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152-2012 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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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Theconstructionstandardoffujianprovinceindemnificatoryhousing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152-2012主编单位:厦门理工学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2年9月1日2012年福州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122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由

2、我厅和厦门理工学院等单位编制的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3-152-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该标准由我厅负责管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前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福建省城市桥梁限载标准等25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科函201117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5.配套;6

3、.设计;7.设备;8.装修与性能;9.施工与验收;10.建设管理;附录A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厦门理工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反馈给厦门理工学院(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厦门理工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系,邮编:361024)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本标准主编单位:厦门理工学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标准参编单位: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合道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勇铁邓中美由英来柳文定黄常青邹梦林叶海

4、水王水育韩玉文卓晋勉王毅陶建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缪小龙张海舟李川林仕滔邱华严龙华范尚华吴平春黄跃森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规划.54.1一般规定.54.2选址与用地.64.3布局与交通组织.75配套.95.1一般规定.95.2市政公用配套.95.3公建配套.95.4绿化景观配套.106建筑设计.126.1一般规定.126.2户型.136.3使用功能标准.146.4日照.166.5节能.166.6无障碍设计.177设备.187.1一般规定.187.2给排水.187.3暖通.197.4电气.197.5燃气.218装修与性能.228.1一般规定.2218.2装修标准.228.3环境性能

5、.248.4安全性能.248.5耐久性能.259施工与验收.279.1施工.279.2验收.2710建设管理.29附录AA.0.1(一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31A.0.2(三五千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34本标准用词说明.36引用标准名录.37附:条文说明382Contents1Foreword12Terms23GeneralProvisions44Plan54.1GeneralProvision54.2LocationLand64.3LayoutTrafficOrganization75AffiliatedFacilities95.1GeneralProvision95.2

6、MunicipalFacilities95.3PublicBuildingsFacilities95.4LandscapingFacilities106Design126.1GeneralProvision126.2RoomType136.3FunctionStandard146.4Sunshine166.5Energy-saving166.6Barrier-freeDesign177Equipment187.1GeneralProvision187.2SupplyDrainage187.3HeatingVentilation197.4Electric197.5Gas218Decoration

7、Performance2238.1GeneralProvision228.2DecorationStandard228.3EnvironmentalPerformance248.4SafetyPerformance248.5Durability259ConstructionAcceptance279.1Construction279.2Acceptance2910ConstructionManagement29AppendixA3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36Normativestandards37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

8、isions384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所指的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投资建设,满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1.0.3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保障性住房。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用。1.0.4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贯彻与住宅设计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执行

9、节地、节能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3-118要求,鼓励建设绿色建筑。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术语2.0.1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0.2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居住困难群体为主要供应对象的政策性住房。2.0.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0、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0.4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或拆迁户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2.0.5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每套住房的分户界限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房至少包含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基本功能空间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的住宅类保障性住房。2.0.6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可配置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共洗衣间等的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2.0.7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8套型建筑面积2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2

11、.0.9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阳台、排烟道、通风道、管井、套内结构墙体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2.0.10标准层建筑面积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所计算的面积。2.0.11标准层使用面积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2.0.12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2.0.13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33基本规定3.0.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性住房需求的确定,应与当地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

12、。3.0.2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绿化、通风、市政和公共及商业配套设施以及管理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地质灾害、防空、防雷和防台风等防灾安全措施。3.0.3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3.0.4应充分考虑住户的不同居住要求,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确保工程质量。3.0.5应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材料和设备。各类设施、设备应充分考虑耐久性。3.0.6应达成全寿命周期内建筑成本最优化目标,兼顾一次性投入和使用成本,应关注建筑的运行费用控制。3.0.7应与周边商品房实行无差别搭配建设。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

13、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3.0.8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4小区组团组团以下户数(户)300050003001000100300人口(人)10000150001000300030010004规划4.1一般规定4.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4.1.2项目选址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的要求,宜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4.1.3保障房住区按户数和人口规模可分为小区、组团、组团以下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4.1.3的规定。表4.1.3保障房

