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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一)1: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 其是语文老师。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薛某 起身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 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薛某,说他“笨得像猪、薛某听了以后 很不服气,就顶了老师一句,说“你才像呢”。老师一气之下就把薛某赶出了教室,并说,“既然我像猪,以 后你就不要再来上我的课了!二请根据相关的教育法律分析:1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
2、示?案例分析:1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语文老师和学生薛某。2 .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语文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 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 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 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语文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说他“笨得像猪”, 这既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又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 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
3、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J,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人格尊严的行为:语文老师应该向学生薛某道歉,并及时改正自己的行为。3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 护学生的合法权益。2: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 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
4、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 “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 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 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 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们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 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 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
5、这位老师竟然采用自身的义务,其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为学生上课,使学生成绩急剧下降, 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不能完成,这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 师应“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 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 却公然采取了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了他对工作极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 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此外,
6、他的做法还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 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处分;?”,据此,可对该 教师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与此同时,由于该校对此教师平时的 教学工作管理不善,对其教学质量不高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 响,为此,学校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师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学校应加强 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及时发现、
7、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3)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 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 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 责的。案例7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案情】 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5月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 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老师在场)。当学生们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再次当众下蹲50次
8、,还必须继续做不能 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20次,于是刘某又做了 50个下蹲。这名班干部认为刘某下蹲得不合格,又继续加罚 刘某下蹲90个。刘某回到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某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去 上学了。次日,刘某的家长找到学校,班主任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他正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教师从 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的权利,并表示对此事一定要处理好,要对班干部进行教育,等等。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要点】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人、班主任、
9、学校。2 .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1)教育法规 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体罚的权利。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职责交给 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违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 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 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
10、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 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 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J由此可知,作为一 名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 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体罚手段侵犯其人身权。承担的法律责任:(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J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
11、法权 益,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 轻他的民事责任J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对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而学校则可对 这名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 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
12、生而言,学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应负有 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 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 任。3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应当说,当班主任不在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其必 须依法进行。(2)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确行使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 利,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3)刘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 学校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加强
13、组织纪律性。案例8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案情】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 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 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 一个楼梯通道。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 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
14、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要点】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2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教育法规 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 重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 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 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学生挤到一 楼时,如能有人及
15、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 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J 学校、幼儿园、托 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等部门 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 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学校的安全制度 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也存在不安
16、全隐患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4)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 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 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 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 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17、;(二)学校的安 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 取措施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 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 生,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 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 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
18、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 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 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 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 构成渎职罪。(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 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3 .本案对我们的
19、启示有:(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 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 学生的自救能力。(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案例9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案【案情】寒假期间,某乡镇中学初三(1)班的数名学生根据老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上午排练刚一结束,学生李道与王磊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同学们看到恼怒已极的王磊用铁簸箕扔打 李道,便急忙将王磊拉出教室,不曾想王
20、磊的好友张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脚边的铁簸箕 砸在李道头上,致使其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血肿、撕裂,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道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庭审中,学校提出: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斗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 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将注意事项交待给学生,为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L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要点】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李道、张海、王磊(及其他们监护人)和学校。2 .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教室内发生欧斗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
21、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教育 法规定,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而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是禁止学生在校园 内进行打架斗殴的。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显然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 度。(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 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而上述3位学生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 生殴斗,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侵犯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张海,以及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 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
22、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 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三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 生均有过错,为此,他们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其违法和侵权行为的 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学生张海殴打李道致残,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
23、应由其监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3)因本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内,且腰鼓排练为学校所安排,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也存 在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过错,也应适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 评教育。3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学生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相 互礼让,团结互助,不打架斗殴。(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 件发生。(3)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增强法律意识,勇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学生的身
24、心健康和人身安全。(4)当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案例10.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案情】2004年,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中学一 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请调报告, 要求立即调走。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明担任的课程还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 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 是能继续留校任教。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
