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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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平安,制定了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方法并将于20xx年2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方法的具体内容。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7号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方法已经20xx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代理市长20xx年11月30日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平安,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平安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

2、方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纳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域快速轨道系统等。本方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平安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应急事务处置等有关重大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详细建设活动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保、水务、生态、价格、平安生产监督、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房屋征收工作,协作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设施爱护工作。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平安运营、设施维护、秩序保障、应急处

4、置等日常工作。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激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参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需交纳的各种费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市人民政府每年支配肯定比例的市级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激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根据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第八条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意环境和生态爱护,实行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削减对周边环

5、境的影响。其次章规划与用地管理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连接,兼顾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平安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实力。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等。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报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看法。依法批

6、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安排和土地供应安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书目的以划拨方式供应;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混合开发居住、商业、办公等复合利用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书目的,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书目的兼容用途用地,按协议分摊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协议出让的土地运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其所获经营收益优先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

7、边用地的规划限制管理。在确定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范围时,应当依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土地运用权属依据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确定书确定。第十五条激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统一规划设计,相互融合。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供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统一规划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已经供应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轨道交通设施统一规划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

8、不计入容积率。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全部权人、运用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物业的全部权人、运用权人应当予以协作;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安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

9、,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爱护四周的建(构)筑物、管线、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第十八条建设、平安生产监督、环保、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平安、工程质量和环境爱护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对管线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协作。根据原标准迁改的,管线迁改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担当;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迁改的,所增加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担当;废弃管线不予补偿。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占用、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占用、拆除、报废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10、担当。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需拆除和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相关产权单位进行协商,有关产权单位应当予以协作。建设完成后,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拆除和迁移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复原,复原方案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产权单位共同制定。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占用公共绿地或者移植树木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市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共绿地占用、复原及苗木移植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公共绿地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复原;树木由绿化管理单位组织移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担当移植费用。需占用其它绿地或移植树木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市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及绿地(树木)产权或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占用、苗

11、木移植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托付专业园林绿化企业进行移植。其次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的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运用权权属的限制。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须要临时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其上方和相邻的建(构)筑物的土地全部权、运用权人应当供应必要的便利。建设单位应当实行措施,保障沿线上方及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设施的平安。其次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开或者削减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其次十二条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标准和国家

12、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前述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其次十三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四章爱护区管理其次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爱护区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当进行和建

13、成后的平安运营。爱护区分为重点爱护区和一般爱护区,其范围分别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爱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爱护区;(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爱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爱护区;(三)出入口(含连通道)、通风亭、限制中心、变电所、冷却塔、地面站房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边界外侧五米内为重点爱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爱护区;(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洪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重点爱护区,五十米至一一百零一零一米内为一般爱护区。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别状况,须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爱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

1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简单遭到破坏或者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爱护区内设置明显的边界标记和平安警示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其次十五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一般爱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看法,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赐予书面答复:(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敷设管线、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15、五)在过河、洪道段实施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锚停靠等作业;(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作业。在一般爱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须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作业单位在一般爱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托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平安评估,提出爱护标准,制定轨道交通设施爱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平安监控,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担当。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论证,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爱护措施,并根据方案组织施工。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爱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

16、但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国防和人防工程除外。其次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进行巡查。发觉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平安情形的,应当刚好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实行补救措施。作业单位拒不实行补救措施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次十七条地下管线的全部权人或者运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敷设在爱护区内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平安,避开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平安。检查维护管线须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作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供应必要的便利。其次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行为:(一)损毁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防护网、接触网、护坡、挡土墙、排水沟

17、、车辆、电缆、通讯基站等设施;(二)在高架线路、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三)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行为。第五章运营管理其次十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并对其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服务规范向乘客做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供应平安、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制定行车组织方案,并依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改变进行优化和调整。行车组织方案、客运

