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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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党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及时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机制,提高流动党员的整体素质,促使流动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第三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原则是: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

2、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管理职责第四条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1、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

3、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第五条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1、认真查验外来流动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在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收缴党费。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4、在流动党员

4、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外来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他们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6、积极帮助集体外来流动党员建立正式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组织活动。第三章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2、外出后,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与其

5、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与其它所在地党组织联系。3、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4、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5、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第四章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第七条对外来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工作地

6、点比较固定的流动党员,在其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经其原单位党组织同意,将组织关系转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第八条对外来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固定、且流动党员人数比较集中的,经原单位党组织批准,在其就业单位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临时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在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党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党组织,委托其就业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其就业单位党组织管理和领导。第九条对外来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地点固定的,可持流动党员活

7、动证或原单位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在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原单位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就近就便参加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它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第十条对外出时间较长或较短、地点不固定的,其党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外出党员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外出活动情况,接受原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第十一条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或县(区)之间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的,其党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第十二条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及停薪留职、辞职、退职人员在

8、待业期间,其党组织关系分别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民政局复退军人安置办党组织、所在地街道居会、村党组织统一管理。就业后,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第五章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流出地党组织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每年查验1次,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进行更换新证。流入地党组织应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关内容。第十四条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要设立流出党员登记薄、流入党员登记薄,在

9、流动党员外出前,要逐一登记造册,掌握其外出时间、地点、原因、联系方式等。同时,要对外来党员进行登记,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基层党组织要按季度将流动党员的登记情况上报市、县党委组织部。第十五条建立流动党员接收制度。要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的接收工作,对拒不接收按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有关党组织要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第十六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经常与外出流动党员所在组织生活党支部联系,与其互通情况,掌握信息,并以印发致流动党员的一封信等形式,将支部有关工作情况和要求转告外出流动党员。第十七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

10、。要组织人员经常走访外来流动党员,及时了解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第十八条建立流动党员定期报告制度。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所在地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等情况。第十九条建立流动党员补课制度。对未能参加党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外出流动党员,回乡后,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其进行补课。第二十条建立流动党员培训教育制度。要坚持“三会一课”等制度,通过建立流动党员“活动日”,定期组织外来流动党员上党课,观看电教片,参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理论学习和党组织的各类活动,引导外来流动党员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在本地做贡献,为家

11、乡谋发展。第二十一条建立流动党员奖惩制度。对在外出期间表现突出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外出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在外出期间违法乱纪、不遵守党的纪律的流动党员,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第六章其它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递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流入地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应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流动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召开党

12、员大会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员。第二十三条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流动党员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外来流动党员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地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原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在办理转正手续时,要充分听取流动党员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第七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五条各级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

13、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党员服务站(点),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要以原有的党员活动室为主阵地,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构建“党员之家”,为流动党员提供活动阵地。第二十七条各县、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城区各镇(乡)党委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并逐级总结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市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组织一次抽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推诿扯皮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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