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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本溪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分局、市局各部门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主要是指以本溪市公安局出台(包括转发上级机关)的各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做出
2、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公安局保密办负责市局及市局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主要重点审查市公安局报送市查询中心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各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由各分局保密办负责。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凡在各类各级网站公开的工作动态类信息,虽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也纳入到政府信息进行管理,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规范。市局政务公开办、市局保密办负责监督。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以
3、下内容:(一)国家秘密;(二)商业秘密;(三)个人隐私;(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五)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七条市局各部门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根据以下原则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内容后,予以公开。(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同意后,可以予以公开。(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4、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敏感信息),不得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主动公开。第八条市局保密办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的程序。初审,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意见。复审,是指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批准,是指对经过初审、复审政府信息做出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批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第九条保密审查必须有完整真实的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记载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审查信息的名称、类别、载体的形式、生成日期,初审、复审、批准人的意见(批准人签字)和批准的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应在制作时体现在
5、公文处理单上。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发现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或者漏定的,要及时纠正。第十一条市局各部门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请市局保密办审查确定。第十二条联合发文时,公安机关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商请相关部门协助审查,必要时报请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第十三条市局各部门在向市局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原因,提供申请审查的政府信息和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市局保密办收到保密审查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单位,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市局保密办应定期对本机关涉密政府信息进行复核和清理,该解密的予以解密,符合公开要求的予以公开。定期复核和清理的周期为每年至少一次。第十六条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局保密办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七条市局保密办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三)未履行保密审查责任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市局保密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