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铜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铜川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铜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切怖假公腌塾林攵铜住金发(2017) 25号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的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第七章附则其次十条职工违反本规定,供应虚假材料提取本人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同时 依据本市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方法处理。其次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 年8月20日印发的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贝! (铜住金委发(2014) 2号)同时废止。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17年4月19日印发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单位:现将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印发予你们, 请
2、遵照执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4月19日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业务,依据国务院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次条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 心)负责办理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业务。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铜川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和转移业务。其次章提取条件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 合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第五条 职工符合以下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 公积金账户
3、余额:(一)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建立、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自有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的;4、支付修理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二)销户提取5、离休、退休的;6、出境定居的;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 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无合法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三)特殊状况提取9、遇到自然灾难、突发事务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 庭生活特殊困难的。第六条 职工符合第五条第1、2、3、4、9项提取条件的, 配偶可同时申请
4、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第五条第1、 2、9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及配偶双方直系亲属可同时申请提取 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第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立、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5年内提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的,应在 签订装修合同或开具装修证明1年内提出申请。第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的,须连续正常还贷6个月(含)以上,且提取时近6个月贷款 逾期累计不超过2次。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住房 公积金要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方可办 理其他用途提取。第九条职工符合住房消
5、费提取和特殊状况提取的,账户状 态应为正常状态;符合销户提取的,账户状态应为封存状态。未 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其担保人不能办理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第三章提取频次和额度第十条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提取和特殊状况提取的,可提取 个人账户余额至百元整数部分,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 定:(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规定时限内可每年提取一次,家 庭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二)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次性办理提取,家 庭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三)装修自有住房的,一次性办理提取,家庭提取总额上 限按所装修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 清为止;提前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一次性办理提取。还款期间 家庭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五)无房职工租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家庭提取总额每 年最高2万元。(六)支付修理基金(大修基金)的,按实际支付金额一次 性办理提取;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家庭提取总 额每年最高1万元。(七)遇到自然灾难、突发事务,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余额至百元整数部分;职工、配偶或双方 直系亲属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可提取个人账户 余额至百元整数部分。第十一条符合销户提取的,可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
7、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二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供应本人身份证和银 行卡;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除供应本人身份证和银 行卡,还应供应有效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 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单位 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供应下列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电子版影像数据):(一)购买自住住房的1、购买商品房,供应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支付 房款票据。2、购买保障性住房,供应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购房合同、 支付房款票据。3、购买拆迁安置房,供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支付房
8、款票 据。4、购买二手房,供应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或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契税完税发票。5、单位团购或定向开发形式购房,供应单位与开发商签订 的购房协议、单位盖章的分房花名册或内部购房协议、支付房款 票据。(二)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在城镇建立、翻建自住住房,供应土地运用证(翻建住 房的供应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政府规划或住建部门建房(翻建) 批准文件、施工合同或支付费用票据。2、在农村建立、翻建自住住房,供应宅基地证(集体土地 运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房证明、建房费 用票据。3、大修自住住房,供应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住建部门登记备 案的购房合同、相关费
9、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三)装修自住住房的,供应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住建部门登 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装修合同或物业公司(单位房管部门)开具 的装修证明。(四)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供应本人身份证和银 行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供应借款合 同或借款人信用报告、近6个月(含)以上的还款流水(银行打 印盖章);提前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还应供应1年以内的提前 结清贷款凭证。(五)无房职工租房的,供应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3 个月以内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六)职工支付修理基金(大修基金)的,供应不动产登记 证明或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5年以内的包含详细金额 的修
10、理基金交款通知书或已支付修理基金票据;职工支付物业管 理费的,供应1年以内的相关费用票据(随意一张)。(七)遇到自然灾难或突发事务,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供应区县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突发事务造成家庭大额支出 费用票据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证明;职 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供应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八)离休、退休的,供应离退休证、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 相关文件、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金申领审批表等随意一项。(九)出境定居的,供应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地定居证 明。(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供应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材料。(
11、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 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提取应供应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 告死亡证明、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或公证书(受遗赠人提取的供 应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提取人身份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无民事行为实力或限制民事行为 实力,提取时还应供应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五章提取方式刚好限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律实行转账支付方式。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提取额转至职工本人正常状态的银行账 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额可转至法定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银行账户。第十五条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以下的受理当日办 结,提取5万元以上的2个工作
12、日内办结;同一单位一次办理人 数较多或者须要核实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 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审核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一次性告 知并退还申请材料。第六章转移业务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职工因各种缘由变动工作关 系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改变,须要对住房公积金作转移处 理的。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同城 转移指职工在本市内工作调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的 转移行为;异地转移指职工工作调离本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发生的转移行为。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供应以下证明 材料(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电子版影像数据):(一)同城转移的,供应本人身份证、调令或调出单位开具 的工作调动证明;(二)异地转移的,供应本人身份证、调令或调出单位开具 的工作调动证明、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 金转移接收函。第十九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其担保人不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