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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明确规章制度的 制订、修订和废止程序,提高规章制度质量,进一步规范管 理,推进依法治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职 业技术学院章程,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行政机 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在职业技术 学院章程框架下,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学校党委 名义公布,对各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 单位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学校各单位 内部工作制
2、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 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规定“办法“意见”“细 则“等。章程是指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 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 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意见是指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 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办法”是指对某项工 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 关政策或实施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 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力口” 暂行试行”。此外,根据需要也可称为“规则“规程“规范准则 制度”等,但不得称为
3、“条例”。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 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并经 过规范的程序制定。(二)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 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 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 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三)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广大教职工、学生 的根本利益,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讲求实 际、注重实效。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 容,原则上不做重复性规定。(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
4、用条款式表达,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 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 号使用正确、规范。第五条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 审查、审定、印发、公布等。第二章立项与起草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的需要,研 究并拟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分管校领导应当加 强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提高规章制度建设的及 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各单位认为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确有必要制定规章制 度的,或者是按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提出立项 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 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
5、由有关 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必要时,起草工作可以邀请或委托有关 专家组织进行。第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相关单位各自 的工作职责。第八条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 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 位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 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 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第九条直接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起草单位应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听取意 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
6、形式。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并附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拟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等 相关材料报送党政办公室安排审查。规章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制定或修 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修订的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含多个参 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审查。第三章审查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规章制度审查小组,负责规章制度 审查工作。组长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审 计室、组织宣传统战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 等单位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政策法规审查
7、:是否符合上位法、职业技术学 院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 衔接。(二)依据审查:规章制度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 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合法、是否仍现行有效,名称是否正确。(三)程序审查: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 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涉及 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分歧意见是否一 致,会签单位是否齐全。(四)内容审查:是否从实际需要出发,是否科学、全 面、合理、系统和配套;与本单位和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有 无矛盾,是否重复,是否互有抵触;具体内容是否与主体一 致;是否符合学校目前的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需要,是否存 在与实际情况不一
8、致的内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主体、 程序、对象及监督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执 行效果是否达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目标;是否具有针对性、可 操作性、前瞻性。(五)体式审查:规章制度的字体、格式等表现形式是 否规范统一、符合公文的形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文种是否恰当;文稿结构是否 符合公文写作要求。(六)文字审查:表述是否规范,包括字、词、标点、 语句和逻辑结构是否准确、合理;计量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标 准;行文、数字、层次、序数等是否规范。(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将其退回起草单位修 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第十二条审查小组应当就
9、规章制度草案涉及的主要 问题,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专家意见。对于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审查小组应当 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 论证。对于直接涉及广大教职工、学生根本利益和有关单位存 有重大分歧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审查小组或工会组织教职工、 学生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审查小组需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 单位协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对规章制度草案进 行修改完成后,由审查小组组长和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意见,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提请审议。第四章审定、印发与公布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应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 议通过。其中,学校教学、科研、行
10、政管理类基本管理制度 和具体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纪检监察类规章制 度提交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党群类、综合类制度,纪 律检查委员会通过的纪检监察类规章制度,校办办公会审议 通过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党委会议审议。 与学术、教学工作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办公会审 议前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涉及 教职工重大权益的规章制度,提交党委会审议前应经学校教 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第十五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单位作制订(修订) 说明。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 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修正稿,并按校内发文程序印发。第十七条规章制度由党政
11、办公室按照学校党务、校务 公开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 以公布。公布规章制度需明确制订单位、规章制度名称、文号、 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等。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涉及保密内容的,需按照国家有关 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第五章解释、修订与废止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单 位。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参照规章 制度审查程序提出意见,获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 及时提请修订或废止,有关主管单位、规章制度审查小组也 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进行修订或废止
12、的建议:(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 者废止的;(三)因工作调整涉及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 关规定合并的;(五)其他需要修订和废止的情形。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进行文字修改和废止 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 章制度的废止日期。对于“暂行“试行“满1年规章制度,起草单位需修订公 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 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
13、留。第六章清理与汇编第二十二条建立规章制度的审查和清理机制。党政办 公室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组织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负责备案公布、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处理校内外各单位、个人提出 的审查规章制度的建议和申请,按继续适用、修订或废止进 行处理,报学校审批后反馈处理意见。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办公系统和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系统中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 网页中的相关规章制度文本应当与其一致。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 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 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起草单位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第二十五条根据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党政办公室向全 校公布废止、失效及继续有效的规章制度目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