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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印章管理,规范用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印章是在省联社或省联社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其权利义务有关的公文上使用,用以证明其权威作用的标志和行使职权的凭证。第三条 省联社的印章应遵循统一刻制、分别管理的原则,实行执印人、用印人、审批人三岗分离。第四条 办公室是省联社印章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省联社印章管理制度的拟订和省联社公章、钢印、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管理,并对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印章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联社财务、清算等专用章以及各部
2、门印章,由各相关部门指定专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 第二章 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六条 省联社印章包括:(一) 省联社公章;(二) 省联社钢印;(三) 省联社财务、合同、人事、清算等专用章;(四)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公章;(五) 名章;(六) 其他印章。第七条 省联社公章在以下范围使用:(一)以省联社名义下发的文件;(二)以省联社名义对外报送文件、报表以及其他材料;(三)必须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四)为省联社员工出具的介绍信、证明文件等;(五)其他应当使用省联社公章的事项。第八条 省联社钢印用于加盖各种证件,不得用于
3、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证凭证。第九条 省联社财务专用章用于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编报签发的财务报表、账册、票证及其他应当使用财务专用章的事项。第十条 省联社合同专用章用于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第十一条 省联社清算专用章用于经省联社授权对外经办的各类清算文件、报表。第十二条 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公章用于以下事项:(一)各部门、直属中心公章仅用于系统内部(正式行文除外)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二)派出机构的公章用于其权限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但不能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三)其他应当使用本部门公章的事项。第十三条 名章用于需要本人审批或经办的事项。第十四条 调整印章使用范围或超范围使用印章
4、应当经省联社批准。第三章 印章刻制 第十五条 省联社印章由办公室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公司统一刻制。 第十六条 刻制印章应当提供刻制印章的批准文件及印章刻制机关要求的相关文件。第十七条 印章丢失、毁坏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经核准后重新刻制。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十八条 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保管印章。 第十九条 省联社公章、钢印、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公章由本部门保管。 省联社领导的名章由授权使用的部门、直属机构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指定保管印章的人是执印人。第二十二条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应将执印人的基本资料、联系
5、方式、执印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执印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报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执印人在接收印章时必须填写印章保管登记表,载明印章名称、印模、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执印人姓名等。 第二十四条 印章应放在保险柜或加锁保存以妥善保管,印章使用完毕应及时收存,禁止将印章乱置乱放。 第二十五条 印章不能脱离执印人的监督。执印人休假或异地出差时,经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移交手续后可交他人保管。第二十六条 执印人要注意保养印章,以确保盖印清晰。 第二十七条 执印人要保证印章安全,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报告。第五章 印章启用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印
6、章启用,应由印章主管部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行文启用。 第二十九条 印章启用通知上的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第三十条 加盖印章应由经办人提出盖章申请,审批人员按以下方式审批用印:(一) 在正式文件发文稿纸上签批;(二)在介绍信原稿或存根上签批;(二) 在材料正本上签批;(四)在用印审批表上签批。 第三十一条 印章使用登记簿应当明确用印部门、用印人、用印时间、印章种类、编号、内容摘要、用印份数、审批人签字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公章及钢印按分工管理的原则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使用。合同专用章经省联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领导审批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 省联社财务、人事、合同、清算等专用章以及各部
7、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公章的使用,根据授权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名章的使用应当经本人同意。 第三十五条 用印审批人员外出且有明确授权的,由被授权人履行审批职责;没有授权的,用印人和执印人应电话请示审批人员后方可用印,并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执印人必须严格照章办事。用印前应当认真审查印章使用审批手续。没有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得用印。第三十七条 用印时应将以下材料留存归档备查:(一)社领导签批的发文稿纸、请示报告卡或签批的草稿;(二)合同(协议)、授权委托书原件;(三)其他应当留存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执印人不得擅自在空白信纸、信封或空白介绍信上加
8、盖印章。如有特殊情况需加盖印章时,应报省联社领导批准,并在事后将未使用的及时交回;已使用的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印章应在规定的地点使用。经批准携印外出使用的,必须二人监印,并作好用印登记。 第四十条 加盖印章应位置恰当端正、图案清晰。 第四十一条 单一行文时,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 第四十二条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压在成文日期上。第四十三条 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且应当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毫米
9、。第四十四条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应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 第四十五条 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在落款处,一处在连接线上。 第四十六条 特殊工作事项无印章时,经省联社领导批准可采用代章办法,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同时应按规定履行用印手续。第六章 印章停用和销毁第四十七条 因省联社或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名称变更、撤销、印章式样变更或其它原因,省联社或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的印章应停止使
10、用。印章停用须经省联社理事长或主任批准。第四十八条 停用的印章(名章除外)应移交办公室封存,封存期为一年。封存印章前应当填写“印章封存登记表”,明确封存的印章种类、原执印人、封存时间、封存人员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印章封存期满后由办公室报请省联社理事长或主任批准销毁。第五十条 销毁印章应做好记录,并由监销部门人员到场监销。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省联社印章在刻制、保管、使用、停用和销毁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第五十二条 省联社党委、纪委、直属机关党委等机构的印章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农商行印章管理试行办法(*农信发200687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