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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4篇) 第四十四条不宜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
2、流失,爱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状况和经营力量进展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实行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
3、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连续承包。 章附则 篇二 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根据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连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缺乏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
4、实施方法。 章总则 篇三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给予农夫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进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夫集体全部和国家全部依法由农夫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爱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全部权
5、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公平的权利。承包中应当爱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立。 国家鼓舞农夫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力量。 第九条国家
6、爱护集体土地全部者的合法权益,爱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十条国家爱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治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治理。 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篇四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
7、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担当停顿侵害、返复原物、恢复原状、排解妨害、消退危急、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预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听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展土地承
8、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反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商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担当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治理法规,非法征用、
9、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预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赐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4篇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盼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