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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探索与思考 地方人大司法监视的探究与思索 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地方人大司法监视,必需要履行法定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力量现代化。 一、地方人大司法监视的状况与问题 (一)工作的状况。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视工作状况,一般是实行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任免监视、专题询问、重大事项报告等法定方式,并结合工作评议、满足度测评等创新举措。但客观来看,司法监视仍是人大监视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监视议题偏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视工程每年在件左右,远远少于对政府工作的监视,且监视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集中于业务
2、、案件和人员,对机制、程序、标准等方面的监视缺乏; 二是监视深度不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时,往往难以解决人员分散、时间紧急、专业生疏等问题,大都浅尝辄止,无法全面到位,对问题找不准、症结析不深、建议提不实。三是监视效果有限,存在着弹性监视多、刚性监视少,程序性监视多、实质性监视少,即期监视多、跟踪监视少,事后监视多、事中监视少等状况。同时,群众参加度、知晓度不高,司法机关落实率、执行率尚有缺乏。 (二)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视调研状况,产生上述问题的缘由一般是“不愿监视、不敢监视、不善监视”等等。但再深层分析,除监视力量之外,还有体
3、系、机制、方法、措施等监视制度方面的一些问题症结。如制度细化不到位,导致监视层次缩减,宪法规定缺乏细化安排,监视法未有效涵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导致最高形式的人大监视简单被简化为常委会监视,监视层次不断缩减; 如体系设计不严密,导致监视合力不强,司法监视体系往往是由党委、人大、检察、审计、群众等主体组成的松散多元系统,相互间没有平台机制的严密联结,力气分散、各自为战、协调不够的现象还比拟突出,无法形成专业深度、整体格局、聚焦效应,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预算监视与事前、事中、事后监视,难以实现全掩盖、优效果;如熟悉评价不清楚,导致监视动能缺失,人大监视权的行使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且内容规定过于笼
4、统、程序实体不够清楚,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同时,目标治理机制尚未建立,难以形成责任落实、工作导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目标提升的监视“循环过程”,在肯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大监视主观动能的缺失。 二、地方人大司法监视的举措和影响 一是着眼于强化监视。全面深化改革有效解决了前文所述的问题症结,给地方人大司法监视带来了强化的直观影响。一是促进层次提升。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视、向人大汇报工作。这不仅在制度层面确立了监视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的地位,同时也拓展了人大行使权力的领域和审议监视的范围,使之成为对司法机关的监视者和对另一监视者(监察委员会)的再监视者,构建了司法监视的崭新
5、格局。二是促进力气整合。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展全面掩盖监察,并建立司法协调连接机制,整合反腐败资源力气。这意味着监察委员会集中了原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的监视性权力,以及法定、广泛、刚性的监视手段,推动了以往主体多元、协作多边、层次多级的松散型司法监视体系,转换成在党委领导下,以人大监视和国家监察,自身执行力、部门整合力和规划统筹性、工作专业性更强的严密型司法监视新体系。三是促进专责明确。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在业务人事上垂直治理,这表达着司法监视的实体化(特殊是反腐倡廉,包含违法监视、效能监视、廉洁监视等)、权责权的统一化,不仅有利于明确监视责任、监视目标,也有利
6、于人大对监察委员会司法监视工作的再监视、再推动、再提升,确保良性循环、有效运行。 二是着眼于多面监视。地方人大司法监视会除受到直观影响之外,也面临着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创新重构背景下的新要求。一方面,倒逼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囿于业务、案件、人员的监视内容范围,不能满意于详细意见落实、详细问题整改的固有目标结果,而是要从“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视”宪法规定的更高层次,从“治理体系、治理力量”的更高要求动身,在人大“制度总框架”下深入思索司法监视工作的定位、权界和目标,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力量的现代化。另一方面,要求地方人大必需从“协作、促进”司
