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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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施行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2124号、(转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施行细则。第一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一条缴存职工下面简称职工发生下面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归还购建自住住

2、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四装修自住住房的;前款规定中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寓居,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自住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第二条职工发生第一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缺乏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下面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第三条职工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四项及第二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第四条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其他婚姻证实材料。第五条委托配偶委托别人办理的,提供提取人书面受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职工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除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和复印件:一(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二亲属关系证实;三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四其他材料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所购建房屋类型或还贷类型提供。五提取人需亲身到

4、场办理,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受权委托书。第七条购买自住住房的,根据所购住房的不同类型,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1.购房合同原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实)原件、复印件;3.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二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2.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3.支付房款的收据(原件、复印件);属婚内购房但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且夫妻双方到管理中心服务网点面签知晓协议。三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的,提供:1.购房合同或购

5、房协议(原件);2.政府房产或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证实(原件、复印件);3.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的,提供:1.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2.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1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2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五属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或拆迁安置房还建户的,提供:1.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复印件,属还建户或安置户的提供;2.新购还建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3.房改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证实或征地拆迁

6、部门出具的安置方式证实材料原件、复印件;4.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六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1(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3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第八条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除提供第八条相应购房类型所需材料外,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实或工作地社保公积金缴交证实。第九条购买自住住房的,先自付款后提取。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获得之日起两年内,一

7、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第十条已在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前,仅能以该笔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申请还贷提取。职工及配偶好像时有一套以上住房贷款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第十一条归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1.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2.还款凭证近期三个月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如有部分提早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部分提早还款或结清贷款的凭证原件、

8、复印件,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并盖章。二属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初次还贷提取、部分提早还款及结清贷款,应提供第一项1、2所列材料。初次还贷提取后,每年申请还贷提取时无需再提供借款合同和还款凭证。三属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和还款凭证。不需要提取商业银行贷款部分还贷额的无需提供。四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贷款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除提供第一、二、三项对应材料外,还应提供:1.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实或工作地社保公积金缴交证实。2.主贷人面签受权管理中心查询其个人征信

9、住房贷款情况的(受权委托书);主贷人无法到场面签的,自行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部分。五夫妻离异后,假如非主贷人获得房产并承当还贷责任,在未办理贷款主贷人和房产户名变更,但还贷正常的情况下,非主贷人可申请还贷提取,除本条款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供明确房产分割和贷款归还情况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能够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结清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提取额度:同一住房贷款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归还的贷款本息之和。申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缺乏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以第三套房及以上申请

10、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21年5月。房屋套数以已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套数为准。第十二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一属城镇建房的,提供:1.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复印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4.合法有效的购买建材或支付工程款的凭证。二属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含中心城区、各乡镇镇区范围的农村住宅的,提供:1.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3.合法有效的购买建材或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受理时限:批准建设文件获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受理。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建房的实际支出额。第十三条职工知足下面条件,可申请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在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二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第十四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提取: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提供:1.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受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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