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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信用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公司信用业务管理规范,完善信用业务风险控制,强化问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及各事业部。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第三条 信用责任认定及追究机构公司成立信用责任追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信用责任的认定、追究及相关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裁及总部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裁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公司总部风险合规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风险合规部总监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信用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2、”),负责具体责任认定的调查及初步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当期责任认定工作量大小、涉及业务种类等确定具体工作小组人数,工作小组成员除风险合规部成员外,应由2名(含)以上责任认定对象同级人员作为陪审人员共同组成,该同级人员可由工作小组通过指定部门选派,也可由工作小组直接指定,且应熟悉自身岗位业务、有较高的责任心。根据责任认定操作情况,委员会办公室可建立各岗位责任认定陪审人员名单库,并随机指定具体认定项目陪审人员。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根据公司开展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管理需要,公司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一)总部风险合规部作为调查认定牵头部门,负责信用责任的排查、调查及取证工作,提起
3、责任追究并提出追究措施的初步建议。(二)总部运营管理部负责责任追究的执行工作,落实处罚决定,并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三)总部市场拓展部、各事业部负责配合责任追究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工作。第三章 信用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第五条 信用责任认定对象,是指与信用业务重大违规失职行为的发生或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关,需要在责任追究程序中认定是否应追究责任的组织及个人。其中,组织包括事业部(或业务部)等经营部门及公司总部各部门,个人包括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与本公司构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派遣人员及其他人员。第六条 信用责任追究对象,是指经调查核实,应对信用业务重大违规失职行为承担相关责任的组织及个人(以下也称“责任人”
4、),包括实施或参与重大违规失职行为的组织及个人,以及对重大违规失职行为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第四章 信用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第七条 信用责任认定范围(一) 事业部(或业务部)贷款不良率等风险指标在公司排名靠后且超过公司设定的风险容忍值,同时,所发放贷款净收益低于公司平均水平的; (二) 客户经理经营推广的贷款不良率等风险指标在公司排名靠后且超过公司设定的风险容忍值,同时,所发放贷款净收益低于公司平均水平的; (三) 外部投诉、举报或检查中发现授信业务存在严重违规失职行为或重大风险损失,由相关部门提交情况材料,经风险合规部审核发起,应进行责任认定的; (四) 内部举报、检查或管理中发现授信
5、业务存在严重违规失职行为或重大风险损失,由相关部门向委员会主任提交责任认定申请书,经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提交风险合规部发起,应进行责任认定的; (五) 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六) 客户经理、事业部(或业务部)负责人申请离职,其名下或组织归属贷款风险质量超过公司设定的容忍值或存在其他风险指标异常情况的(应在人员离职前完成责任认定工作);(七) 其他需要进行信用责任认定的情况。第八条 信用责任追究范围信用责任追究范围,是指在信用责任认定范围内,经过认定存在的重大违规失职,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恶意欺诈、内外勾结、串通合谋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经
6、营风险、声誉损害、案件或事故发生、受到外部处罚等后果的行为。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意外死亡等事件导致的贷款损失责任,经委员会审议并认定事实成立的,可不予追究或者部分追究责任。第五章 信用责任认定内容第九条 组织责任事业部(或业务部)等经营部门及公司总部各部门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擅自违规经营,与不法中介勾结、泄露公司信贷客户信息等重大违规事项,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由该组织承担相应责任,并应一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第十条 个人责任(一)管理责任1、对经营信用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明显违规、失职行为,由该业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未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予以揭示并及时纠正
7、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负次要责任。2、由于产品设计、流程控制、第三方合作与管理,及系统安全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和漏洞,造成公司严重不良后果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负次要责任。经查明该后果由具体经办人员造成的,该具体经办人员及主办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造成公司不良后果,且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上追一级领导责任。(二)营销推广及贷款调查责任1、存在推广伪冒或不实推广行为,或提供虚假、伪冒及不实的合作商户调查信息的,由经办客户经理负主要责任,复核人员负次要责任。2、因客户经理原因引起的客户重大投诉(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或导致媒体对本公司进行负面报道,损坏本公司声誉等严重后
8、果的投诉案件),由经办客户经理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所属团队经理及事业部(业务部)负责人负次要责任。3、客户经理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擅自违规展业,与不法中介勾结、泄露公司信贷客户信息等重大违规事项,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经办客户经理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所属团队经理及事业部(业务部)负责人负次要责任。(三)其他信贷业务操作环节责任在贷款审查、审批、合同签订、会计核算、贷后管理、资产核销与转让等环节存在虚假、不实等重大违规行为或因重大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由具体经办人员负全部责任,多人串通或合谋的,根据责任大小共同承担。第十一条 尽职免责对确已勤勉尽职履职,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酿成风险等情
9、形,查实后不予追究责任。(一)属于其岗位职责范畴,且本人已经按照信用业务经办时有效的内外部规章制度履行了岗位职责的。(二)对信用业务存在的风险隐患予以充分揭示或针对现实条件下无法有效控制风险的信用业务提出明确否决意见。(三)对参与集体决策的授信业务提出个人不同意见或建议(有合法依据)并经事实证明该意见(建议)正确,仅因最终决策时未采纳正确意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提出正确意见的个人可予免责。(四)因缺乏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关键条件或者资源支持,无法全面有效履职的。(五)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及时有效揭示和防范重大风险。包括因政府管理部门失职,按照正常途径无法识别、揭示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的(但知
10、悉的除外)。如因外部担保登记部门失职导致本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或者存在瑕疵的;征信机关出具不完整(或虚假)的信用记录等。(六)因国家宏观政策、监管政策等调整导致信用业务出现正常的市场变化而形成信用业务风险或损失的。(七)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酿成风险的。(八)对于通过名单制营销及标准化流程审批的业务,或基于新技术的远程申办、第三方提供信息的批量化获客、大数据支撑的交叉验证、自动化审批等创新业务,相关人员在后续各业务管理环节,按产品及流程规范操作的,可免于追究责任。(九)其他委员会认定不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 酌定情节(一) 有下列情节的,应从重处理:1. 在共同故意违规中起主导作
