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143-2011 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J∕T 13-143-2011 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docx(5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139-2011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925-2011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CodeofUrbanResidentialPropertyServicesofFujianProvince2011-10-09发布2011-12-01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CodeofUrbanResidentialPropertyServicesofFujianProvinceDBJ/T13-143-2011J11925-2011主编单位: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
2、建设厅施行日期:2011年12月01日2011福州关于批准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闽建科20114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由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主编的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3-143-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同意福建省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11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3、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闽建科函201115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925-2011。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前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建设科学技术计划的通知闽建科函201017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承担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的主编工作,标准编制组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技术标准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
4、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物业服务机构和人员配置;4.物业承接与项目服务退出;5.物业服务内容;6.物业服务收费;7.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执行过程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或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本标准主编单位: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08号8号二层;邮政编码:350001)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迅林玉灿何新强赵峥张海舟邱永聪李赐强刘波本标准主要审查人:谢家瑾陈伟陈全骆毅民黄栎房其宽林昆明王丽水林常青林超群陈镇关目次1总则.012术语.023物业服务机
5、构和人员配置.053.1机构设置.053.2人员配置.053.3岗位职责.054物业承接与项目服务退出.064.1物业承接查验.064.2物业项目交接.074.3物业项目服务退出.085物业服务内容095.1一般规定.095.2基本服务.095.3共用部位维护.095.4共用设施设备维护.105.5公共秩序维护.125.6公共区域保洁.145.7公共区域绿化养护146物业服务收费156.1一般规定.156.2物业服务费.156.3代收代缴费用.166.4车辆停放费.176.5特约服务费177物业服务质量评价187.1一般规定.187.2评价方法.18本规范用词说明.21引用政策法规名录.22附
6、:条文说明23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012Terms.023OrganizationChartofPropertyManagementEnterprise053.1OrganizationSetup.053.2Staffing.053.3JobResponsibilities.054PropertyUndertake&ProjectWithdrawal.064.1InspectionforPropertyUndertaking064.2ProjectHandover.074.3ProjectWithdrawal.085ScopeofServicesofthePr
7、opertyManagement.095.1GeneralRegulation.095.2BasicServices.095.3PublicAreaMaintenance.095.4PublicFacilitiesMaintenance.105.5PublicOrderMaintenance.125.6PublicAreaCleaning.145.7PublicGreeningAreasMaintenance146PropertyServiceCharge.156.1GeneralRequirement156.2PropertyServiceCharge.156.3PublicWater&El
8、ectricityCharge.166.4ParkingFee.176.5AppointedServiceCharge.177PropertyServiceEvaluation187.1GeneralRequirement.187.2EvaluationSystem18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21ListofreferencePoliciesandRegulations.22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231总则1.0.1为规范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为,客观评价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
9、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管理与评价。1.0.3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服务规范和质价相符的原则。1.0.4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术语2.0.1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2.0.2前期物业管理Previouspropertymanagement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
10、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2.0.3物业服务企业Propertyservicesenterprises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并具备专门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2.0.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Theprophaserealtyservicecontract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0.5物业服务合同Theprophaserealtyservicecontract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0.6业主owner房屋的所有权人。2.0
11、.7业主大会Ownercongress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切物业管理事项。22.0.8业主委员会Theownerscongresscommittee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2.0.9物业服务费Propertyservicecharge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物业管理时,向业主收取的费用。2.0.10包干制Fullpro
12、perty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2.0.11酬金制Remunerationsystemproperty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2.0.12共用部位Commonparts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2.0.13共用设施设备Commonfacilities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
13、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2.0.14物业承接查验Undertakecheck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2.0.15特约服务Specialservice3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另行约定的有偿服务。43物业服务机构和人员配置3.1机构设置3.1.1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物业项目。3.1.2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其所承接的物业项目规模设立相应的企业管理机构。3.1.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所承接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
14、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物业服务。3.1.4项目管理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有固定的服务办公场所。3.2人员配置3.2.1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企业资质等级的条件,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3.2.2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并根据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人员。3.2.3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3岗位职责3.3.1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54物业承接与项目服务退出4.1物业承接查验4.1.1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应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承接查验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
1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4.1.2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物业。4.1.3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4.1.4现场查验20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4.1.5现场查验应形成书面记录。查验
16、记录应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4.1.6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4.1.7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对承6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4.1.8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7、4.1.9交接工作应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包括移交资料明细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表、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4.1.10物业服务企业应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相应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4.1.11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4.2物业项目交接4.2.1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大会选聘并承接物业时,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4.2.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
18、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和承接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做好物业项目交接工作。4.2.3物业项目交接应包括物业资料移交和物业现场验收。4.2.4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时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4.2.5承接物业项目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料进行清点验收,与业主委员会共同确认交接内容和7交接结果并形成书面记录。4.2.6业主委员会应协助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承接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项目交接工作。4.3物业项目服务退出4.3.1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退出
19、物业项目服务。4.3.2物业服务企业应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协助解决物业项目管理遗留问题。4.3.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协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做好物业项目服务相关工作。4.3.4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4.3.5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原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的,业主可拒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20、的物业服务费。4.3.6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物业管理用房、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帐目等。85物业服务内容5.1一般规定5.1.1物业服务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应遵循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5.2基本服务5.2.1管理服务人员应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5.2.2应公布服务电话,服务人员应主动热情,使用礼貌用语。5.2.3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报修,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并记录报修、维修情况。5.2.4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有关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并记录相关情况