14、住区分级控制规模4.1.4规划设计中,应配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4.1.5规划设计应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下,合理确定容积率、住宅建筑净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以保证良好的居住环境。1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条件下,按规划要求的上限确定容积率。2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净密度宜控制在20%32%。3以小区形式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建设不小于25%。4.1.6总平面规划应做到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利用地形,集约用5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住宅用地506055657080公建用地12251222612道路用地1018917715公共绿地7

15、.51851536居住区用地100100100地,交通便利,户型比例合理。统筹安排竖向标高、场地景观、工程管线等,力求经济合理。4.2选址与用地4.2.1保障房住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并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选址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2选址用地内的建筑物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3宜选择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4.2.2保障性住房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其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居住区用地平衡

16、控制指标(%)4.2.3保障房住区的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2.3的规定。6居住规模层数建筑气候区划居住区多层19271825多层、高层17261726小区多层19261825中高层15221420高层10151015组团多层15221420中高层13281216高层811811表4.2.4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照每户3.2人计算。注:表中、指建筑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南平宁德三明闽清罗源长汀武平连城永安明溪将乐大田宁化建宁沙县尤溪清流福安福鼎寿宁霞浦柘荣屏南古田周宁建瓯邵武武夷山建阳松溪光泽顺昌浦城政和建筑气候区: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福清连江闽侯永泰长乐

17、平潭晋江石狮南安安溪永春惠安德化仙游龙海平和南靖漳浦东山长泰云霄华安诏安漳平上杭永定4.3布局与交通组织4.3.1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应与周边环境、道路系统、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相结合,使居住区成为一个有机整体。4.3.2建筑布局1应结合周边环境、道路系统、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构成一个完善的整体。72在群体空间布局的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组织自然通风。3采取合理的建筑群布置,选择良好的建筑朝向,争取自然通风,减少太阳辐射。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4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住区的优化布局、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

18、布置、声障设施等设置,综合考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4.3.3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域公交站点设置应当以安全、实用、便捷为原则,实现500m服务半径的全覆盖;规划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以上的应设置相应的公交站点设施;规划人口规模达到2万人以上的应配置两条以上的公交线路;市政道路合理设置港湾式公交车站。4.3.4合理布置居住小区和公建设施出入口位置,尽量避开坡度大的路段、交叉口渠化段以及公交车站。4.3.5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弯道应考虑车道加宽的要求。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有条件时宜设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m。3利

19、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道路有效通行宽度;4道路平面设计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小于6m;消防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小于12m。4.3.6道路交通组织应有序、便捷、通畅,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提高出行效率。85配套5.1一般规定5.1.1保障性住房综合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5.1.2保障性住房应参照附录A及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根据住区规划居住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建设综合配套设施。5.2市政公用配套5.2.1保障性住房的市政道路和公用管线配套应注重统筹规划。外围确保为保障性住房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保障性住区做好与外围衔接。5.2.2住区内各类公用管

20、线建设应纳入综合管线规划。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用房在满足行业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有条件的宜综合设置。5.2.3住区应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合理设置通信机房和移动通讯基站。5.2.4保障性住房建筑总面积达到10万m2以上,或日最高用水量超过600m3,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保障房住区,鼓励配套建设中水设施。5.3公建配套5.3.1配套服务设施布局应充分采用集约化布局,部分功能相近、业态相似的配套设施宜整合设置,集约节约用地,提高使用效率;各类配套设施的布置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95.3.2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中,应参照附录A,配套建设商业用房、物业用房、文化活动室、社区医疗站等便民服

21、务设施。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建集中洗衣房、公共厨房等。5.3.3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中,应配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设施、环卫道班房等各类环卫设施。5.3.4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应方便居民,利于共享。应综合考虑建筑布局与市政、交通的关系,妥善处理人流、停车和交通通行的关系,可考虑综合设置公共停车场(库)。5.3.5配套服务设施的面积及配套标准应满足国家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功能适用。5.3.6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指标应体现差别化要求,适当考虑近远期结合。1非机动车应不小于2.4辆100m2;并对非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停

