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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当进行,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本市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协助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的地下和地上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辆段、停车场、车站的地下、周边及上盖的资源综合开发。 第三条本市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建设遵循统一规划
2、、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平安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质量、平安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国资、金融办、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林业绿化、水务管理、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详细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3、 其次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设施用地限制规划(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编制,编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详细实施,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原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的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依法对轨道交通线位、站位、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
4、站、限制中心、出入口、风亭等设施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以及相关管线迁改方案进行规划审批。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限制规划,对规划限制及爱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严格的规划限制管理,以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平安。 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限制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当严格限制非轨道交通的项目建设,对涉及轨道交通爱护区范围的非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看法。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运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在地下分别设
5、立,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运用状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 轨道交通建设运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运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结合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一并实施开发的地上及地下空间,其运用权与地表土地运用权,可作价出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照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暂行方法取得土地运用权的土地,在土地运用年限内,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及对应的地下、地面、地表空间内,享有土地与物业、广告、商业资源及通信接入层等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第三章投资
6、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导,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运用。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运用管理根据相应的管理方法执行。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轨道交通项目详细的投融资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资、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用、管理及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轨道交通项目概、预算执行状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新建的轨道交通配套工程属市政工程性质的,按市级立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物业须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
7、对接的,应当遵循有偿运用原则,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规定收取接口费。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依据接口的工程实施条件、运营管理要求提出接口费收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存入设立的轨道交通接口费专户,专款用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或运营补贴。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轨道交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设备供应、验收等建设活动,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实行法人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依法担当轨道交通工程平安和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轨
8、道交通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选购依法组织招投标。 招标限制价由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托付专业造价询问机构编制、审定。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决(结)算实施审计。 其次十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须要永久或者临时迁改市政管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做好协作,实行迁改调度会议制度,统筹实施管线迁改工作。各管线产权单位依据批准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及规划要求,办理施工图报批以及规划、土地、建设等前期手续,并组织各自管线迁改。迁改费用按规定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担当。 非因轨道交通建设须要提高标准或者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者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担
9、当。 其次十一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须要临时迁移的监控设备、交通设施、环卫设施、公共照明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广告牌、宣扬栏等,由各自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等工作。具备回迁条件后,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将原设施复原,相关迁改和复原费用报审计机关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担当并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成本。 其次十二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须要占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时序要求完成。相关费用报审计机关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担当并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成本。 其次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必需根据平安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
10、、法规的规定,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其他建设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平安要求。 其他建设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平安要求。 其次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作为轨道物业的产权单位,应在轨道交通建设时负责广告、商业及通信接入层等附属资源的规划、设计、建设,并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其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平安要求。 其次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刚好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依据相关档案管理法规刚好向市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
11、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章应急管理 其次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轨道交通建设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刚好处置平安与突发事务。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务应急处置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属地政府、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有关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协作工作。 其次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务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市公安、平安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单位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务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其次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灾难预警系统及相应的设施设
12、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其次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发生突发事务时,施工单位必需马上实行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刚好向事务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工作指挥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报告。事务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据事务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复原建设。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电力、通讯、供水、公交、燃气等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帮助尽快复原。 应急抢险结束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复原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
13、六章 爱护区及设施爱护 第三十条设立轨道交通限制爱护区范围和重点爱护区范围。 限制爱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1米内。 重点爱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道路(桥、站)工程结构垂直投影边线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出入口、风亭、车辆段、限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14、(五)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时序,划定轨道交通限制爱护区和重点爱护区的详细爱护范围,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依据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别状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局部调整轨道交通爱护区范围的看法,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在轨道交通限制爱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须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看法;不须要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其施工作业活动包括: (一)建立或者拆除建(构)
15、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井、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灌浆、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地面堆卸载、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平安的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 (四)大面积增加或削减载荷; (五)敷设市政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跨越或横穿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七)需移动、拆除和搬迁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重点爱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轨道交通爱护区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与轨道交
16、通建设单位签订平安协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平安防护方案组织施工作业,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平安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发觉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应当制止并要求建设单位停止作业和实行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拒不接受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刚好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 第七章 综合开发 第三十五条对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行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轨道交通沿线的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的
17、土地(包括地上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综合开发项目在办理相关土地运用权手续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分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市、区(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涉及轨道交通项目平安或对土地运用者有限制和特殊要求的,明确相关规划条件后,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通过土地综合开发所产生的应属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收益,专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其他与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有关的项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按本方法规定取得批准,擅自由轨道交通限制爱护区和重点爱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8、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在轨道交通限制爱护区和重点爱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未执行有效爱护方案的,或者拒绝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平安监控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阻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