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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2012102号)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是指我行设计开发并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以“工商银行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名义通过债权形式投资于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下同),按照与投资人的约定代为管理其资产,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用及报酬的业务。 第三条 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属于我行中间业务,投资者根据协议约定使用我行提供的理财服务,获取收益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我行不承担其投资风险,也不承担融资客
2、户违约风险。 第四条 开展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业务隔离、受托尽责、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业务管理要求 第六条 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投资的行业选择按照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代理投资融资客户投资指南(x办发x363 号)规定执行,优先投资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的重点产业和优质项目。 第七条 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风险限额)管理体系,融资客户的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按照金融资产服务业务融资客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x办发x20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理财计划直接投资的融资客户在我行信用评级应为 AA-(含)以上。其他
3、有关融资客户、融资项目的准入条件,按照总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x规章x133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审批授权按照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融资客户信用风险审批授权方案中的“代理债权类投资”业务权限执行。 第十条 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涉及保证、抵押、质押的,由我行作为被保证人或抵(质)押权人,办理相关的保证或抵质押登记手续。具体参照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x规章x23号)执行。 第十一条 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办理中,总行及分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2012102号)执行。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业务受理。业务发起行公司投
4、行部门负责受理融资客户业务申请,对理财计划直接投资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履行准入审核。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业务发起行公司投行部门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整理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对融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向同级行或上级行理财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理财计划直接投资需求,就交易结构进行沟通,形成完整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下同)信用风险审批权限内的业务,一级分行公司投行部门或二级分行将尽调报告提交一级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查;总行审批权限内的业务,一级分行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并根据实际需要,可同时抄送总行公司投行部门。 对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投资银行部直接组织
5、参与并实施的重大项目或重点客户,可由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或投资银行部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 第十五条 法律审查。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法律审查办法(x年版)(x规章x 112号)的规定,对融资项目和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六条 信用风险审查审批。有权审批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公司投行部门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对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审查,需要集体审议的,提交代理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七条 前提条件核准。经审批同意的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由业务发起行公司投行部门落实前提条件,业务发起行所在地一级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投资前提条件核准。 第十八条 投资运作
6、与协议签署。核准通过后,总行理财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并由我行理财计划代理人作为债权人、融资客户作为债务人、业务发起行作为项目管理人三方签署投资合同。 第十九条 登记与托管。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完成后,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将理财计划直接投资项下每笔资产提交至银监会认可的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编号、统一登记托管和统一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办理。业务发起行根据与融资客户的协议约定做好抵(质)押风险管理和保证风险管理,及时掌握担保风险情况,做好押品入库及在库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存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发起行作为理财计划直接投资的“项目管理人”按照总行相关要求及与融资客户签订的投资
7、协议做好理财计划直接投资的融资客户存续期管理。业务发起行应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明确投后管理责任岗位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业务发起行应与融资客户约定专门的融资发放账户和资金回笼账户,并通过账户监管等方式对融资客户使用理财投资资金情况和偿债资金归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投资完成后,业务发起行按照我行资产管理业务项目存续期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责,对融资客户和项目进行持续监控,对融资客户情况、项目情况及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并按规定完成存续期风险管理报告报送到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理财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业务发起行按照与融资客户的合同约定,加强本金及收益的支付管理
8、,及时督促客户准备资金履行相应支付义务。 第二十五条 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应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全面、完整、准确地向理财投资者披露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的经营情况、风险情况。具体按照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办发x 67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存续期间,如出现融资客户违反协议约定、财务指标明显恶化、兑付能力下降等情况并可能危及理财资金安全的,业务发起行应及时进行风险分析判断,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资产管理部门、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视情况根据协议约定积极采取停止投资、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追加风险缓释措施等各种方式有效化解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是银行内部管理文件,不构成我行对外的义务、责任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