11、用,故意违规,且情节恶劣的;2. 授意、指使、教唆、胁迫他人违规的;3. 屡次或同时发现多项严重违规、失职的;4. 逃避、阻挠、抗拒调查,隐瞒事实,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或相互串供的;5. 态度恶劣拒不承认或改正违规行为的;6. 诬陷他人,推卸责任的;7. 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8. 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9. 违规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二)有下列情形的,可从轻处理:1. 违规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者显著减轻损失的;2. 主动全额赔偿违规所造成损失的;3. 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明违规问题的;4. 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问
12、题,经查证属实的;5. 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但能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6. 因同一问题前期已受到公司相关处罚,且进行了有效整改;7.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三条 涉及岗位交接的责任认定对于在贷款业务存续期间,岗位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区分前后不同阶段的环节责任人员,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区别情节,各负其责。第六章 信用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信用责任追究按照排查、提起;初步认定;责任人确认及相关处理;最终决定;执行的流程操作。(一) 排查与提起排查及提起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他部门如发现信用责任问题,应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发起情
13、况,指定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委员会。(二) 初步责任认定委员会根据提起情况进行审议,形成初步责任认定及追究意见。(三) 责任人确认及相关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及追究意见告知责任人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责任人提交申辩意见的,由工作小组牵头根据申辩情况进行确认,如有必要,可开展补充调查,并形成申辩意见说明提交委员会。(四) 最终决定责任人申辩的,经工作小组重新认定后由委员会形成最终决定。如责任人无异议的,则原责任认定及追究意见即为最终决定。(五)执行委员会办
14、公室形成决议文件提交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负责责任追究执行工作,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委员会办公室。第七章 信用责任认定工作要求第十五条 具体工作要求根据公司每季末统计情况,事业部(或业务部)及客户经理风险指标等要素符合发起责任认定条件的,原则上应在季末的次月初启动责任认定工作。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已开展责任认定的事业部(或业务部)及客户经理,原则上不再对其发起责任认定,除非发现有符合责任认定条件的其他情况。工作小组除应对责任认定对象作为责任人的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外,还应对正常及关注类贷款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对事业部(或业务部)作为责任认定对象的抽查比例不低于0.5%,对客
15、户经理作为责任认定对象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于属于信用责任认定范围的项目(事项)或贷款,应对相关项目或事项的全过程,涉及特定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工作以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开展,工作小组可以根据需要与经办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当事人面谈,并邀请相关上级管理人员作为见证人,访谈过程中工作小组成员应在2人以上。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初步确定责任事项,分析主客观原因,判断责任人是否存在主观责任以及责任范围和性质,并提出初步责任追究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尽职要求责任认定(含追究)人员应秉持诚实、公正、客观及尽职原则,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在有关责任认定事项未公开前,有关人员应
16、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被认定责任的关系人员通风报信。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章 信用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处罚种类包括:(一)针对组织的处罚种类包括:1、 书面整改、通报批评;2、 取消该组织在公司当年评优资格;3、 下调业务部门机构级别,直至解散业务部门;4、 限制业务部门业务拓展种类及范围。(二)针对个人的处罚种类包括:1、 书面整改、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2、 取消该个人在公司当年评优资格;3、 经济处罚;4、 降低薪酬等级、调整岗位、取消业务资格;5、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 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理种类可
17、以单处或并处。收到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责任人,原则上不得重新录用、聘用。第十八条 经济处罚的规则与标准(一)经济处罚原则对于违规所得的不当得利,应全部予以收缴;对于违规所得的绩效奖金或其他财务资源,应予以追索、扣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因责任追究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责令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经济处罚款项原则上应一次性扣收,并在处罚生效日起两个月内执行完毕,经济处罚款项管理由运营管理部制定具体规则。经济处罚在保障责任人最低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开展,主要采取扣减风险金、绩效奖金、工资薪酬的方式,原则上先扣减应发未发放的风险金,不足部分扣减绩效奖金、工资。责任人离职的,应一次性扣缴全部
18、经济处罚款项。经济处罚金额应按认定的责任大小进行确认,对经责任认定承担全部责任的,则由其承担全部的经济处罚金额,若同一责任的责任者为两人以上(含两人),可按人数等额划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经济处罚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责任的经济处罚占比应超过60%。(二)经济处罚标准经责任认定,部门应承担组织责任的,该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按涉案金额的1%-15%或其上一年度个人薪酬总额(入职不足一年的,参照同职级人员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20%-40%,按孰高原则扣罚。对经责任认定,责任认定对象存在不当得利的,除全部追缴不当得利款项外,还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不当得利金额2倍及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于造成公司风险
19、资产的,经济处罚金额原则上在不良资产本金余额的0.5%-15%之间,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标准执行。对于采取集体决策的信贷业务,每名参与决策人员原则上不再区分责任大小。如同一人员在同一风险资产中承担多项环节责任的,原则上按各环节认定的责任处罚标准孰高原则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采取纪律处分的标准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责任人受到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等,上调工资级别,并取消期间评选先进员工资格。收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第二十条 涉及违法犯罪的处理信用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责任人实施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公司案件处理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信用责任追究档案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总部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