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筑房地产_建筑-房地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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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6 号 2001 年 8 月 15 日修订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 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 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 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 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 开发

2、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的地产转让工 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 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转让。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木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

3、基他形式限制 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而转合同;(二)房产地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持房地产 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 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 7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

4、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转

5、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座落位置、而积、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以岀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一)按照岀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书;(二

6、)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 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 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 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 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

7、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己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木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

8、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收益上缴 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 办理。(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居住的;(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四)同一宗土地上部部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的;(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 条件的;(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 方式的基础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9、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 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 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己经缴纳的土地收益。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

10、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中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中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 不实的中报。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 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稅费的依据。第十五条商品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 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 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

11、准。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上土地使用 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 照木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

12、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 1995 年 9月 1日起施行。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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