21、。5.2.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2.6应在物业项目醒目位置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5.2.7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在物业项目醒目位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收费标准。5.2.8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在物业项目醒目位置公布特约服务内容及其收费标准。5.2.9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3共用部位维护5.3.1共用部位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91应对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每年编制1次维修养护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或
22、业主决定组织维修。3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5.3.2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将住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业主。2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对业主房屋装饰装修进行管理。3应对业主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有关执法部门。5.4共用设施设备维护5.4.1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应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应齐全。2应建立共用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运行、巡检、机房管理、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等制度。3应编制共
23、用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决定组织维修。104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共用设施设备组织巡查,并记录。5应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维修服务。紧急抢修服务应按合同约定到达现场,并及时记录维修情况,及时报告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特殊原因无法修复的,应告知原因并做出修复限时承诺。6应保持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在维修费用确保的前提下,发生故障应及时维修。7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等通知应及时通告业主。8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检测费用在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中未明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5.4
24、.2电梯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梯各项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2电梯应根据相关规范及制造厂商的维护标准进行保养并24小时运行,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维修。3电梯发生困人或突发其它重大故障,应及时到达现场,迅速处理。4电梯故障或维修期间,应设置安全警示,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5.4.3低压配电设施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低压配电设施有关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2低压配电、自备电源等设施设备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制造厂商维护标准进行保养、运行,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维修。3自备电源应随时可启用。115.4.4给排水设施设备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排水设施设备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制
25、造厂商维护标准进行保养、运行,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维修。2二次供水的水箱、水池应每半年清洗1次,水质检测应符合要求。3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排污、排水设施设备,沟井、管道通畅,井盖面板完好。5.4.5公共消防设施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公共消防设施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制造厂商维护标准进行保养、运行,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维修。2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就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提出报告和建议。3公共消防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不得拆除、停用相关消防设施。5.4.6弱电等其他设施设备维护应符合下列
26、要求:1弱电等其他设施设备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制造厂商维护标准进行保养、运行,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维修。2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限应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整改报告和建议。5.5公共秩序维护5.5.1公共秩序维护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21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物业项目实际配置秩序维护人员。2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3应制订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4秩序维护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5.5.2秩序维
27、护固定岗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在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秩序维护固定岗,并实行24小时值班。2应劝阻无关人员、外来车辆随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3应做好有关值班记录。5.5.3秩序维护巡逻岗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巡逻岗位职责。2应按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巡查。3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5.5.4消监控值班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配置消监控值班人员。2消监控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主要情况。3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消监控资料。5.5.5停车秩序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引导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28、内的车辆有序停放。2应按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停车库进行巡逻。133应对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行为进行劝阻。5.5.6消防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物业项目内组建义务消防队。2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安消防部门。3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4应采取公告栏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5.6公共区域保洁5.6.1应合理设置垃圾箱等卫生设施,引导业主按照指定地点投放垃圾。5.6.2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洁和卫生消杀工作。5.6.3应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干净整洁。5.6.4
29、生活垃圾每天应至少清运1次,保持垃圾收集点周围整洁。5.6.5应按照合同约定对道路、广场、绿地、明沟、公共楼道、电梯厅、电梯轿厢、停车场所等进行定期保洁。5.6.6水景漂浮杂物每周应至少打捞1次,保持水体清洁。5.6.7宣传栏、信报箱等每月应至少清洁1次。5.6.8公共灯具每年应至少清洁1次。5.7公共区域绿化养护5.7.1应对公共绿化实施养护,保持花草、树木长势良好。5.7.2应适时对花草、树木浇灌、施肥和松土。5.7.3应定期喷洒药物,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146物业服务收费6.1一般规定6.1.1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30、。6.1.2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单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服务内容在合同中约定。6.1.3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应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物业服务成本应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6
31、.1.4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应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6.1.5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特约服务,委托服务的业主应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以外的费用,该服务收费的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约定。6.2物业服务费6.2.1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6.2.2物业服务费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15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己出售的,物业服务费可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尚未出售的,可按照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后应按照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6.2
32、.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6.2.4物业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6.3代收代缴费用6.3.1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
33、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应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应由业主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合同中约定。6.3.2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166.4车辆停放费6.4.1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6.4.2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6.4.3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委托
34、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收费标准应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6.4.4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停放收取管理费的,可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6.4.5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6.5特约服务费6.5.1特约服务的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6.5.2特约服务的收费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的业主双方约定。177物业服务质量评价7.1一般规定7.1.1物业服务质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评价。7.1.2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根据需要可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评估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进行。
35、7.1.3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包括:基本服务、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等内容。7.1.4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承接的物业项目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物业服务质量评价。7.2评价方法7.2.1业主满意度调查宜采用问卷方式进行。业主满意度调查问卷样式可按照表7.2.1设置。18项目名称:填报时间业主:栋单元年月日评价内容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一基本服务二共用部位维护三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四公共秩序维护五公共区域保洁六公共区域绿化养护七总体评价表7.2.1业主满意度调查问卷注:请在选择的评价项上打“”。7.2.2每次评价发放的调查问卷数量不应少于已入住总户数的80%,
36、回收的调查问卷数量不应少于发放调查问卷数量的80%。7.2.3物业服务质量宜采用业主满意度进行评价,并按下式计算满意度。权重可按照表7.2.3规定选取。业主满意度(%)(分项满意的人数分项权重分项基本满意人数分项权重)/满意度调查总人数100%。19评价内容基本服务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总体评价权重10%10%10%10%10%10%40%评价等级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业主满意度0,60)60,75)75,85)85,100表7.2.3满意度分项权重表7.2.4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宜根据业主满意度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分级应符合表7.2.4规定。表7.2.4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分级单位:%20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当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2)表示最少执行程度,在条件许可时增多不限的用词:正面词采用“至少”,反面词采用“至多”或“不多于”;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照其它有关标准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