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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阳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促使林业行政处 罚案件的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为标 准,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市林业局有执法职能的科室、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和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实施林业行政 处罚进行案件审核审批适用本制度。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办案机构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 前,由本局的政策
2、法规和改革发展科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 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过程。第五条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负责林业行政处罚案 件审核的主要职责:(一)接收核审案卷;(二)向负责案件调查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情况;(三)出具法制审查意见;(四)按时完成审核工作。第六条办案机构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 的案件,可不经局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审核,由承办单位 的负责人审核,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日内,报送局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进行备案。第七条办案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在出具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之前,将案件材料和相 关情况提交局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进行审
3、核,包括立案、 登记保存、处理涉案物品等内容的审核。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审核按照一般程序 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 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九条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对呈报审核的林业处 罚案件中发现以下问题之一,可以将案件退还办案机构予以 纠正,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1、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错误的;2、执法主体不合法;3、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程序不合法。第十条 办案机构对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的审核意 见或建议有异议的,报分管领导审查决定或由分管领导组织 相关人员集体讨论。第H-一条办案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林业行政处 罚案件,经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 分管领导审批,包括立案、登记保存、处理涉案物品、变价 处理、结案等内容的审批。第十二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 听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