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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J11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 准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确定 (201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 次十八次会议确定,批准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 例。 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确定对条例 进行修改后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2004年6月29日银川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银川市
2、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制 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 方法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方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 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 范项目、物业管理示范企业的评定中。 其次十三条市政府应当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资 源回收日各有关单位和职能机构应当组织宣扬活动并集中 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其次十四条 激励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 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
3、、废玻璃、废织 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方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贸、果蔬市场、超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以及尾菜等采 纳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激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 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激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 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 第四章分类收集与运输处置 其次十五条 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 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 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其次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
4、收集,分类收集的生活 垃圾应当分类运输。 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其次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以及人员,收集车辆有明 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齐、完好,按时分 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 不得混装混运,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清理作业场地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 环境干净整齐; (六)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 拣生活垃圾;
5、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 去向等,并定期向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市、市 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九)依据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 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十)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其次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 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 年度检修支配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 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
6、报送市、市辖区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 (四)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 协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 外观整齐。第五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市辖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本条 例其次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 其次十七
7、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下 列规定进行惩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五百元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 车次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百元罚款;(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 款。(六)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 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进行 惩罚:(一)违反第
8、(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二)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惩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赐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城市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资源垃圾,是指相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
9、,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干脆 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 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废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 剩菜剩代、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四)一般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 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 的花草、落叶等。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 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
10、证件,经市城市管 理局核准,可以减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 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需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详细收费标准见本方法附表。 第五条工商业和中心、自治区、外省市驻银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市场摊位、零星占 道摊位以及本条其次款规定代征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干脆征收。 依据下列规定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局应 当与代征单位签订托付代征协议书: (一)属市或市辖区财政核拨经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辖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 代征
11、;(二)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员的垃圾处理费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代征; (三)有物业管理的综合市场、商场、写字楼等由其物业 管理企业代收。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据代征协议或代征垃圾处 理费35%的标准,每半年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 第七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持有市物价部门 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运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 处置费用及征收管理费用。 严禁挪用、截留、变相私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征收、管理、运
12、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局和代收单位的收费人员应严格依 据有关规定征收垃圾处理费,不得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违者,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城 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个人每次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每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惩 罚确定的,由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3、十三条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十四条本方法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 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 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 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急废物、医疗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动 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等废弃物依据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生
14、活垃圾分类投放、收 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 理、全民参加、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辖区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 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 大事项。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的主管部门。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土资源、环境爱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化等相关部门
15、,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 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 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扬,适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学问,增加 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 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扬教化 基地。 教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学问的 普及和宣扬。 第八条 市、市辖区政府应当支配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 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激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 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九条 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
16、类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 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 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嘉奖、积分等机制, 激励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其次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 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才智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 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 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看法。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 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
17、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标准 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 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 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运用,建设费用纳入建 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 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三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公园、广场、 体育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 施。第三章分类与管理 第十
18、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 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域内生 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的 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驻银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 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各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单位托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托付物业服 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
19、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 责;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 单位或者其托付的单位负责;)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消遣、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依据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负责。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学问宣扬、指导、 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依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 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齐美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 的,刚好修理
20、、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刚好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 强,或者须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 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并公布资源垃圾书目,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 容。 其次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书目,公布回收价格 及服务电话; (二)依据可回收物书目,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 类贮存;规定。 其次十一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以 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其次十二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