18、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状况报告和运营指标的统计数据。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供应良好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营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岗位资格实力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平安教化和系统岗位培训;(二)制定落实平安运营操作规程,并建立落实平安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和车厢整齐、卫生;(四)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五)合理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和人工售票窗口,供应售票、检票、

19、充值、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六)供应平安、准点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停运。对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列车延误以及须要清客、不停车通过站点等状况,应当刚好告知乘客;(七)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运营路途图,供应首末班列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方向、站点和换乘信息,刚好播报运营线路、到站状况等内容;(八)依据有关规定在车站内设置乘车、疏散、平安、消防、禁入等各类导向标识,在车站出入口五一百零一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设立清楚醒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识,保持导向标识的正确、清楚、完整;(九)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完好,为老、弱、病、残、孕等特别须要乘客供应便利和服务;(十)车站(含出入

20、口、通道)、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不得遮挡标记标识,不得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十一)支配工作人员巡查,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刚好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十二)采纳多种形式向乘客宣扬客运服务有关事项和平安学问;(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看法。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原票价

21、退还票款。第三十三条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根据乘客守则文明乘车。享受乘车实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或者运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运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第三十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平安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平安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平安检查工作落实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操作

22、规范,设置必要的平安检查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平安检查人员,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平安检查。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协作平安检查。不接受平安检查的,平安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平安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平安检查现场秩序的,平安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急物质进站乘车。发觉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平安检查人员应当刚好报告公安机关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携带物品书目由市公安机关、平安生产监督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

23、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记的按钮、开关装置,或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平安装置;(三)损毁或者擅自遮盖、移动各类标记、测量设备及平安防护设备等;(四)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修理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限制室、驾驶室等禁止进入的非公共区域;(七)攀爬、跨越、毁坏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八)干扰车门、屏蔽门(平安门)、闸机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急乘梯行为;(十)越过黄色平安线或倚

24、靠屏蔽门(平安门);(十一)追逐、打闹或者运用滑板、溜冰鞋等危及平安的危急行为;(十二)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阻碍他人乘车的行为:(一)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二)在电梯、车厢内进食;(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或者擅自悬挂物品;(四)携带动物进站、乘车,但携带佩戴标识和防止伤人护具的导盲犬除外;(五)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六)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峻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七)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

25、销售、广告宣扬等活动的;(八)在车站、车厢内滞留、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收捡废旧物品,躺卧、踩踏座椅;(九)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非营运活动;(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阻碍他人乘车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站前广场内及通风亭、冷却塔四周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停放车辆等阻碍乘客通行、救援疏散或者影响通风设施正常运行及维护的行为。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商场、宾馆等单位不得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运用的通道、出入口。确需关闭的,应当征得轨

26、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的投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未答复或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第六章平安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一条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平安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平安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觉平安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刚好整改,消退平安隐患。第四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担当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平安生产责任

27、,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四十三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刚好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五)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关键部位和设备进行监测,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平安性评估,并针对平安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第三

28、方运营平安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运营平安状况评估,刚好排查平安隐患,提出整改看法,并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刚好整改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因地震、火灾等重大灾难暂停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和评估,经确认符合平安运营条件后,方可复原运营。第四十五条市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务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务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运营平安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务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刚好启动

29、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刚好向公安机关、平安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马上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发生平安事故或者突发事务的,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市政、公交、医疗等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复原建设、运营。第四十六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缘由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刚好增加运力。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平安运营的紧急状况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行临时限制客流量等措施,确保运营平安

30、。因突发事务、恶劣气象条件等严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平安,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刚好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向社会公告。实行限制客流量等措施后仍旧无法保证运营平安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马上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临时限制客流量、停运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实行疏运等应对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作业单位未制定轨道

31、交通设施爱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的,或者未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平安监控的,或者未根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可、论证的方案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方法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交通设施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一)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责

32、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阻碍他人乘车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场、宾馆等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运用的通道、出入口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予以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方

33、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为人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峻、造成责任事故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方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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