22、车空间的可达性、安全性加以考虑。2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0.3辆100m20.7辆100m2。5.3.7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5.3.8规模较大的保障房住区宜引入交通信息诱导系统,引导居民合理出行。5.3.9应注重室外环境的功能性,增加小区的室外、半室外活动条件,合理设置老人、青少年和儿童活动场地及设施,注重无障碍环境设计;宜通过设置户外连廊、底层架空等手段为邻里交往和户外活动提供场地与空间。5.4绿化景观配套5.4.1绿化环境建设应注重环境的均好性,适当结合建筑设计配置垂直绿化、屋顶(公建项目)绿化等立体绿化。地面停车区域宜运用树阵或棚架绿化等方式,建设绿荫停车场。5.4.2绿化植物

23、应选择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10的树木和花草。5.4.3配电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附属设施设置应与周边绿化环境相协调,在不影响使用管理的情况下布置绿化隔离,做到隐蔽、美观。5.4.4景观设计需提供休闲与享受自然的空间,还要注意平衡整体经济利益,既要考虑建造成本,更要顾及到建成后的维护成本。116建筑设计6.1一般规定6.1.1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及建筑标准应综合考虑住宅功能构成、地域差异等因素,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6.1.2设计应力求在平面、立面和空间处理方面有所创新,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提高居住质量。6.1.3单体建筑设计宜考虑在立面、体量、高度

24、等方面有一定变化,避免单调、重复。6.1.4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6.1.5成套设计的保障性住房,功能分区应明确,使用应合理。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非成套设计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用户使用特点,进行功能组合,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要。6.1.6保障性住房宜以高层和中高层为主。不宜采用平面、竖向不规则,抗震性能差的结构体系。6.1.7在进行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时,应考虑空调的位置,既不影响建筑景观,又有利于夏季排热,避免对邻室产生热、废气和噪声污染,并利于清洁和维护。6.1.8七层及以上住宅类住房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必须设置电梯

25、。七层及以上宿舍类住房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21m以上的必须设置电梯。6.1.9保障性住房应秉承经济性、适用性、灵活性及可变性的原则,功能合理,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70%以上。6.1.10保障性住房和单层床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层高控制在2.8m。12一房二房套型使用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使用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多层2不宜小于25m2不大于35m不宜小于35m2不大于50m2高层2不宜小于25m2不大于45m不宜小于37m2不大于60m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m。双层床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的层高不低于3.60m。

26、6.1.11应考虑装修一体化设计,在平面布置中明确各类生活必须家具(包括床、餐桌、茶几、沙发、书桌、衣柜、鞋柜、书桌椅等)、电器(包括空调室内外机、电扇、洗衣机、电视机、电话等)的位置。6.1.12宜进行标准化设计,做到设施齐全,节省空间,方便适用。阳台上配置的成品晾衣杆、洗涤池,厨房内的洗菜盆、灶台板、吊柜、地柜,厨房、卫生间的折叠、推拉门等设施宜设计到位。6.1.13鼓励设计、使用工业化预制构件生产的标准尺寸构件,如空调机位、外檐、厨房服务阳台、水池、操作台、浴帘拉杆、盥洗盆、厨房卫生间推拉、折叠门等。6.2户型6.2.1廉租房户型。廉租房户型面积见表6.2.1所示。表6.2.1廉租房户型

27、面积26.2.2成套建设的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高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6m(其中以居室为单位安排非同一家庭多人居住的套型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居室不得超过4个,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m2)。6.2.3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30m2,高层套13型建筑面积不大于33m2。6.2.4公共租赁住房卧室最小使用面积为:单人间为5m2,双人间为9m2,兼起居厅(室)为12m2。双居室的卧室,其中一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公共租赁住房厨房最小使用面积为4m2。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公共租赁住房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三件洁具(坐式马桶、洗脸盆、淋浴设施)为3m2。6.2.5多层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高层不超过66m2。6.2.6在同一保障房住区内,宜根据不同入住人群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工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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