7、法制度改革的角度,立足于司法监视的层次、体系、职责发生的上述新变化,仔细讨论、积极探究创新监视机制、方法、措施,以及增加人大代表的履职力量、人民群众的参加意识等详细内容,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实现监视制度、监视力量的现代化,并与司法制度、司法力量的现代化相辅相成、互促共进。 三是着眼于无用监视。在思索司法监视定位、权界、目标和探究司法监视机制、方法、措施的同时,应避开陷入“无用化”新误区,如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必要加强司法监视?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面掩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必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视?监察委员会同纪委合署办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
8、有必要加强对监视者的监视?司法机关专业性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必要强调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上述误区,其实还是思想熟悉深化的问题,没有充分熟悉到人大司法监视是制度所定、民众所盼、自身所重、司法所求。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监视不仅不是无用,还要持续加强。 三、地方人大司法监视的定位与权界 一要进一步把握定位。要切实把握人大监视在司法监视新体系中的三重新定位,进而理清人大监视与其他监视形式的层次边界。一是在党的领导下,作为群众监视的最高形式,与国家监察一起,是司法监视新体系的“两核”; 二是表达权力机关职能,打算任命监察委员会负责人,授权并监视支持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视权,是司法监视新体系的
9、保障;三是基于与“一府两院”的分别授权关系,作为法律监视、审计监视等其他形式的协调枢纽,是司法监视新体系的平台。 二要进一步明确权界。要依据人大权力全民性、法定性、至上性的特点,努力避开与其他监视形式的重叠和互扰。一是“大事”监视,紧扣关系人民利益的改革进展大局,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健全人大及常委会依法行权机制,推动解决司法工作的重大、共性、突出问题; 二是“法律”监视,紧扣表达人民意志的法律实施工作,对司法机关、司法实务进展监视,并视情问责问效,推动司法公开公正;三是“统筹”监视,紧扣代表人民行权的最高地位要求,科学规划、加强统筹、集聚力气,健全与国家监察、法律监视的联动合作机制,推动各种
10、监视形式之间的优势叠加、资源共享。 三要进一步理清目标。一是制度性目标,通过监视推动改革,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力量现代化,推动监视制度和监视力量现代化; 二是效能性目标,通过讨论制定有关连接的方法、规定,加强改良司法监视,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确保法律在本区域内得到正的确施;三是问题性目标,通过加强代表工作和建议件办理,推动解决人民最关怀最直接最现实的司法问题,不断满意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努力让每个司法案件都表达出公正正义。 四、加强地方人大司法监视的措施与建议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于人大自身职能,健全完善监视运行机制方法,不断提升司法监视工作的统筹力量
11、、组织水平、实际效果。 一要着力推动司法监视体系建立。要坚持党的领导,根据监察制度、司法制度改革要求,牵头建立专群兼有、层次丰富、各负其责、严密连接的司法监视体系。一是要带动群众监视。通过深化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以及设立代表信箱、完善人大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安排旁听庭审、组织公民列席人代会或常委会等方法,鼓舞人民群众发表意见建议; 通过深化一线检查、现场视察,以及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开展基层调查讨论、联系人大代表、处理来信来访等工作,借助互联网及各类媒体开展民意征集和民调测评,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想法呼声。二是要推动国家监察。从监视“监视者”的角度,适时作出决议打算、催促建立目标治理制度,
12、既对监察委员会赐予制约标准,更积极保障支持,推动其依法行权、依权明责、责权统一;并通过建立人大常委会、专工委(如监察司法委、财经工委)与监察委员会之间多边、双边等协协商事联动机制,提升监视整体水平。三是要支持法律监视。定期听取报告、专题调研视察、出台打算决议等工作,“以催促权”支持检察院、司法局落实法律监视各项规定,更好地行使法律监视权;并通过修订监视司法机关工作方法和建立职权分工协作、日常连接通报、监视结果运用等机制,“以案促法”引导检察院、司法局以“案”为重点,更深入地催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同时,积极推举具备履职条件的人大代表担当人民陪审员、人民监视员,支持扩大参审范围、完善参审机制,发挥
13、应有作用。 二要科学编制司法监视工作规划。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司法制度改革要求,科学编制届内司法监视工作规划以及年度规划,增加司法监视工作的统筹性、推动的连续性、结果的实效性。一是要统筹监视主体。依据法律修改精神,统筹好人大与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与“两院”等监视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权力边界、监视内容、工作流程、联动方法,努力解决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司法监视“谁来做、做什么、怎样做”的实际运作问题,在规划层面落实司法监视体系的要求,构建监视的总体格局。二是要统筹监视议题。围绕中心、省、市确定的司法工作部署,充分考虑各个监视主体的职能优势、行权差异和对象不同,充分考虑各项任
