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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
2、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垃圾处理费。对生活确有困难或无生活能力的居民,经个人申请、办事处审核、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物价、财政、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按国家、省规定程序进行。第六条居民(含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
3、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收。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生活垃圾送往环卫中转站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入住户数或垃圾量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直接送往垃圾处理场的按计量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单位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直接运往垃圾处理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理场计量收取。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政府上年年鉴统计的城市居民户数、暂住人口数、工商户数等进行核定当年垃圾处理费征收基数。各区当年垃圾处理费征收额应不低于核定基数的85%.第八条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人员应当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工作
4、证。垃圾处理费比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实行银行代收,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现场执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第九条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费用。其中,收集、转运及征收管理费用占80%,由各区使用,处理费用占20%,上交市财政。超出核定基数部分各区留90%,上缴市财政10%.所收费用市、区财政每半年结算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物价、财政等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
5、定交纳垃圾处理费的,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一条拒绝、阻扰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持有专用票据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工作证收费的;(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各县(市)建制镇的垃圾处理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