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巡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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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急源巡检规定重大危急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仔细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 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 规定。 2、公司重大危急源 依据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辨识,我公司的重大危急源 为:生产场所、储罐区。 3、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管理 3、1职责 3、1、1平安科为重大危急源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 期对重大危急源进行监督管理。 3、1、2车间为重大危急源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重 大危急源的日常平安生产管理。重大危急源管理制度。 3、1、3设备科负责对重大危急源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 监督管理。 3、1、4生产技术科负责对重大危急源生产运行进行监 督管理。

2、 3、2管理程序 3、2、1平安科监管程序 (1)负责建立完善公司级重大危急源档案;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 完好和便利运用;协作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急源,危急化学 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 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 急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 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急源,还应当配 备肯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3、 其次十一条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急源事故 应急预案演练安排,并依据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急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急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 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 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 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看法,并刚好修订完善。 其次十二条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 急源刚好、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急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急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全部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

4、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及平安操作规程; (六)平安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急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看法、演练安排和 评估报告; (A)平安评估报告或者平安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急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 构名称; (十)重大危急源场所平安警示标记的设置状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其次十三条危急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急源平安评 估报告或者平安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急源 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其次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急源档案 材料(其中其次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供应清单),报 送所在地县级人民

5、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 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急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急源备 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急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急 化学品单位应当刚好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 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其次十四条危急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急化 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急源 的辨识、平安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

6、理部门备案。第四章监督检查 其次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 加强资料归档。 其次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急源的汇总 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急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 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 重大危急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其次十七条重大危急源经过平安评

7、价或者平安评估不 再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节请核销重大危急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平安评价报告或者平安评估报告。 其次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 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 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其次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

8、级重大危急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 危急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单位的监 督检查,督促危急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急源的辨识、平安 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核销和平安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急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口(一)重大危急源的运行状况、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及平安 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状况;口 (二)重大危急源的辨识、分级、平安评

9、估、登记建档、 备案状况; (三)重大危急源的监测监控状况; (四)重大危急源平安设施和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 检验以及维护保养状况; (五)重大危急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 订和演练状况;(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教化状况;(七)平安标记设置状况;(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状况;(九)预防和限制事故措施的落实状况。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觉重大危急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马上解除;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前 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 出作业人员,责令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重大事故隐 患解除后,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复原

10、生 产经营和运用。口 第三H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 工)园区等重大危急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急 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 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平安距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急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据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急源进行平安评估或 者平安评价的; (二)未依据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急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依据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

11、重大危急源进行 平安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急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危急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 标记的; (二)未对重大危急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 检验的。第三十四条危急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赐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据标准对重大危急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依据本规定明确重大危急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 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12、 (三)未依据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 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 保障其完好的;(四)未依据本规定进行重大危急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急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依据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急源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的;(七)未依据本规定对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生产状况进行 定期检查,实行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担当检测、检验、平安评价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

13、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同时可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 急化学品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标准 (2)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平安技术操 作规程; (3)每月对重大危急源进行两次检查; (4)对重大危急源设备设施进行视频监控; (5)定期向上级部

14、门统计上报重大危急源各类报表; (6)定期对重大危急源进行平安评估,组织编制重大危 急源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2、2车间管理程序 (1)每周至少对重大危急源进行一次检查; (2)建立健全车间级重大危急源管理台账; (3)巡检规定: 1、相关岗位人员定时巡检,频次为1次/小时,在巡检 人员应随身携带防护用具。 2、重大危急源巡检实行挂牌巡检。 3、在巡检过程检查液氯计量槽、储槽进出口阀门密封、连接法兰是否泄漏,压力计是否正常,并记录数值,平安阀 是否正常,液位计液位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4、各条管线在巡检时检查其是否有泄漏现象。重大危急源管理制度。 5、备用计量槽储槽按运行中设备巡检。 6、在

15、巡检时如发觉隐患问题,刚好调整解决、处理,并作记录,如无法处理时,应刚好上报。 7、定期对重大危急源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8、定期组织重大危急源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平安 学问培训。 3、2、3设备科监管程序 (1)每月对重大危急源进行设备设施检查; (2)组织对重大危急源主要设备设施、仪表进行定期检 验检测。 3、2、4生产技术科监管程序 (1)每月对重大危急源的生产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2)组织对重大危急源各项生产技术指标的审核。 3、3隐患整改管理 3、3、1平安隐患须以“隐患整改通知书”形式通报整 改。 3、3、2氯车间要对相关部门通报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 整改,并将整改况反馈到相

16、关部门。 3、3、3对短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实行牢靠防范 措施。在具备条件时必需整改完毕。 4、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设备科、平安科负责说明。 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监督管 理,防止和削减危急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危急化 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运用和经营的单 位(以下统称危急化学品单位)的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的 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

17、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 以及港区内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监督管理,不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以下简称 重大危急源),是指依据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辨识 (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运用或者搬运危急 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 施)。 第四条危急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 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 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急源平安生产所必需的平安投入。第五条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 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

18、,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急源实施平安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激励危急化学品单位采纳有利于提高重大 危急源平安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 动限制系统,推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急源平安监 管的信息化建设。 其次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危急化学品重大危 急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和运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急源辨识,并记录辨 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进行平安评 估并确定重大危急源等级。危急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 的注册平安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平安评 估,也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

19、构进行平安评 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急化学品单位须要进行 平安评价的,重大危急源平安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平安评价 一起进行,以平安评价报告代替平安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 进行重大危急源平安评估。 重大危急源依据其危急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急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托付具有 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依据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纳定量风 险评价方法进行平安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急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 在(在线)量与其在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辨识中规定的 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

20、)构成一级重大危急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 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辨识中规 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第十条 重大危急源平安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精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急源的基本状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状况; (六)重大危急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平安管理措施、平安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急化学品单位以平安评价报告代替平安评估报告的

21、,其平安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急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对 重大危急源重新进行辨识、平安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急源平安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急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 改建、扩建的; (三)危急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运用工艺或者储存 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影响重大危急源级别或 者风险程度的;)外界生产平安环境因素发生改变,影响重大危急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急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 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平安的; (六)有关重大危急源辨识和平安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发生改

22、变的。 第三章平安管理 第十二条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急源平 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实行有效措施保证其得 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构成重大危急源的 危急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运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状况,依据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平安监测监控 体系,完善限制措施: 口 (一)重大危急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 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 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急源,具备紧急 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口 (二)重大危急源的化

23、工生产装置装备满意平安生产要求的自动化限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急源,装备紧急 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急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 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迫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急源,配备独立的平安仪表系统(SIS);)重大危急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口 (五)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 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急源的个人 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 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急化学品

24、单位应当实行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 期对重大危急源的平安设施和平安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 检验,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急源的平安设 施和平安监测监控系统有效、牢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 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急源中关键 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急源的 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刚好实行措施消退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马上解除的,应当刚好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 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的管理和 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平安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急源 的危急特性,熟识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 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急源所在场所 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写明紧急状况下的应急处置方 法。 第十九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急源可能发生 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 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其次十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急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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