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修缮加固与改造_建筑-修缮加固与改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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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暂行办法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2020 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3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 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
2、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 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原主管部门、现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主 要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组织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技术评 定。(二)受理房屋拆迁申请;审核拆迁工程预决算;临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核 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工地验收。(三)裁决城市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查处违法拆迁行为。(四)负责拆迁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年检,核发旧房拆除资 格证。市属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 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原主管部门现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责宣传
4、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组织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技术评定二受理房屋拆迁申请审核拆迁工程预决算临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 迁。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 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
5、安置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 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答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 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二)申请的拆迁范 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四)拆迁 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有关规定。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需对拟拆迁地段调查测量的,应当事先征 得市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一条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曰起5曰内,将房屋拆迁 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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