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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重组和减免行为,盘活不良贷款,防范经营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范围确定。 本细则所称涉农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范围确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
2、是指农商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由于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农商行实施债务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以及进一步减免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行为。第四条 农商行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原则。农商行要严格按照国家授权及本细则的规定,从严控制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范围,不得超范围实施减免。(二)尽职原则。农商行对不良贷款要切实履行追偿程序,对符合重组和减免条件的贷款,要认真分析研究减免重组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组减免方案,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三)制衡原则。农商行实施贷款重
3、组和减免应严格遵循本细则规定的审核程序,建立贷款重组减免方案的制定、审核、实施、检查相分离机制,建立贷款减免专项检查制度,最大程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农商行具体实施,研究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
4、的各种问题;(二)负责审批本细则规定权限内的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审查和审批;(三)汇总统计全省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情况,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四)负责对辖内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农商行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指导辖内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工作,汇总、反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根据省联社授权,制定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具体审批权限;(三)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农商行
5、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审查和审批;(四)负责对辖内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五)汇总辖内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情况,按时报送相关部门;(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县级联社负责本辖区内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级管理部门;(二)按照本细则规定,制定适合本辖区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操作规程,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三)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方案进行审核、审批,对超过审批权限
6、的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四)对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成立由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对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同时应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重组和减免条件第十条 农商行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农商行按照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要
7、求已采取必要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二)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都不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三)实施贷款减免后,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贷款减免约定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第十一条 借款人为法人客户的,除具备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BBB级(或相当于BBB级)及以下的;农商行未对借款人进行第三方信用评级的,可按内部信用评级规定比照执行;(二)借款人生产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经营前景良好,但因临时资金困难形成不良贷款的。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个人客户的,除具备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
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商行可适当减免贷款: (一)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企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根本下降的;(二)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在还款期内为国家或公共利益伤残、死亡,还款能力根本下降的。第十三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贷款减免:(一)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二)借款人实收资本不足、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三)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四)财政部、银监会和农商行认为不宜减免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各县级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重组和减免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更为具体的限制条件。第十五条 农商行贷款减免对借
9、款人单笔贷款原则上只适用一次,对于单户借款人两年内不得重复减免。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还款的除外。 第四章 重组和减免权限及程序第十六条 国家对农商行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实行专项授权,农商行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自主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审批权限如下:(一)贷款展期或延期由县级联社按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二)单户贷款减免利息额占表内外应收利息总额的比例在80%(含)以上的,由县级联社签署意见,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查同意后,报省联社审批;80%以下的由办事处(市联社)根据辖内实际制定具体审批权限;(三)单户贷款减免本金额占本金余额的比例在50%(含)以上的,由
10、县级联社签署意见,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查同意后,报省联社审批;50%以下的由办事处(市联社)根据辖内实际制定具体审批权限。第十八条 贷款重组和减免一般经过申请、初审、制定方案、审批、实施、检查六个阶段。第十九条 申请。农商行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应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并将相关证明文件附后。(一)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2、欠款情况及无法按时足额偿还的原因;3、偿还剩余债务的能力分析。(二)相关证明文件主要包括:1、企业客户营业执照、个人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户口本复印件;2、企业客户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11、表、利润表;3、贷款合同、借据、还款证明等资料;4、个人客户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证明材料;5、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基本情况和现状证明材料。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初审。县级联社客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进行尽职分析,必要情况下应进行现场调查,对贷款减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贷款风险状况、还款义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提出重组及减免方案。同时填制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审查/审批表(格式参见附件2)相关内容。初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申请人是否属
12、于中小企业或涉农企业;(二)申请减免的贷款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认定条件;(三)借款人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不得实施贷款减免的情形;(四)是否查明贷款损失的原因,是否对贷款损失进行了责任追究。(五)申请人是否具备偿还剩余债务的能力。第二十一条 制定方案。初审完成后,根据调查及审查结果确定是否符合减免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客户,由县级联社客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减免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符合减免的条件、减免本金或利息额占借款本金及表内外应收利息总额的比例、拟减免借款本金及表内外应收利息的额度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审批。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减免方案进行进一步审
13、查,对不完善的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将减免申请书连同审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提交县级联社工作组,由工作组进行审核论证,并在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审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超过本级审批权限的重组和减免方案,加注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工作组在审批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对重组和减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意见。(二)查明形成贷款损失的原因,对相关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对形成损失并且具有主观责任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三)审批人员对审批意见负责,对审批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附审批表之后。第二十三条 实施
14、。县级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审批同意的重组减免方案及时通知借款人,并与借款人签署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减免协议。有关文件一并交财务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贷款减免损失要及时进行核销。第二十四条 检查。县级联社要建立贷款减免专项检查制度,稽核部门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第二十五条 对于减免后保留的债权,农商行要切实维护社会信用,继续行使债权人权利,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借款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有效防范逃废债务。第二十六条 农商行应建立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资料、审
15、查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严格保管。第二十七条 农商行应按季上报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情况。县级联社填制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于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上报各所属办事处、市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汇总编制辖内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情况统计表,于季度终了1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联社;省联社汇总全省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情况,于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部门。第五章 重组和减免的账务处理第二十八条 农商行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与借款人达成债务重组或减免协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九条
16、农商行与借款人约定以低于重组债权的现金资产偿还贷款的,农商行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农商行已对贷款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未对贷款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直接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第三十条 农商行与借款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减少未来贷款本金、降低利率、减少或免除债务利息等方式清偿债务时,农商行应该将修改债务条件后的贷款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贷款的账面价值,重组贷款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贷款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17、。如果农商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减值准备,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农商行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贷款的账面价值。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第十条 农商行与借款人约定以现金资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偿债的,应先已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贷款的账面余额,差额与将来应收金额进行比较,据此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已对该笔贷款计提减值准备,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
18、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一条 农商行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形成的损失,可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第十二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可通过定期检查、资料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农商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所重组和减免的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二)重组和减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三)重组和减免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干预重组减免工作的行为;(四)重组和减免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档案管理是否合规。第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下发通知书等形式,责成农商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上级单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实施重组和减免的;(二)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贷款合法权益;(四)伪造、篡改、隐匿、毁损重组减免档案。(五)在实施重组和减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