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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标题】海难救助合同【合同分类】海难救助合同被救助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联系电话:救助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联系电话:本海难救助合而由上列各方于一年月一日在订立。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一号船舶(船旗国: ,船籍 港: )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一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 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一有限公司(救助 方名称)的代表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一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 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 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
2、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 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 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 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 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 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第五
3、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 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 得救助报酬。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 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 中,获得合理的份额。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
4、遭受的损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 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 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 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 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 偿。救助方进行前款
5、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 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 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 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 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 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 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 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
6、,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 差额部分。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 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第十条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 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个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所有人对 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获救船舶和 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 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款规定,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
7、述 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和进行仲裁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内。第十一条在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救助方 的合理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第十二条如果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明确和合理制止,救助 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合 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务,本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第十三条本合同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 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 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第十四
8、条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补偿,根据第 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第十五条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 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 海事仲 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组成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 裁决,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上述 裁决先行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 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十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第十七条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邮政编码如有变 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 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 视为已经送达。被救助方(盖章):救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