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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 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 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 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 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托 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 务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 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
2、健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 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 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 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 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 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
3、幼机构的分 级定类管理。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 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 求。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 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医师执业证 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 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
4、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 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
5、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 150 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 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 150 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 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 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
6、得 托幼机构工作 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 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定期进行营养 计算与分析,保证膳食平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
7、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 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
8、进儿童身心 健康及抗病能力;(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 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 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 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开展 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 伤害事件的发生;(九)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 育活
9、动;(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 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保健措施。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 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
10、定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 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 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
11、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 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 的幼儿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 托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规定 的体检项目开展体检,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幼儿的体检项目。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卫生行政部
12、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 政部门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 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重 大传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
13、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给予处罚。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 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
14、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 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 年 12 月 1 日由卫 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