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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略合作协议 编号: JXJ-JX20170315-01甲 方:深圳市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新兴工业园六区xx安防产业园电 话:传 真:联系人:乙 方:乐平市x贸易有限公司地 址:x电 话:x传 真:联系人:x 为进一步开发信息化市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合作推广“x监所”产品,旨在满足该类客户对安全信息化的快速增长需求,提升客户、经营、服务能力,最终达到提升客户品牌效应的目的。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 总则 1.1、甲方是国内领先的视联网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及运营商。围绕政府管理创新需求,以基
2、于视联网建设的平安城市、智能交通、社会综合治理为主体,同时大力发展基于x城市下的x工地、智能建筑、x社区、x街办、x监所五大核心领域;致力成为国内领先的“x监所”行业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具有充分的权利和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1.2、乙方是 。 1.3、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全面开展合作的指导性文件,适用双方各自总部与分支机构及下属经销商。甲、乙双方的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经销商需就具体合作内容,在本协议框架下,另行签署具体业务落地协议。 1.4、“x监所”的主要产品包括:二、 合作内容及合作期限2.1、市场开拓合作:乙方利用现有分支机构(网点)和技术、市场资源,甲方配合乙方提供“x监所”领域的品牌
3、、专利技术优势,双方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全力合作开拓“x监所”市场。2.2、产品研发销售合作:乙方在其“x监所”系统中,使用甲方产品,为甲方产品销售创造条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项目需求,提供甲方已有的适合乙方配套的设备和技术。2.3、资质、品牌合作:乙方负责进行招标、谈判,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关“x监所”产品和技术资料,2.4、资金和市场:为了统一后期江西省“x监所”项目市场操作,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内容。2.4.1、双方约定,各自为项目运作产生的费用为项目成本,双方就单个项目的成本及利润进行独立核算,就单个项目的净利润进行利润分配;2.4.2、双方各自垫付项目中各自为执行本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用
4、工成本、采购成本等,直至项目验收结算完成之日。前述费用在项目独立核算时均记为项目成本。2.4.3、因双方合作投标将导致项目投标主体的不确定性,及发生因项目投标主体不同而导致的其他有关成本及利润计算和支付的差异,双方约定,针对单个即将投标的项目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以避免合作中的纠纷:a) 项目投标主体b) 项目独立核算方式及管理制度c) 成本核算的范围 d) 费用支出的流程e) 税务承担的问题 f) 项目费用支付方式等 2.5、本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 双方权利与义务3.1、甲方应当利用自身的市场、技
5、术、品牌、分支机构等优势,为乙方提供商务、技术、研发等支撑并享有江西省市场“x监所”代理的最终管辖权。3.2、甲乙双方方保证在江西省内的“x监所”项目为双方唯一战略合作伙伴,不得与双方以外的公司合作投标或者绕开双方独立投标。3.3、甲方在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中为乙方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市场协助与技术支持工作。3.4、甲方为乙方培训产品技术人员、产品调试维护人员,乙方接受培训并支持接受培训的人员达到熟练操作且能解决简单问题的程度。3.5、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后,双方应积极互相交流市场信息。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相关信息技术支持、应用方案等保证项目进行正常,全力支持乙方项目的开展、市场的开拓。乙方则积极
6、运用市场资源与市场手段推动甲方产品的推广与使用。3.6、乙方是甲方“x监所”产品在 江西省 地区的总代理3.7、乙方须在所授权的市场地区内从事市场推广活动,不得越区从事销售、窜货活动。如确有合作区域外的客户有合理需求的,必须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合作事宜;若该需求客户所在地区甲方已经自行开拓市场或已有甲方发展的既定合作伙伴,则一般情况下不再支持乙方跟进该地区市场,除此以外,可在参考本协议的基础上另行商议合作方式。3.8、乙方在其运作的、开拓的项目或用户凡涉及到本协议约定的领域时,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选用甲方的全系列产品并负责其自身一侧的所有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这些设备能正常提供服务。3.9
7、、乙方需建立“x监所”销售及技术团队。并提交合作半年期内市场规划细则、关系网络,甲方为乙方做好相应市场及项目保护。3.10、根据项目推动情况,甲方须应乙方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派驻甲方技术及商务人员,全力协助乙方开拓目标市场。四、 知识产权4.1、甲、乙双方在征得对方书面授权后,在协议期内,乙方可以使用甲方公司名称、商标在推广的“x监所”产品过程中进行业务宣传,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4.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4.3、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资料、计算公式、测试方法、软件、报表等的使用与
8、提供)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4.4、甲、乙双方在合作的任何情况下,不得侵犯任何对方或第三方的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甲、乙任何一方以其单方面行为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侵权方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方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消除给被侵权方带来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五、 保密条款5.1、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从对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创造且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无论披露方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5.2、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
9、书面同意,接受方应对任何保密信息保密,除为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5.3、甲方在配合乙方进行“x监所”产品推广、实施及售后的全部过程中,如涉及到客户的专有信息,应严格为客户保守专有信息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这些专有信息。5.4、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5.5、甲、乙双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进行的沟通、通知、告知等文件传递或交换,应由双方妥善保存,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双方不得诋毁诽谤对方,不得在公开场合以攻击对方为目的发布不利于双方
10、合作的言论。5.6、如有必要,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披露方,或按披露方指示的方法予以销毁。六、 通知和送达条款甲方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方式: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方式: 传真: 电子邮箱: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通知、文件、合同或者其他材料、均应以本协议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为准。一方变更地址、邮箱或者传真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变更方承担。各方以当面交付的方式送达相关材料的,由交付方签字确认后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
11、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如因本协议纠纷导致诉讼时,各方同意本协议所列地址作为法院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七、 不可抗力条款7.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地妨害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事件。7.2、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其义务,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7.3、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
12、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八、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8.1、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协议。8.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若乙方违反本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功,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8.3、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造成另一方无法经营或无法正常开展协议项下的行业应用合作,构成违约方单方面根本性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并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协议。8.4、
13、乙方负责第三方的索赔并保障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会收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的客户信息,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或者受到任何损失的情形。8.5、本协议履行期内,如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破产等导致公司性质、资质以及民事行为能力发生变化的事件,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应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相应终止。继受乙方权利义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如欲与甲方合作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应重新向甲方申请,并及时修改乙方的信息。8.6、如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乙方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换领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业务资质证明,并应及时书面通知
14、甲方,以便及时修改相关信息。九、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9.1、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因为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9.3、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4、在任何争议期间和/或对争议诉讼期间,除争议所直接涉及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条款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十、 本协议的效力及其他10.1、本协议对每一方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
15、约束力;但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是通过法律运作、证券或资产的销售、合并或其他方式)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任何企图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条约定情况下进行的转让均无效。10.2、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10.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认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和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得因此而受到影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4、本协议的附件(如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替代本协议双方以前或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口头交流、声明或协议。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需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均需以经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的书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形式进行,否则此协议不得更改。10.5、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到各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本协议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等已结清。10.6、本协议及附件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持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合同签订地:深圳市宝安区甲方(盖章):深圳市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日 期:日 期:11深圳市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11页共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