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筑修缮加固与改造_建筑-修缮加固与改造.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筑修缮加固与改造_建筑-修缮加固与改造.pdf(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徐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二0 0三年十一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 议研究同意,对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潍政发2001)4号)进行修订,现将 修订后的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 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
2、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立,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 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工作。规划、丄地、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市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
3、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拆迁行政 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国有上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地储备的应提交经批准的上地收购储备方案):(六)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程资金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而拆 迁委托合同。拆
4、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左的拆迁范弗I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拆迁人用于补偿安宜被拆迁人的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泄的银行帐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 置,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泄后,拆迁范囤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房屋及其附属物
5、的新建、改建、扩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等,但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三)改变房屋和上地用途:(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 停办理的书而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 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 证中载明的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弗I、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 月二日市政府第九
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潍政发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二三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划丄地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市政城市房屋拆迁公
7、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左,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 房而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 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 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 人可以依法申请
8、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宜 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 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 本办法规圧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 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泄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 的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
9、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原拆迁补偿安宜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 而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到当地城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 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办理房产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 货币补偿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涉及上地使用权变更的
10、,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潍政发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二三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
11、理工作规划丄地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市政城市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 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垃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左,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装修等不予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规立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
12、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 四条的规立,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淸产权调换的差价。第二十六条实行统一拆迁的区片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单元立体切 块提供安置房屋。由拆迁人组织在拆迁公告规左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公开摇号,公 证机关现场公证,然后按照顺序号依次选房:超出公告期限搬迁者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的序号后而,再按照先搬迁先排号的顺序编排回迁序号,依次选房。对确有困难的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在楼层的安宜上给予指左首层照顾。照顾户的 名单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研
13、究确左,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 实同意后张榜公布。第二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二)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三)房屋所有权i正、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第二十八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泄和城市规划 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九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 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
14、同意对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潍政发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二三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划丄地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市政城市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
15、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 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 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一条拆迁产权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 出补偿安這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 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彼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宜补 助费:被
16、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苣补助费。第三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3 个月的临时安苣补助费。第三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 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巻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 费。第三十六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七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巻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以及英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三十八条 被拆
17、迁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从事 房屋拆迁评估的人员必须熟悉拆迁法规并具有相应的拆迁评估技能。第三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 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符合 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左,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 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四十条 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 左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市场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因素,包括政
18、府公布 的区位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潍政发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二三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划丄地房管公安
19、物价文物工商市政城市价格和房屋重置价格、调系数,所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房屋建筑结构形式、建 筑面积、楼层、层高、朝向、新旧程度、装饰装修等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国家、省对估价时 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应当与评估机构就委托的拆迁评估事项签订房屋拆迁委托评 估合同。第四十三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将现场勘测的时间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 测时,拆迁当事人应当到场,并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据 房
20、屋的权属资料、房屋区位、用途、建筑而积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证 据保全。第四十四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委托人岀具评 估报告(包括分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依据、评估方法等必须向拆迁当事人公布。第四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 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岀复核的书而申请,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估结论。第四十六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复估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评 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 3%误差范弗1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 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
21、超出 3%误差范市1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 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左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左的费用 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 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结合周边环境的变化情况,每2年公布各区位价格和重置价 格,每年公布调节系数。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I上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而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
22、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潍政发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二三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3、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划丄地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市政城市第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左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泄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 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英他批
24、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 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 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程 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5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潍 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月二日
25、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潍政发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二三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划丄地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市政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