14、务完成的难度凹凸和周期长短,将对案件监视、对工作监视和对人监视结合起来,将事前、事中、事后监视结合起来,统筹确定监视议题,确保“届有主线、年有重点”,不断提升监视的掩盖面。三是要统筹监视形式。对重点议题,进展流程整体设计,统筹运用检查、调研、视察、通报、审议、测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各个监视主体的监视方法,开展集中监视,切实增加监视效果; 对影响全局的重大议题,调动监视体系的整体合力,统筹建立“评案议事促人督单位”等各个监视主体的联动机制,尤其要明确相关刚性监视形式的启动使用程序,完善责任追究和事后惩戒制度,切实增加监视的权威性。 三要明确司改良程监视要点。要亲密关注基层实践,从人大的工作职能
15、动身,主动监视、深入推动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取得实质进展。一是要围绕“办案责任”,监视落实根底性改革。催促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通过专项报告、专题调研、特地检查等方法,监视支持司法机关科学设立办案程序公正、办案质量效率的评价标准及业绩考核标准,加强期限预警、程序监控、风险评估等工作,努力实现“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二是要围绕“诉讼程序”,监视实施后续性改革。集中调研改革进展、集中听取公检法汇报、集中视察法庭建立、集中旁听案件庭审等方法,推动诉讼制度改革,催促司法机关抓紧讨论实施相关制度,确保司法活动和诉讼活动以审判为中心进展; 并通过调研审司对接、审政对接、审律对接,推动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催
16、促司法机关加强法律救济和司法调解,切实将冲突纠纷化解在立案和诉讼之前。三是要围绕“配套机制”,监视谋划深化性改革。共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通过明确纠错主体认定标准、启动条件、追责程序,努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共商审执分别体制改革思路,通过向上级人大提出法律修订建议、向本级政府提出规章制定建议,探究完善审执外局部离模式,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四是要围绕“司改要求”,监视加速细节性改革。深化“法治监视在一线”活动,将速裁机制、共享平台、敬重律权、司法公开、群众参加等司改要求,转化为目标清楚、内容详细、责任到位的工程,并针对工程实施的时间节点、过程细节进展动态监视,把握进展、因地
17、制宜施策,确保工程如期完成,使细节“小胜”加速积为司改“大胜”。 四要加大司法工作监视力度。要把握司法监视和司法独立的关系,从人大的行权特点动身,跳出个案对错推断,注意发觉共性问题,推动司法制度改良,真正实现人大监视的应然回归。一是要以法律为依据,加强对司法工作过程的监视。以区域内常发多发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为重点,完善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事项报告、日常联系沟通等机制,运用执法检查、司法调研、实地视察、听取审议报告等方法,通过问卷调查和座谈问询法检干警、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社会民众等形式,准时把握法律实施的当前部署、状况动态,深入了解司法总体状况、困难缺乏,科学评估阶段成果、下步方向,提出具有
18、操作性的监视意见、落实建议,催促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二是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司法工作机制的监视。注意常态化搜集,拓展社情民意梳理、来信来访分析、调查讨论发觉、代表建议办理、监察委员会信息沟通等渠道,汇总查摆社会关切、共性因素、类案特点,擅长找出找准司法工作存在问题症结。注意制度化解决,不回避难点、不掩饰冲突、不遮盖问题,通过质询询问、审议意见、监视意见、通报反应等途径,监视推动司法机关加强深层思索、健全制度预防、完善司法规章,不断提升司法力量水平。三是要以满足为标准,加强对司法工作绩效的监视。宏观层面,在人代会期间议好报告、提好建议、投好表决票的根底上,催促司法机关尽
19、快改错纠偏; 中观层面,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法治监视工程、司法专项工作,通过检查、审议、考核和满足度测评等形式,催促司法机关抓紧落实推动;微观层面,以问题解决率、答复满足率为重点,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绩效评优机制,以进一步增加监视的工作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五要创新司法人员监视方法。要从人大的资源优势动身,创新监视评议方法机制,确保司法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视、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一是要从独力实施向合力实施转变。既仔细听取司法机关的状况介绍,又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社会各界、法律同行、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 既利用法律监视资源,了解把握办案质量、司法力量,又利用国家监察资源,准时猎取廉洁操
20、守状况、依法履职绩效,推动群众监视、人大监视、法律监视、国家监视在力气上整合、在角度上互补、在内容上集成,确保对法官、检察官的监视更全面更客观更专业。二是要从即时监视向常态监视转变。探究与监察委员会共建司法监视信息平台,实现对司法人员的常态监视,健全动态治理、约谈提示、触线告诫及向同级司法机关反应、向上级司法机关通报等机制,切实增加司法人员的监视意识、自律意识。三是要从等级评价向鼓励评价转变。建立人大监视与日常治理、晋职考核、员额遴选、选举任命、责任追查、事后惩戒、辞职罢免等严密连接的流程机制,特殊是在监视中要坚持“细摆问题、慎用等次,促事为主、评人为辅”原则,善用正向鼓励、妥用反向鼓励,让司法人员有动力有压力,不断激发工作的主动性进取性,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