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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上海市伏休期间海蜚、桁杆拖虾专项限额捕捞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着力加强海洋渔业 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 利用,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 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 2号)、农 业农村部关于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 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 2号) 有关要求,现制定2023年我市海螯、桁杆拖虾专项限额捕 捞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捕捞水域、品种、渔船捕措水域:海蜚专项捕捞具体为我市管辖的杭州湾水域; 桁杆拖虾专项捕捞具体为上海市管辖及向东延伸的东海C2 类渔区。
2、捕捞品种:海螯;虾蟹类、底层鱼类。专项捕捞船:持有我市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以下简称专项证)的张网类(海萤专项)、拖网类(桁 杆拖虾专项)海洋渔船。海蛰专项捕捞渔船的作业位置按照 网格化要求管理。(二)确定限额捕捞水域资源总量经科学资源监测和社会调查,综合确定杭州湾海域海董 资源总量为1283吨,最大可捕捞量(捕捞限额总量)为770 吨;本市管辖及向东延伸的C2类渔区桁杆拖虾最大可捕捞 量(捕捞限额总量)5000吨。(三)捕捞配额的分配和管理1 .配额分配: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专项捕捞渔 船实施捕捞产量配额管理。专项捕捞渔船捕捞配额量根据申 请专项捕捞的渔船船数确定,具体为单船配
3、额二最大可捕捞 量/船数,并在专项证载明。2 .配额的运行管理:(1)定点上岸制度。2023年海萤专项捕捞渔船指定卸 货点为芦潮港、中港2处,桁杆拖虾专项捕捞渔船指定卸货 点为横沙渔港1处。所有专项捕捞渔船须在卸货点进行卸货 交易(每艘渔船只能选择一处卸货点),由上海海洋大学记 录渔获物上岸量(即配额的使用情况)、渔获物幼鱼比例、 兼捕作业情况。外省市渔船(包括辅助船)进入本市渔港应 严格按照进出港报告制度提前报告。(2)渔捞日志制度。每艘专项捕捞渔船须通过“渔港 通APP”报送产量情况并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由属地渔政 部门对渔船的“渔港通APP”、渔捞日志、航行轨迹等进行 核对检查。(3)配
4、额完成预警。属地渔政部门要对单船配额完成90%的渔船出具预警通知单(详见附件2),对完成配额的渔 船要指令退出捕捞作业。当整体配额达到95%时,由市渔政 部门向所有渔船发出预警通知。待所有专项捕捞渔船捕捞量 完成配额或捕捞期结束后,由渔政船对捕捞水域进行巡航检 查,清空捕捞水域确保所有专项捕捞船回到所属地。III(1)进出渔港(停泊点)报告制度。市、区两级渔政 部门要及时掌握各渔船生产动态,结合定点上岸、渔捞日志 制度,共同实施对渔船配额完成情况的动态监管。(2)船载信息系统全天候监控船位。专项捕捞期间, 专项捕捞渔船的船载信息系统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并及时报 告动态。渔船确因设备故障或中途回港
5、的,需事先报告属地 渔政部门备案。(3) 一线执法巡航监管。市、区两级渔政部门要安排 渔政船伴航执法并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定期对渔船和捕捞辅 助船开展登临检查,查处违法捕捞、瞒报产量、超配额捕捞、 未按规定报送“渔港通APP”和填写渔捞日志、违反定 点上岸、实际未出海捕捞等行为,并取消违规渔船次年申请 资格。同时,实行限额捕捞科学观察员制度,由上海海洋大 学派驻观察员在专项捕捞期内随部分渔船出海,进行生产记 录、采集生物学数据、观察渔民生产情况。二、时间安排海蛰、桁杆拖虾专项捕捞总体持续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具体分三个阶段:1 .捕捞准备阶段(2023年6月-7月上
6、旬)。协同沿海 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制定监管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申报 专项许可证,制作发放渔捞日志,属地渔政部门、上海 海洋大学制定渔获物定点上岸监管方案和排班表,建立渔获 物登记核查制度。2 .具体实施阶段(2023年7月上旬-9月中旬)。各级 渔政部门按照监管方案组织开展一线执法巡查,依托本市长 江口信息化管控系统,重点对专项捕捞渔船进出港报告、渔 获物定点卸货及产量统计、渔船标识管理、水上一线执法巡 查等方面加强监管,全面实时管控专项捕捞渔船,确保专项 捕捞规范可控。3 .全面总结阶段(2023年9月下旬)。结合2023年伏 休管理工作,总结两项专项限额捕捞工作成效、经验,重点 对水陆监
7、管中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提出 完善措施和建议。同时由上海海洋大学对两项专项捕捞监管 和资源状况进行评估。三、职责分工(一)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专项 限额工作,明确海蜚、桁杆拖虾限额捕捞总量、印发工作方 案和通知,组织开展专项捕捞工作,确保专项捕捞顺利完成;(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牵头制定海蛰、桁杆拖虾 专项限额捕捞执法监管工作方案,协调属地渔政部门和行政 服务中心开展专项证申报;组织一线执法行动、加强渔 捞日志监管、配额完成预警、渔船进出渔港(停泊点)报告、 船载信息系统监控等工作;(三)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所属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负责制定属地管理工作方案
8、,组织专项证申报,确定专 项捕捞渔船船名册及其作业位置,加强渔船属地监管、定点 港口码头、水陆一线执法等管理;(四)上海海洋大学负责限额捕捞渔船产量统计记录工 作,统计渔获物品种、数量;实行随船科学观察员制度,开 展生产、兼产记录、采集生物学数据、观察渔民生产情况等 工作,捕捞结束后汇总形成限额捕捞评估报告;(五)上海市水产研究所、东海水产研究所分别负责杭 州湾水域、东海C2类渔区渔业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岸上 社会调查,提供相关水域渔业资源监测数据,协助市农业农 村委制定工作方案。附件1-1:海螯专项限额捕捞配额预警通知单、桁杆拖虾专 项限额捕捞配额预警通知单附件IT海蟹专项限额捕捞配额预警通
9、知单 (船名号):2023年海蛰专项捕捞单船核定的捕捞配额为 吨( 千克 /KG),并记载于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你船自2023年 7月10日12时开展海螯专项捕捞以来至2022年7月 日 时, 累计海蛰捕捞产量已达吨(千克/KG),已达到配额的90%o请严格按照核定配额开展捕捞作业,完成配额时要主动返回定点 卸货点,结束今年的专项捕捞生产,并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 可证(原件)交区渔政部门备案。如发生超配额捕捞行为,将按照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H 一条、2023年上海市伏休期间 海螯专项限额捕捞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不予通过渔业捕捞许可证 年审,并取消次年专项捕捞申请资格。区渔政执法
10、人员(签字):科研单位人员(签字):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7月 日(本通知单一式三份)桁杆拖虾专项限额捕捞配额预警通知单(船名号):2023年桁杆拖虾专项捕捞单船核定的捕捞配额为 吨(千 克/KG),并记载于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你船自2023 年8月1日12时开展海装专项捕捞以来至2023年 月 日 时, 累计渔获物捕捞产量已达吨( 千克/KG),已达到配额的90% o请严格按照核定配额开展捕捞作业,完成配额时要主动返回定点 卸货点,结束今年的专项捕捞生产,并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 可证(原件)交区渔政部门备案。如发生超配额捕捞行为,将按照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2023年上海市伏休期间 海螯专项限额捕捞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不予通过渔业捕捞许可证 年审,并取消次年专项捕捞申请资格。区渔政执法人员(签字):科研单位人员(签字):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 月 日(本通知单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