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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差比价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
2、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第七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第八条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的差额或比值。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中成药剂型,以相同日服用数量为前提计算剂型差比价。常用剂型差比价见附表一。第九条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由于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等)不
3、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或比值。(一)本规则所称含量,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份的数量。(二)本规则所称装量,是指单位容器内药品制剂的容量。(三)本规则所称重量,是指最小计量单位的药品的重量。(四)本规则所称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药品制剂数量;零售包装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五)本规则所称药品性状,是指药品制剂的物理特性或形态。第十条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两种以上有效成份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份的市场平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
4、计算。非整倍数关系的含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的输液,暂不适用上述含量比价。第十一条规格差比价中的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关系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装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10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第十二条规格差比价中的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以代
5、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非整倍数关系的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装数量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常用含量、装量、重量和包装数量差比价系数见附表二。第十三条规格差比价中的药品性状差比价关系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药品其它性状,原则上不考虑差比价。第十四条包装材料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和规格,因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本规则所称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零售单
6、位的药用包装材料。盒装(指内包装为板装的)口服固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瓶装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颗粒剂在价格上不区别包装袋材料差别。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第十五条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以下原则取舍。百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一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第十六条本规则未明确规定具体差比价系数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本规则确定的有关原则制定差比价并暂行,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调整、补充有关差比价系数。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