25、课被迫停课。学校领 导多次找薛明做工作,但其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 法”。试分析:L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要点】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薛明、学校和学生。2 .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违约而导致的学生停课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我国宪法和教 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 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贯彻国家 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26、,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各项义务。 由 此可知,本案中,薛明作为一名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而其在与学校 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尚未到期,请调报告未获批准、所任课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就拒不为学生上课,致使 他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其不仅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了宪法和教 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本案中,薛明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 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将教师的教育权等同于一般的公民权。我们知道,教师作为一名 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基本
27、权利,如:选择职业、调换工作、依法签订或解除 聘约等。但与此同时,其作为国家的一名教师所享有的教育权则是与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它是国家赋予 教师的特有的职务权利。而教师的公民权和职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公民权的行使代表的只能是个人利益,而 教师职权的行使其所代表的则是国家利益,是其作为一名国家教师的职责。公民权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行使, 因为放弃公民权并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而职权却必须履行而不能放弃,如若放弃职权,不履行职责,则必然 要侵犯他人的权益,因而放弃职权就等于失职,当事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 薛明认为自己有权放弃自身的教育权,但实际上其所放弃的是他作为一名国家教师所
28、应尽的职责,其致使学 生的语文课没人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3)根据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 学校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和教师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学校与薛明已签订了聘任合同,当合同尚未解除时,薛明单方提出解除聘约而不 去上课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4)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责成薛明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聘约,必要时应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3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和启示为:(1)教师在聘期间,应严格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师 的职责,按时完成教
29、育教学任务,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2)教师既享有普通公民的一般权利,也 享有国家赋予教师特有的职务权利,其应弄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不能随意放弃教师的职权。(3)学校与教师 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学校应加强 对教师的思想、心理和法制教育,客观、耐心、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教师,使其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并应认 真对待教师的合理要求,依法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案例11 .学生被老师殴打罚站回家后喝下农药【案情】2004年12月,某中学初一学生张鹏因没完成作业,被班主任张兴阳打了一顿,说是不让张鹏上 学了,并没收了他的凳子。张鹏回到家
30、后,父亲张思文发现儿子的脖子、脸和手上均有伤痕。第二天早上,张鹏去学校给张老师交完期末试卷费后,又被张老师骂了回来。次日早上,张思文让孩子再去上学,但就在全校出早操时,张兴阳看见张鹏后,又揪住张鹏的耳朵将他从 学生中拉了出来,并骂道:“张鹏,我不想看到你,我不希望你在这个班上上学。”无奈孩子又回到了家。张思文看到孩子又被赶回来后,便领着孩子去学校找张老师,张老师说让孩子把作业补完后再来。下午, 当孩子去学校补交作业时,却不知什么原因又被张老师打了一顿,并且还不让他进教室上课。当日下午,孩子再次伤心地回到了家里,随后,其母亲又将张鹏领到学校去见张老师。在张老师宿舍里,张兴阳用木棍点着翻看了一下张
31、鹏的作业,便让张鹏到宿舍外面去,孩子不情愿地出了 门,在凛冽的寒风中站着。当张鹏母亲和张老师交谈一会儿出来后,却不见了张鹏,张母以为孩子去了教室,便回了家。走到家时, 张鹏母亲发现孩子坐在碳房门旁,身上一股浓浓的农药味,便将孩子送到海原县兴仁乡卫生院进行抢救。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4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要点】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张鹏及其家长、教师张思文、学校。2.本案是一则由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我国宪法 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
32、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 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 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 益。”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北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 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本案 中,教师张思文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 仅
33、对张鹏进行体罚,还不让其继续上学,使其在绝望中喝下了农药,严重侵犯了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1)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J由此可知,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 对教师张思文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 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
34、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 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因学校教 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 责任人员追偿。”本案中,学生张鹏不堪忍受教师的殴打、歧视、体罚,直至喝下农药,为此,学校应依法承 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向教师张思文追偿。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教师应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应正确行使教 育权,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更不能体罚、殴打、 谩骂学生。(2)学校应
3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管理力度,使其关心、爱互每一个学生,真正成为学生的良 师益友,避免类型事件的发生。(3)学生应当努力学习,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按时完成作业,尊敬教师。 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因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不应消极 被动地挨打,更不能轻生。案例12.学校为啥拒收学生【案情】 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因出车祸而休学的女儿王聪,今年9月份去原学校报到时,学校却把她 拒之门外,直到现在,王聪还在家里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李女士告诉记者,王聪今年16岁,在呼市某初中二年级上学。3月28日早上,王聪在上学途中走到车站十字路口时,被2路公交车撞伤,当时昏迷
36、不醒,七窍出血。 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被抢救过来后,王聪的面部神经全部瘫痪,被转入中蒙医院接受治疗。在医院住了 140多天后,9月6日,王聪基本痊愈出院了,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出院后,王聪就嚷嚷着要去学校,李女士领着女儿去找班主任要求继续上课,但让她没想到的是,班主任 却以王聪当时没办休学证,误课太多为由,让王聪转学。之后,李女士多次去找校长,要求让孩子继续上学,但校方一直没有答复。李女士无奈地告诉记者,当时孩子出事后,她都吓蒙了,根本顾不上去学校办休学手续,只是向班主任请 了假,况且学校也知道孩子出了事,孩子的许多同学都来看过王聪。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 .当事
37、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要点】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王聪及其家长李女士。2 .本案是一起由学校拒收因车祸而休学学生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我国宪 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本案中,学生王聪已基本痊愈出院,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但其已能在家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一
38、业了。而该校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王聪的受教育权。(2)义务教 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本案中,王聪因车祸住院 治疗而忘记办理休学手续,是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但其家长多次要求补办休学手续,而学校却执意不肯, 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 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据此,该校领导和
39、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尽快让学生王聪返校上课。3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学校应增加法制意识, 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因为学生受伤休学养病而剥夺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学 生。(2)当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如:可向学校所在的上级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案例13 .父母侵犯子女受教育权小芳是农村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 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J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
40、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 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 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 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根据所学教育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以下问题:(1)该案例中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2)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要点分析:(1)小芳爸爸的说法不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 教育机
41、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 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 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 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 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案例14 .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学赚钱,遂于 2003
42、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刘某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一一多管闲事”。请根据所学教育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以下问题:(1)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3)违法主体是谁?(4)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要点解析:(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 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 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
43、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1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9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 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28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 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 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等规定。(3)违法主体是李某及个体户刘某。(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
44、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 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 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 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案例15.冒名顶替入学案材料: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 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
45、,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 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 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 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 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 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J 2001年8月24日,山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晓
46、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 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请你根据所学教育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例中,齐玉玲的什么权利受到侵犯?(2)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及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要点分析:(1)齐玉玲的受教育权和隐私权受到侵害。(2)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 的可能性。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 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 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
47、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等)等。相关法律法规有:(1)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 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也有相关规定。案例16 .教师伤害学生案材料: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 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发笑原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 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
48、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 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 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 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2004年9月17 S中国新闻网)请你根据所学教育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以下问题(1)试问处理马某的依据是什么?(2)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要点分析:依据是: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