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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企业运营中的舞弊行为,降低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
2、工作作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二章 舞弊行为的概念及形式第四条 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 索取、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二) 违规收受礼品或款待(含旅游);(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四) 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五)未经公司审批,从事与公司
3、有商业竞争的行为;(六)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七)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八)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九)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十)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获知的,可以为公司带来利益的信息);(十一)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十二) 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第三章 反舞弊职责归属、常设机构及职能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
4、防舞弊、接受举报和调查处理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的反舞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防范和发现舞弊,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率,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进行自我评估,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第七条 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二)
5、组织调查舞弊案件; (三)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四)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要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参照本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反舞弊工作的相关职责和分工。第四章 舞弊行为的预防与控制第十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廉洁的企业文化,营造有利于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行为的发生机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一)公司董事、监事和中高层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反舞弊内控机制;(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有效沟
6、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遵守行为准则,帮助员工区分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与虚伪的行为;(三)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让员工清楚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自觉努力提高反舞弊思想水平和技能,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不当利益冲突和诱惑;(四)对新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向员工讲解公司关于反舞弊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员工学习公司的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进行法律法规及诚信教育;(五)将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社会所有利益相关方,如公司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
7、东等,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六)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七)公司鼓励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一定奖励;(八)公司对拟聘用的人员应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九)设计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率,管理层要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财的措施,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如批准、授权、审核、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针对可能发生舞弊行为的高
8、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等,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舞弊行为的检查:(一)舞弊行为的检查通常由审计监察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调查。(二)审计监察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行为检查:1、评估舞弊行为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行为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2、对参与舞弊行为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3、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4、在舞弊行为检查过程中与专业舞弊行为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5、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公司或人员的合法
9、权益。(三)在舞弊行为检查工作结束后,审计监察人员应评价查明的事实,以满足下列要求。1、确定强化内部控制的措施;2、设计适当程序,对公司未来检查类似舞弊行为提供指导;3、使审计人员了解、熟悉相关的舞弊迹象特征。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根据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发现的舞弊迹象或从其他 来源获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行为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二)舞弊行为已导致财务报表严重失实;(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第十三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内部控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包括
10、以下措施:(一)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企业风险管理,在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层面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公司有效建立并实施有关预防、发现虚假财务报告、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滥用职权等舞弊的控制手段,通常包括批准、授权、不相容职务分离、核对、资产安全保护等;(三)加强内部监督,各级管理层根据职责对重点及高风险业务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监控、财务稽核、工作业绩复核等,强化内部独立审计监督,审计人员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合理关注和检查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行为检查程序后,应出具相应的
11、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较轻且金额较小时,可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严重或金额较大,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征求外部专业机构的意见。第五章 舞弊事件的举报和举报人保护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面谈等形式向公司审计监察部进行舞弊行为的投诉举报。举报信息系统具体为: 举报电话:0755-28376359;举报邮箱:MSSJ;地 址:*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星河 WORL
12、D-A 栋 28 层公司审计监察部。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接到并登记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一)对于涉及普通员工和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举报,公司审计监察部向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报告,由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二)对于涉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审计监察部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三)对涉及审计人员的举报,公司审计监察部向董事会报告,同时报送监事会阅知,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四)公司成立调查小组对舞弊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调查。调查完成后,调
13、查小组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第十七条 调查小组在舞弊行为调查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部门的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凡实名举报的,无论是否立案调查,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其中对于不予以立案调查的,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并说明原因;对于立案调查的,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在三个月内反馈调查结果。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可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第十八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材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
14、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部进行登记。对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对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降薪、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公司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 员进行奖励时,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信息。第二十条 反舞弊应遵守回避原则。公司不得安排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调查或负责舞弊举报案件;所办舞弊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认为受理或调查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或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提出,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 通过举报电话、邮箱等途径接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审计监察部应当留存书面记录;舞弊案件处理结束后,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将舞弊案件的举报材料、调查资料与处理决定等归档保存,同时应将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第六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第二十二条 发生舞弊行为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制止舞弊行为继续发展,防止舞弊事件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公司商业信誉造成进一步影响。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以预防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第二十三条 舞弊行为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
16、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导致发生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证实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公司内外人员经济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