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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促进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增强我省健康影响评价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升评价工 作效能和质量,助力建设健康中国省域示范区,推动卫生健康领域高质量发展建设 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 省委省政府健康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健康办)依法建立的跨 地区、跨部门专家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政策、重大工程 项目提供健康影响评价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库专家(
2、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 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各市健康办、省级有关单位推荐,经省健康办审核通过 后纳入专家库管理,参加健康影响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资格认定、选 聘、入库等活动。第五条 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类实施、资源共 享、管用结合的原则,由省健康办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 本专家库由省市县三级共享,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 整与增补专家库成员。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七条 省健康办面向各市健康办、省级有关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征集专 家,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由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健康办推荐
3、某方面、某领域的专业 技术人员、专家,经省健康办审核通过后纳入专家库。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作风严谨,清正廉洁,责任心强,能够认真、踏实地履行职责。2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健康影响评价过程中本 专业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工作程序。3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钻研精神,自愿参加健康影响评价工作,能自觉 遵守相关工作规定和纪律,认真履行专家职责。4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承担现场勘 察、专家评价、业务指导等工作任务。5 .
4、不存在学术失范、学术道德问题,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专业条件1 .卫生健康类专家(1)从事卫生健康领域工作,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在行业、系统 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 )科研院所、高校中专门从事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 教学或科研的专家学者,且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 .非卫生健康类专家(1)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教育、自然生态、建设、水利、 农业、应急、市场监管、体育、医保等某方面、某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员,在行业、 系统内有一定影响力。(2)从事相关领域或专业,具
5、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个人自愿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以下 简称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审核把关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报送材 料,再统一报送省健康办。申请人应当填写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二)职务/职称证书、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 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省健康办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省健康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拒
6、绝其申请,且3年内不再接受 其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开。第三章专家库使用第十二条评价对象为省级政府、部门制定或开展的可能对人群健康造成重要 影响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政策、重大工程项目,评价工作所需专家应当根据 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定向选取。第十三条根据评价事项所需,由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在专家库中抽取专 家。专家抽取的范围,可根据事项类型、技术复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 因素确定。第十四条 单个评价事项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须有2 名以上卫生健康领域专家,其他人员由政策拟订部门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选择 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第十五条 专家
7、发现自己与被评价事项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 避。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发现专家与被评价事项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 其回避。第十六条 预定的评价工作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 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如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 情况的,应当停止评价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价。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接受约请,参加健康影响评价、咨询服务等活动。(二)查阅与评价事项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相关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 有权要求相关事项主体作出解答或澄清。(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不受任何
8、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四)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六)抵制和检举评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可提出申诉。(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按要求参加健康影响评价活动,按照评价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价, 并承担个人责任。(二)按要求参加讨论交流会、业务培训、评价指导及承担其他相关工作任 务。(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参与履职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
9、、 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价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项目 的知识产权。(六)不得以专家库专家身份参加健康影响评价业务不相关的活动。(七)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联系省健康办,登记更新相关信息。(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 省健康办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库专家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专家基本情况,包括申请表、承诺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二)专家履职评议情况。(三)个人诚信记录。(四)教育培训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十条 省健
10、康办应加强专家管理,对专家评价、业务培训等进行综合管 理。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 入库专家应当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或由省健康办进行统一审核。不按要求参加资 格复审或审核不合格的,终止其专家资格。第二十二条 省健康办应当(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专家违规违 法行为处理机制,对专家的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的,暂停或终止其专家资格:()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价专家的。(二)因业务能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价工作的。(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价活动的。(四)存在严重学术失信行为的。(五)擅自披露评价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以及违反相关 保密规定的。(六)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七)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A)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第二十四条专家具有第二十三条(一)所列情形的,自申请之日起终止其专 家资格;具有第二十三条(四)所列情形的,在学术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不予入库;具有第二十三条(五)、(六)所列情形的,自出库之日起5年内不予入库; 具有第二十三条(七)所列情形的,终身不予入库。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健康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