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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书不容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 投标书,不容忽视工程合同文件 案例 一机械制造公司将一厂房工程发包给一建筑公司,合同价为人民币 5000 万元,采固定总价方式,承包范围为施工图上工程量,包工包料。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投标文件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投标文件由 标书编制综合说明、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组成。在标书编制综合说明中,建筑公司确定以 5000 万为最终报价,同时用了 20 个条款对该 5000 万元报价基础性条件进行了陈述,其中一个条款规定,工程用钢筋工程量暂按上海市 93 定额含量计入报价,最终按实际使用数量按实调整。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未能达成一致。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
2、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 1500 余万元。法院委托审价公司对增加工程量进行审价,审价结论为增加工程量工程款为人民币 1400 余万元,其中因钢筋翻样增加工程量工程款有 800 余万元,该部分被列入争议项目由法院决定。诉讼中双方就实际钢筋用量超过定额含量部分工程量是否属于增加工程量进行激烈争论。建筑公司认为根据投标文件,5000 万元报价基础之一是钢筋用量按 93 定额含量计算,如果实际用量超过 93 定额含量,超过部分量为报价范围外增加工程量,机械制造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机械制造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5000 万元价款是一个固定价,其包含工程量范围为施工图上所有
3、工程量。实际钢筋用量与施工图上要求用量是一致,并没有增加,因此钢筋用量部分根本不存在增加工程量。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约定,投标书效力要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故关于钢筋用量是否存在增加问题应根据投标书约定来判断和处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建筑公司诉请。分析 上述案件中,近千万元工程款出入唯取决于投标书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何者得优先适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2 条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投标书不容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 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7)图纸”。所以,除非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解释
4、顺序作出与通用条款不同约定(实际,很少会有承发包人通过专用条款更改通用条款中有关文件解释顺序约定),投标书要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而得适用。之所以如此,本人认为,原因可能有两点:1.从民法典角度来看,投标书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一份要约,建设单位一旦接受该要约形成承诺(即向某一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不能再有变化或反悔,而应以投标书(或其主要内容)为准制作和签订施工合同。所以,我国招投标法也规定,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由此可见,投标书是施工合同内容基础,施工合同内容应与投标书一致。如果发生不一致,
5、则优先适用投标书约定(或有人说,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组成部分,根据通用条款第 2 条约定,其解释顺序排在投标书之前,可见投标书不一定优先于施工合同。)对此,本人认为,首先协议书与投标书不一致可能性很小,因为施工合同登记备案时行政部门就要审查协议书内容是否与投标书一致,不一致不予备案;其次,如果协议书与投标书不一致,即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与投标书不一致,该施工合同就有“黑合同”之嫌,根据有关规定,整个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部分将都不被适用。2.从形式上来看,投标书内容比较详细,能充分表达当事人意思。合同专用条款囿于文本要求不能将全部内容充分展开,在细节方面未必能与投标书一一呼应。二者有不一致时,当然适用更严
6、谨、更详细投标书。上述案件中,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000 万元是固定总价,风险范围是施工图纸上所有工程内容。甚至协议书部分也约定“合同价款 5000 万元,指总价一次包干,除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外”。而投标文件中标书编制综合说明中,也讲明 5000 万元报价是根据施工图纸、上海市 93 定额、当前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而进行。但同时又用了 20 个条款对报价一些细节性条件进行了陈述,比如报价中未考虑土方余缺费用,玻璃幕墙用玻璃按 5 毫米钢化镀膜玻璃计算、移动灭火器不计入报价、钢筋用量暂按 93定额含量计入,最终按实际用量计算等。显然,这些细节性条件是对报价基本条司合同价为人民币万元采固定总价
7、方式承包范围为施工图上工程量包工包料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投标文件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投标文件由标书编制综合说明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组成在标书编制综合说明中建筑公司确上海市定额含量计入报价最终按实际使用数量按实调整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未能达成一致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余万元法院委托审价公司对增加工程量进行审价审价结论为增加工程量工程款钢筋用量超过定额含量部分工程量是否属于增加工程量进行激烈争论建筑公司认为根据投标文件万元报价基础之一是钢筋用量按定额含量计算如果实际用量超过定额含量超过部分量为报价范围外增加工程量机械制造公司应支付该部投标书不容忽视的工程合同
8、文件 件修正和补充,将图纸无法表达、或对图纸表达有异议部分用文字形式进行补充、限制和修改。涉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5000 万元合同价所含范围为施工图纸上所有工程内容,抓住了投标报价基础性条件,但没有将细节性条件含入。原因很可能是这些细节性条件内容过多,无法一一在合同中写入(这从双方在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投标文件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也可看出)。但专用条款在这一点上缺失(即未与投标文件上内容完全一致)不能颠覆一个事实,即 5000 万元报价中含这些细节性条件,这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这些细节性条件作为对基础性条件补充、例外和限制,当然要优先于基础性条件得到适用。至于有人认为
9、,所涉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了 5000 万元价款为总价一次包干,除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外不作调整,这与投标文件中钢筋用量按实结算约定矛盾,而协议书效力又优先于投标书,所以应适用协议书约定,不应增加钢筋工程款。这种观点貌似有理,其实逻辑混乱。因为协议书只是笼统地说一次性包干,没有明确包干范围,就没有实质性意义,没有明确比较对象,也无法判断何为变更,何为增加。故协议书这一约定要得到操作和履行,还要看投标书中关于报价基础描述、看专用条款中关于风险范围约定。所以说协议书这一约定和投标书有关约定是一种补充关系,而非矛盾关系。启示 上述案例说明,投标文件在施工合同文件中具有重要地位,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
10、工单位,也无论工程发包采招投标方式还是采直接发包方式,都应该重视该文件。作为施工单位,应认真制作投标文件,尤其是有关报价条件描述,凡是需要明确,都应一一列明,既有利于分清权利义务界限,也有利于发生争议时维权。作为建设单位,应认真审核投标文件内容,对于投标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在直接发包情况下,应要求施工单位将投标文件中该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后再进行备案,在招投标情况下,应不给予该施工单位中标机会。司合同价为人民币万元采固定总价方式承包范围为施工图上工程量包工包料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投标文件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投标文件由标书编制综合说明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组成在标书编制综合说明中建筑公司确上海市定额含量计入报价最终按实际使用数量按实调整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未能达成一致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余万元法院委托审价公司对增加工程量进行审价审价结论为增加工程量工程款钢筋用量超过定额含量部分工程量是否属于增加工程量进行激烈争论建筑公司认为根据投标文件万元报价基础之一是钢筋用量按定额含量计算如果实际用量超过定额含量超过部分量为报价范围外增加工程量机械制造公司应支付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