核表是否符合要求。三、考核标准1.品质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 (1)在学习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应当退学或取消学籍的。(2)在学习过程中,提交的学年论文、发表的学术成果等,有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按照学校相关学术标准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2.专业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 (1)学位课考试成绩一门不合格经重修(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或一学期有两门(含)以上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2)在规定最长学习期限截止前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
3、的。(3)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最长学习期限截止前一学年未申请参加中期考核的。四、考核分流(一)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二)中期考核按考核结果进行分流。其中:1、考核合格,进入毕业/学位论文阶段。 2、考核不合格,不得进入毕业/学位论文阶段。考核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况进行筛选分流:(1)学位课考试成绩一门不合格经重修(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或一学期有两门(含)以上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2)在规定最长学习期限截止前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的,按结业处理。(3)因阶段性科研成果未完成致使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须在规定最长学习期限截止之前一个学年完成并申请第二次中期考核。(4)无正当理
4、由,在规定最长学习期限截止之前一个学年未申请或无资格参加中期考核的,或第二次中期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5)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当退学或取消学籍的,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6)有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五、考核时间(一)研究生中期考核于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进行。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于在学的第四学期,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于在在学的第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学院决定。(二)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环节,并修满规定学分的,可申请提前参加中期考核。六、考核程序(一)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
5、生中期考核的领导工作。(二)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领导与组织工作。1.硕士生中期考核硕士生专业考核方式可采取书面审核或答辩考核方式进行或两种方式结合进行。具体方式由学院或学科决定。(1)各学科、专业成立由3名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的考核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2)硕士研究生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3)考核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2.博士生中期考核博士生中期考核一律采取答辩方式,可与学科性综合考试合并进行。博士生中期考核,各博士点应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35名教师组
6、成,设组长一人,由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师担任,成员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师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副教授24名组成(博士生指导教师为考核小组成员,但不得担任组长)。鼓励聘请校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家参加考核小组。考核程序如下:(1)参加考核的博士生就考核内容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分流登记表(以下简称博士考核表),交指导教师。(2)指导教师根据博士生个人小结和博士生平时表现,在博士考核表中写出评定意见,对博士生提出筛选分流具体意见,交考核小组。 (3)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或考核小组指定专人)在博士考核表中填报有关材料和内容。(4)考核时,由博士
7、生全面介绍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小组成员以审核材料、提问、答辩等方式进行,着重考核博士生的基础理论、前沿成果的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考核小组根据博士生的自我小结情况进行评议,并在博士考核表中写出考核评语,注明考核成绩。七、考核结果审核(一)各学院应认真审核考核情况,并由主管院长在考核表中签署意见。考核合格的硕士考核表和博士考核表留学院备案,并在研究生毕业时归档。对考核不合格研究生的筛选分流应形成书面意见,与考核表一并报研究生院。(二)拟按结业处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结合学院意见,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研究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听证及申诉规则相关规定提出申诉。八、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九、其它1.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2.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