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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大监督与司法为民司法为民的提出是法律本性的回归。法律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法院公正执法,本身就意味着会给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就是由司法公正所带来的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另一方面,司法体现的是一种人文的关怀,使每一个当事人,走进法院的时候,有一种非常信任、非常安全的感觉,让每个当事人感觉到我们的法院是真正为人民的。所以,提出司法为民,是司法理念的进步,是司法文明更深层次的体现。“公正与效率”与司法为民两者之间又是相辅相成的,“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个世纪主题。司法机关掌管国家的司法大权,公正是它的生命。效率对于公正是一个必要的补充,我们通常会说没有效率也就没有
2、公正可言,或者说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公正与效率要实现的根本目标就是司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通过公正的审判,通过有效率的审判来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能否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关键在于国家法制是否完备、统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人民的利益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要做到公正、高效,以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推出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并切实将其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只有这样,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落实和体现
3、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在现代社会,司法不仅是人类解决各种冲突和纷争的权威手段,而且也是体现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只有通过司法的公正才能得以具体实现。因此,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应当追求的目标,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实现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抓住这个主题不动摇。司法公正关系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实现这一主题,人民法院就得把司法为民作为全部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这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也是检验是否顺应了人民的愿望和社会的要求,是否维护了最
4、广大人民利益的试金石。群众利益无小事,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必须了解群众的需求和想法,了解群众的呼声,走到群众中去,只有代表了群众的利益,才能换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实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为民。法治的历史告诉我们,法律只有经过具体操作,才能使其宗旨得以逐步实现:法治的现实也告诉我们,法律只有准确按照其宗旨去具体操作,才能使其宗旨得以准确实现。现阶段的人民法院工作有着显著的时代特点。研究这些特点,把握其运行规律,对于人大对法院实施有效的监督是大有裨益的。法院行使其基本职能有其鲜明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其难于自我解决的矛盾。一是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内容繁多的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活动,
5、并且基本上得公开进行这些司法活动。但是,法律没有完全做到,而且也难于完全做到使司法程序的每一道工序的具体过程,每一个过程的具体环节都使每一个人都感到那么尽善尽美;有时一方觉得方便有利的程序而另一方会认为不公平。况且这些司法程序也都是从事司法工作的具体的人在操作,事实上也难于作到尽如人意。二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去衡量事实,作出裁判,且必须向社会公开表态(公开宣判)。当然,这也还需要加以认真说明。法律本身有其时代性,一定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从来都带有当时的思想、观念和政策的印记。同时,法律制定得再具体、再细致,相对争议事实来说,仍显原则,法律不可能针对具体的争议事实作具体的规定。因此,法官在将
6、适用于一般事实的原则应用于特殊的事件时,由于法官个体的认识能力、法律素养、品格修养有别,裁判的观点会出现差异。另外,现实当中实际存在着的故意或过失违法审判,司法公正的防线也许会在这里受到突破。三是在纠纷发生以后,并且是在当事人已经实际向法院寻求支持或救济时方才介入。“不告不理”,这基本上可以称之为法院工作模式,它包括两个方面:一论人大监督与司法为民内容加载中.方面,当事人(公诉机关)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主动参与;另一方面,当事人(公诉机关)请求法院处理什么事情时,法院就只对所要求处理的那一件或一部分事表态。法院职能的发挥,都是在起诉(公诉)所提出的要求的范围内。四是在法律体制上本身就赋
7、予了法院公平正义化身的地位。一般来说,在我国,纠纷或争议发生之后,往往都经过了一番协调、调解或者讨价还价,非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就是刑事公诉案件,也是经过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若干道程序的筛选后才到法院的。事情的处理和评判,已经是到了最后的阶段才到法院,一旦法院作出判决,除法院系统以外的任何机关都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它改变,最终的裁决权在法院。这就是被称之为“司法最终的原则”。正因为有了“司法最终”的原则,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形成了“法院说了算”的印象,使得以法律为准绳仿佛变成了“以法院为准绳”了。现行体制对于法院的监督来说,从所涉及的方面和所进行的方式来说,已经是比较丰富了。有系统的监督,即上下法
8、院依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制度中具体运作的监督;有公众的监督,即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和诉讼当事人之外的有关或者无关的其他群众的监督;有执业的监督,即参与诉讼的律师基于法律赋予和其委托人授予的具有执业意义的监督;有舆论的监督,即各个新闻媒体具有反映群众呼声,评价是非曲直、沟通法与情的联系、增加司法透明度的对法律自负其责的监督;有法律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对法院具体案件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监督;有自身监督,即法院内部纪检监督部门对各项具体审判业务工作的监督;有民主监督,即政协对法院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情况的监督;有法治监督,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系统的监督,法律的监督以及执业的监
9、督,可以直接通过各个诉讼法所规定的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来实现;自身监督可以通过与社会所建立起来的渠道和各种内部制度的监督程序来实现;舆论监督、公众监督以及民主监督往往通过对系统监督的影响,对法律监督的影响以及对法院自身监督的影响,并通过这些监督的运作来实现。由于人大的法治监督其本质上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故其有着与其他监督不同的特点:其行使监督权的宏观性,即每年通过代表大会对法院院长提出的工作报告的审议,对议案和建议案回复的审议、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专题工作报告的审议等,其行使监督的民主性,即经过检查工作、视察与信访工作以及审查规范性文件等,发现问题,提起调查程序,对调查
10、结论讨论决定并责令办理等;其监督的不直接具体处理案件的原则,即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不直接处理,而是提出意见交法院按法定程序办理或者提起质询程序等。与此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选举和罢免重要领导干部、任免重要审判干部,对选任干部述职评议的方式,对法官尽职的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成效的社会形象进行考核评价,从而监督法院的工作。以上常见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活动,对法院工作的促进,对法院司法权的制约,对法院审判干部的锤炼,都发生着重要影响,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近年来,人大工作有了不少新的举措,与人民群众有了更为广泛和深刻的联系,对所任免的领导干部有了更为科学的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模式;而法院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
11、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推进,也正在发生一些变化。近年来,法院收受的案件大幅度增加,复杂程度普遍上升,反腐败任务日益繁重等。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是需要权力机关的支持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所不能替代的。坚信当前通过与人大积极主动的联系并积极开展活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实现有效的监督已经具有了可靠的连接点。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是落实司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保证,是人民法院主动争取人大代表理解与支持的有效形式
12、,是事关人民法院全局的重要工作。在现行体制下,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丝毫不能削弱,必须以解放思想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切实增强法律观念。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依法进行的。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他们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职责的具体表现。自觉地执行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监督与接受监督都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二要不断强化服务观念。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离人民群众最近,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强化服务观念,通过联络代表工作进一步密切与广大人民的血肉关系,这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代表”重要
13、思想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的重要体现。三是要树立整体观念,做到全国法院上下“一盘棋”。认真负责地办理好全国人大代表的来信,是各级有关法院不可推卸的任务,关系到全国人大代表对这些法院工作乃至全国法院整体工作的认识和评价。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把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切实增强做好代表联络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形象意识,在工作中要做到热情、诚恳、耐心、细致、文明、周到。要积极探索开展联络工作的新方法,解决联络工作的新问题,总结联络工作的新经验,使联络工作不断有所创新和突破。人大代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使法律的出台更民主,更尊民意,实实切切地坚持司法为民,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