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docx(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 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泄 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统计局对拟公开的信息所进 行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 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
2、行审查,并就是否公 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经济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 确保不应公开的经济信息不被公开。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领导的下职能机构负责制, 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五条区保密局对公开办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 确定。第六条 保密审查应首先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而后依据国家及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 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
3、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 的意见。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 信息,应当予以主动公开。第八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 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 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可以公开。第九条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或其他事项不能确定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 者区保密局确定。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信 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 的内容后再行
4、主动公开。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本机关内 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 极配合并作答复。第十二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五)负责人的签名、日期:(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十三条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局才能确定 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确定的信息文本:(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局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 考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局应当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 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在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 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 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 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第十六条定期对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 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 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